推荐文档列表

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公益诉讼权

时间:2021-10-01 14:33:5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公益诉讼权

  公益诉讼,一般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由于其作为特殊的诉讼,具体主体特定性,即其主体应为有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客体特定性,即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因此,其诉讼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于是在最近我国出现了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参加公益诉讼的情况,其在参与诉讼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值得思考,探索:

  一、检察机关是否有权代表国家参与公益诉讼。

  在普通法系国家,美、英较早就确立了检察官作为国家代表参与并提诉的权利。如在上个世纪初的《谢尔曼法》第四条规定,“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批示,在其各区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的行为。”第七条A中规定:“无论何时美国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及事业的损害时,美国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其代现机构的地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早在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就出现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民事诉讼的规定。

  在我国建国初期,检察机关也以国家的名义参加,甚至做为原告提起诉讼,办理了大量私有财产、企业、土地等的公有化改造工作。而到了六、七十年代,由于国家经济体制的公有化转化已经完成,加之一些观念上的原因,法制化建设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已无公益诉讼可言,也就更无从谈起检察机关的代理权。

  在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大量私有财产和资本涌入市场,在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进行交换的同时,由于各方面的因素,造成了数目惊人国有资产流失,据统计部门统计:改革开放16年来,国有资产流失大约为5000多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国有资产以每天近1亿元的速度严重流失,已经威胁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和国家的公有制体制。加上近些年来工业化的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及一些弱势人群的利益被侵害,却因种种原因无力诉讼的情形,已经对社会稳定、道德风俗产生了严重的侵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名义参与公益诉讼,并赋予其提诉权,从而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利益,保障特定人的权利和利益已成为了大势所趋。

  然而,因为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社会关系及现象大量涌现,以及由此而来的立法滞后,造成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检察机关是否有权代表国家参加公益诉讼,尤其是是否具有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相关的规定也只是散布我国各项法律之中。如《民事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可是监督的应是结果,监督的方式应是抗诉,监督的时间是应裁判生效后。这就使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一方面,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需要保护,另一方面,做为诉讼主体参加公益诉讼又无法可据,无规可依。但是,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在2003年6月16日发表在《检察日报》上的《完善民行检察在于修改立法》中提到的那样,“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和支持起诉,虽然于现行法律无据,……但客观现实需要”。

  因此,笔者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与公益诉讼持赞同态度。同时,也呼吁立法机关在参考世界各国公益立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益立法,并制定相关的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得以切实维护。

  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公益诉讼的范围

  根据世界各国对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行为能力缺失及救济,可能收归国有的失踪人财产或继承案件,非诉案件和非法契约收益或不当得利应收归国有的案件四类。

  而在我国,根据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国家政治体制、经济模式以及社会公良风俗、道德等情况,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因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我国,不仅仅包括国有法人或国家直接拥用的动产、不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