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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司法与司法宪政

时间:2021-10-01 14:10:3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宪政司法与司法宪政

  一

  中国司法改革与宪政建设积极推进当前,从宪政的构架审视司法改革,和从司法的进路探索宪政建设,同样是有意义的。

  宪政司法,着眼于保障司法的宪政性以及司法运作和司法改革的宪政主义视角及其宪政意义。司法的理想模式和改革方向应当是“宪政型司法”。应当建构一个充分体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理性司法体系和营造一个充分体现民众价值需求的宪政司法形象,而且,司法运作和司法改革应当在一个国家基本宪政架构之内展开,司法权力的行使和司法改革的进行必须获得合宪性和宪政支持,维护民主与人权的宪政使命。“宪政司法”可为司法运作与司法改革提供宪法保障及宪政指引,实现司法治理以及社会整合,保障司法民主与司法结构合理性。

  司法宪政,则极力探索和倡导宪政建设的司法进路,以司法改革为宪政建设的契机和突破口,在宪政建设中导入司法运作的理性特质和优越因素,发挥司法的宪政功能以及司法改革对宪政建设的意义。“司法宪政”是宪政建设的较佳路径选择。一方面,司法运作的客观中立立场、法治主义、程序理性、主体理念以及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正是宪政建设所需要的;司法改革所致力的司法公正保障、良法秩序的司法实现、民主司法与司法民主的实现、民众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以及司法腐败防治等等目标,也是宪政建设本身所追求的;另一方面,司法改革以及司法运作中的宪政建设本身就作为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步骤,司法改革的推行将大大增进国家的宪政事业,成为宪政改革的突破口。“司法宪政”可为宪政建设提供司法与法治路径选择,实现宪法权利与宪政民主,保障法治化和宪政程序理性。

  二

  在一个法治与宪政的时代,司法与宪政形成一种互动。

  从历史的视角考察,这种互动关系颇为显著。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与司法权力的配置及运作,往往是从宪政建构和宪政改革开始的,并从中获得合宪性与正当性;司法的运作与实践又从不同程度增进宪政构架的巩固和完善,实现宪政的各种价值预设;一个国家的宪政构造中总免不了对司法权及司法制的创设,司法运作作为宪政的重要实践形式之一,日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宪政状况良好与否的显著标准。

  弗里德里克在考察近代的国家观念时,导入了一种根本性的要素,那就是从宪法和宪政的政治维度探讨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实体在近代学说中的理性资源,在他看来,国家的理性基础从根本上来说在于它是一种立宪意义上的国家,宪政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关键(弗里德里克,《立宪的国家理性》)。一切国家制度和权力的创设只有在宪政的根基之上才更具有充分的理性和正当性,司法制度与司法权力的设计和付诸运作自然也不例外,这一原则为近现代几乎所有立宪主义国家所尊崇。我们还会发现,相当一部分国家的宪政建构和改革也是从司法制度着手的。

  美国1787年立宪,制定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三权分立与联邦主义的基本构架之上创设了制衡立法与行政权力的司法体系,并以此推行法治主义,在后来两百年至今的美国宪政实践与法治历程中,尤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运作发挥了显著的而且是责无旁贷的历史贡献。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判例,历史性地创设了司法审查制度,为美国宪政精神的长此以往和与时俱进提供一种实践的较佳路径,奠定美国宪政的结构理性与程序理性基础,以此捍卫了司法权威并维护了司法独立的基本姿态。后来历经诸如弗莱切尔诉派克案、英民地产充公案、科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政府案,以至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委员会案、纽约时报诉美国案、美国诉尼克松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等等司法判例与实践,美国显著的司法运作铸就了美国强盛不衰的宪政精神、人权理念以及法治主义,奠定美国宪政的和谐基调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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