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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伦理和罪恶职责 评审判阿道夫·艾希曼

时间:2021-10-01 11:53:0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底线伦理和罪恶职责 评审判阿道夫·艾希曼

阿道夫艾希曼曾经是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主要工具,是纳粹德国行将崩溃前执行丧心病狂的“彻底解决方案”的负责人,在被屠灭的600万犹太人中,大约有200万犹太人的死跟他有极其紧密的关系。尽管惩凶艰难,但是,艾希曼最终还是受到了正义的审判。艾希曼案件实际上延续了纽伦堡审判创立的规则:一个人因为接受军事命令而犯下罪行,他将承担作为一个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豁免权。实际上,这是一个人类生存的底线伦理与罪恶职责的冲突,来自自然法的正义观念维护人类生存的底线伦理。

一、案件背景

阿道夫·艾希曼于1906年在德国出生,8岁时随父母迁居到奥地利。成年后,艾希曼碌碌无为,曾当过吸尘器的推销员。1932年,艾希曼加入了纳粹党,并开始发迹,成为党卫军的一员。1934年,他被任命为纳粹达豪集中营的头头。不久,他加入了盖世太保司令部的犹太人事务部。1936年,又被任命为犹太人事务部的头头。为了掌握对付犹太人的手段和伎俩,艾希曼不遗余力地向众位纳粹头目“学习”,甚至还去巴勒斯坦收集情报。1938年,艾希曼又被派往奥地利,其后又被派到捷克斯洛伐克,专门负责对付犹太人。1938年,他获委派负责驱逐犹太人的工作。不久,他又被调到东欧的纳粹占领区。1942年,他又去了波兰。此时,他已拥有了直接驱逐犹太人、屠杀犹太人的大权。二战结束后,艾希曼被捕入狱。但后来,他设法从狱中逃走,到了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化名克莱门特与妻子和3个儿子一起生活。1960年5月11日晚,以色列特工以非凡的胆略和周密的计划绑架了艾希曼,并且将他安全地劫持到以色列。1961年4月,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审。1961年12月15日,艾希曼以屠杀200万犹太人的罪行,被定为反人类罪、反犹太罪,以及参加犯罪组织罪而判处绞刑。1962年 5月31日,艾希曼伏法受刑。临刑前他还道出了对以色列国家安全部门摩萨德的嘉许之词:“抓我这件事,办得很在行,组织和计划工作十分出色。”接着,他又补充道:“我不揣冒昧地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是因为本人多年在秘密警察和情报部门积累了亲身经验。”1962年6月1日,在太阳还未升起之际,以色列人把艾希曼的骨灰倒入远离海岸的一碧万顷的大海之中。

二、什么是艾希曼的职责

艾希曼曾经为自己辩护,说自己疯狂的屠杀行为是在恪守职责,因此他本人不应对屠杀罪行承担责任,当然,这样的自我辩护遭到所有人的痛斥。艾希曼把所谓的恪守职责置于其人生的最高地位,而且这种职责在本质上既没有接受理性的检验,也没有经受良心的拷问,更没有接受更高境界的检验,艾希曼恪守的仅仅是一个人——希特勒的命令他承担的职责——不管这种职责是多么可怕,而他依然忠贞不二,这是偶像崇拜的必然结果。

具体实施罪恶的个人往往都有一个基本遁词,就是“我是在恪守职责”。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对于什么是职责或者什么是人类所需要的职责进行必要的最低限度界定,否则人们的思维将是混乱的,思维的混乱必将造成行为的混乱,而行为的混乱必将给人类造成灾难。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职责就是职务和责任,词典又将责任解释为“1、分内应做的事;2、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时。”我们现在讨论的只是第一种解释。因此对于什么是职责就是讨论什么是所谓的“分内”,分内成为职责这一概念的核心内涵。按照通常的理解,分内就是本分以内,那么什么是本分?如果我们再去查《现代汉语词典》,发现本分是指本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样的轮流解释说穿了并没有给我们明确的关于什么是职责的答案,因为我们似乎已经陷入一个语义循环之中,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理解职责的含义,因为我们还可以用另外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在那篇题为《语言的本质》中精辟地指出:“如若在语言中真的有人的此在的本真的居所,而不管人是否意识到这回事情,那么,我们在语言上取得的经验就将使我们接触到我们的此在的最内在的构造。”[1]因此,在这里,如果我们撇开翻译的可能不到位,那么“内在”和“此在”以及“构造”三个基本概念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一个词语的基本内涵,对于职责一词我们是否可以按照我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长年累月形成的思维习惯以及人们由于传统而形成的理解语义的能力,还有人们在历史过程中由于外来文化的影响而形成的已经能够被接受和即将被接受的价值观中寻找语义的真实内涵。而且当我们发现职责这个词其内涵实际上旨在反映人类交往过程的一种特性时,我们就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个词的语义指向,而必须确定这个词的文化内涵,同时我们还必须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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