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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1-10-01 12:50:2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1999年8月,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向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预购南天广场皇朝阁第十三层G号房,并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契约订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03.82平方米,成交总价格为778650元,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应协同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本契约应经双方签署并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审核、登记后生效。该《房地产预售契约》签署后,未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预售鉴证手续,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在该《房地产预售契约》上盖章。诉讼中,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南天广场由其司与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的报建、施工、销售、售后服务均由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并提供一份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6日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的声明。

  

  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购房款及契税费后,即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使用。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将讼争房屋房地产证办好并交付给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

  

  2002年8月12日,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发函给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将房产证交与该处。同月22日,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复函给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称,南天广场已经办好确权手续,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所购买的房产随时可以办理房产证;其司在2002年5月份已通知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由于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至今未将《买卖申请表》盖章交回,导致未能办好房产证。诉讼中,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表示未填写《买卖申请表》,承认新一届领导班子到任后才过问合同预售鉴证的情况。

  

  2002年11月22日,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与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令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退还778650元人民币并支付该款银行利息148041元、判令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判)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虽该合同未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交易鉴证,但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故合同已生效,原、被告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被告自原告接收房屋至今近四年,其未履行协同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是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该项合同义务。但原告据此而要求解除双方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其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应尽快协同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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