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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立法:成效与问题并存

时间:2021-10-01 17:41:48 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校园伤害事故立法:成效与问题并存

  

校园伤害事故立法:成效与问题并存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难处理、处理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无法可依。2001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2002年9月1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部委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全国范围实施;随后,其他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制定了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或正在调研起草相关法规。这些立法基本上改变了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通过立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确立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的渠道。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学校、家长以及司法界的认可。 

    首先,校园伤害事故专项立法的重要原则规定已经得到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认可,并被司法解释所确认,切实影响到法院审判具体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人的责任,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和保护义务,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法》对司法审判也产生了影响。其所规定的原则和内容,为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同。 

    其次,校园伤害事故专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学校常规管理活动和对教师责任心的管理,增加了学校的防范意识,强化了学校的责任观念。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相当部分是由学校预防意识不强、管理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责任事故。立法明确了学校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规定了学校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从而促使学校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保障了素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正常开展。以往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缺乏具体的依据,使学校在组织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活动时,难以明确自身职责。有些中小学因担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减少甚至取消了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乃至体育课的一些必修课目。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客观上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影响了正常教育(www.xfhttp.com-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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