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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华诞感言

时间:2021-10-01 13:17:0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华诞感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风雨兼程中迎来了她的50华诞。斯时斯刻,万千感慨可化为八个字那就是:往事不悔,来者可追。抱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腔赤忱,总结其50年的成败得失,笔者以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在我国的政治文明和宪政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亟需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其一,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也不谋求自己的利益。她领导人民革命和建设的目的都是为了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也强调在应然和实然层面上共产党是全体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加上党本身在新中国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历史地位,决定了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但党的这种领导地位通常是在政权体系之上的,她要充分实现自己的意志和主张,就必须找寻一套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可操作的办法。可是如果操作不当,就极易使作为人民当家作主基本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位和作用虚化,陷入党政不分或以党代政的泥潭。西方国家的政党公开承认自己是社会的派别,是利益的追逐者和享有者。其执政目的是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部分利益的最大化。当这种逐利行为为社会多数所承认时,便会以多数决的方式变成社会决策或公共政策贯彻下去。但因为他仅代表部分利益,那么社会在考量其利益诉求时,就要注意各种利益的均衡与兼顾,就要有对部分化利益倾向的监督与限制。于是对将利益符号化与体制化的权力进行制衡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了。中国共产党是全体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是从党的性质和党的组织整体而言,这并不排除共产党的部分组织和个人会违背人民的利益。而且共产党对人民利益的追求与维护也是在一个个具体实践行为中展开的,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会造成党的行动有可能悖离人民的利益,因此如何建立健全一种有效的机制,把党的一切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便成为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一项急务。从监督的实效性和便利性来说,人民对党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对党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我国宪法序言庄严宣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宪法第62条和67条分别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党的活动其实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当下的中国如何既保证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又做到人民代表大会对党进行真实有效的监督,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一项摆在所有中国人面前的重大课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华诞感言

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设计与权能分配问题。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而言我国采行单一制。但我国并不象法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并在地方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国省督可以否决省议会的立法)。我国地方政权全面仿效中央政权,设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由立法机关产生,对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监督。我国宪法法律一方面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又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在内的上级人大都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其权力的来源并不直接诉诸人民本身,而仅从下级人大获得权力的正当性。理论上下级人大有体制内的正当地罢免上级人大部分甚至全部组成人员的权力,这样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似乎并非牢不可破。虽然全国人大可动用撤消权(撤消地方人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来对抗上述极端情况,但如果没有民意的直接认可就很难获得公众力量的根基。从理论的逻辑来说,改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方式,在必要时其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才能使全国人大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获得名副其实的最高地位。

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在立法权限的配置上采取了中央统一领导和适度分工、多极并存与多类结合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领导立法,国务院行使较大的立法权,地方人大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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