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非典” 须用“重典”论文

时间:2023-05-01 05:45:5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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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非典” 须用“重典”论文

我们依靠什么防治“非典”?靠科学,靠群众,同时我们更要靠法律。2003年4月8日卫生部依《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把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为我们防治“非典”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面对“非典”这种新的传染病,一旦失控,将对整个社会造成灾难性的打击,在这个非常时期,防治“非典”,必须使用“重典”,也就是要突出我国《刑法》的保障功能,大力打击在“非典”防治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为这场必须取胜的战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下面就从刑法的角度,分析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阐释依法防疫、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重要性。

防治“非典” 须用“重典”论文

一、政府有关主管人员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政府负有领导、组织和实施的重任,其有关主管人员必须全力以赴,尽职尽责,投入防治工作,若有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或不正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等渎职行为,造成“非典”传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典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若故意不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和公布疫情,导致非典型肺炎传播和流行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若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非典型肺炎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将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一种特殊的玩忽职守罪,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不再以普通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而没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故对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仍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不及时报告疫情,隐瞒谎报疫情;拒绝接受“非典”患者;不听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违反法定义务造成非典型肺炎传播和流行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为事业单位,本不属于渎职罪的主体要求,但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依《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也就是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该立法解释的规定,所有的行政主体都纳入了渎职罪的主体范畴。因此对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的渎职行为依此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典型肺炎病人

“非典”病人应当配合有关组织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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