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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议式民主与中国的地方经验

时间:2021-10-01 13:18:3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商议式民主与中国的地方经验

  继自由主义民主之后,“商议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在当代欧美国家流行起来。不仅有大量的论著出版,如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Jon Elster主编的《商议性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John Dryzek的《商议性民主及其超越》(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John Uhr的《商议式民主在澳洲》(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ustrali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James Fish kin的《人民之声:公共舆论与民主》 (The Voice of the People: Public Opinion and Democr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5)等,而且进行了一些实验,例如,曾任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系教授的James Fish kin,建立了商议性民意调查中心,进行了所谓“deliberative poll”的实验。本文介绍西方的商议式民主之后,以商议式民主的角度来分析发生于中国基层的一些民主政治参与的经验。

  一、商议式民主的产生与基本要素

  1、自由主义民主的问题与商议式民主的出现

  随着国家的职能越来越复杂而政治之规模越来越大,而起源于19世纪的自由主义民主的制度及其技术官僚的行政体制似乎越来越不能适合新形势下所面临着的一些挑战。例如,如何让公民积极参与政治,通过对话取得共识,有效地设计与执行公共政策,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总的来说,传统的选举民主在“真正的民主治理”方面做得相当不够的,在这种民主之中,公民是有权选择他们的代理者,即政府官员或议员,但是很少能参与对这些代理者所做的选择进行讨论并加以理解。所以,吉登斯说,民主需要深化。现有公民与管理者生活于同样的信息环境之下,旧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社会不再效了;改变一下民主的程序,尤其有助于政治决策更接近选民的日常想法,而网上征求意见、电子投票不会取代原有的决策方式,但是都是很好的补充。而在哈贝马斯那里,民主有两种:制度化民主和商议(deliberative,有译为话语)民主,前者直接表现在议会活动、选举活动、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中,而后者则表现于交往行动中,以一种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发生着。哈贝马斯的商议式的民主模式强调了两个最为基本的信念。第一,政治决策最好是通过广泛的商议来作出,而不是通过金钱和权力。第二,在商讨过程中参与者应该尽可能平等而且尽可能广泛。他的商议式民主是对当代民主政治的新诠释。

  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缺失正是商议式民主的起点。当今流行于欧美的“商议式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一种修正、一种发展。凡是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和共识。

  2、商议式民主与公共政策的新发展

  商议性民主的假定是,公民可以通过对话(discourse)决定他们追求什么样的法律和决策,而对话的成员尊重对方,他们都拥有商议之能力。商议民主认为对话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多元性:不同的利益、不同信仰与不同的理想,因而通过对话以解决问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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