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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上的防卫权-人权角度的观察

时间:2021-10-01 13:21:1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法律上的防卫权-人权角度的观察

  内容提要:本文将“法律上的防卫权”界定为“通过法律实现防卫的权利”,认为法律上的防卫权由获得公正的公开的和及时的审判的权利、对席辩论权、程序抗辩权、获得法律帮助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组成,阐述了法律上的防卫权与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自主性的关系,并就法律上的防卫权分析了中国法的现行制度设计。

  关 键 词:法律上的防卫权,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正当性

论法律上的防卫权-人权角度的观察

  引言

  人权就其实质而言,指的是使每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成其为自由的、人格独立的和尊严受保障的人所必须的条件[1].由于人在两个向度上展开其社会关系,即相对于他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相对于政治国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人权也就是每一个生命个体在两个向度上所主张的权利[2].就其实践层面而言,人权是指个人相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权利,即为公民权利。换言之,公民权利是个人在政治国家领域所享有的权利。

  在实践的层面上将人权界定为[3]个人相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权利,是因为:第一,国家作为“有组织的暴力”和“必要的恶”,对人权的侵凌和践踏在强度和可能性上均远甚于来自个人的对人权的侵犯。第二,来自个人的对人权的侵犯,可以借助公共权力获得救济。当国家能通过立法确认人权并以司法提供救济机制时,来自个人的人权的侵犯是可能得到防范的。国家可以作为个人与个人关系的中立的第三者,而个人与国家之间却缺乏这中立的第三者。因此,防范来自国家的对人权的侵犯也就甚于防范来自个人的侵犯。第三,个人存在的目的是他自身,个人并不以他人为目的[4],由此,人权不是个人的目标(至少不是直接目标)。自宪政实践以来,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明确地被宣称为是人的自由、独立、尊严这样的人类终极价值,这使政府直接地成为对人权负有相应的义务者。

  人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与依据,是一个价值范畴;公民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形式,是一个技术范畴。如果不需要确认作为价值的人权,作为技术的公民权利是不必要的;如果不能以作为价值的人权为目标,作为技术的公民权利则是缺乏正当性的[5].这种将人权和公民权利分属于价值领域与技术领域,同时又将两者相统一的逻辑,是与将法律作为价值与技术的统一体的逻辑相一致的[6].

  本文所关注的,是人权和公民权利中作为一类权利而存在的“法律上的防卫权”。这类权利,于法理学上被称为“程序上权利”(相对于实体性权利)、“第二性权利”(相对于“第一性权利”)[7]、“救济权利”(相对于“原权利”)[8].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未对此类权利给出一个概括性的表述,宪法学者有称其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权利救济权”、“权利保护请求权”等[9],也有称其为“司法上的受益权”[10]或“ 诉讼权”[11].对其中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从国际人权法到各国宪法的规定殊多差异,学理认定也很不一致。

  定义

  法律上的防卫权包含了互异而又密切关联的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通过法律实现防卫的权利;二是,在法律上进行防卫的权利。

  法律上的防卫权的这两方面含义取决于个人所可能面临的两种情形。其一,每一个人均可能遭受来自他人的侵害而成为受害人。由于以诉诸私人暴力为最终形式的私力救济所伴随的冲突解决的非公正性、非确定性、非自治性和高成本等缺陷,私力救济随文明的演进早已为公力救济所替代,相应地,国家禁绝私人对暴力的任性动用而使自己垄断了暴力。只有在国家能够向个人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法律救济机制的前提下,禁绝私人暴力的动用才是具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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