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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诸赋与军费

时间:2021-10-01 16:56:38 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汉代的诸赋与军费

在汉代的财政收入中,赋税占有重要的地位。研究汉代的赋税,有这样一点颇值得注意:即汉代诸赋的征收与国家的军费需求之间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汉代的赋税,大体上可分为三宗——租、赋、税。租指田租,是地税,征收谷物与刍稿;赋指诸赋,按人或户征收,形式是货币;这两宗都由大司农掌管,归属国家。税大致是指按行业或地区征收的杂税,形式以货币为主,由少府掌管,归属皇室。在这三宗收入里,由大司农掌管的诸赋,供应汉代的军费开支。

赋在最初产生时就与军事需要相关。《汉书·食货志》在记述“先王”之制时说:“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汉书·刑法志》亦曰:“因井田而制军赋。......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可知赋是在土地与工商山林川泽之外的收入,其用途是供应军需。

秦人的赋出现于战国中期。《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集解》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谯周云:“初为军赋也。”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正是商鞅在秦国变法之时。征赋是商鞅的一项变法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供应军费,故称此赋为“军赋”。

秦人的赋,开始时大约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商鞅的变法令规定,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立门户的,就要加倍征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2]可见秦人曾有“户赋”。但不清楚当时是否还另有人头税,也无法判定此“户赋”是否为一户之内人头税的集合。我们能够确知的是,到秦始皇时,已经有了人头税。《淮南子·氾论训》:“(秦)发適戍,入刍稿,头会箕赋。”《史记·张耳陈馀列传》:“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百姓疲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畚”即畚箕,“头会箕赋”和“头会箕敛”即用畚箕按人头敛钱,“以供军费”则说明其目的是用作军费。

秦朝的人头税叫作“口赋”。《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七国考·秦食货》引《咸阳大事记》曰:“秦赋户口,百姓贺死而吊生。故秦谣曰:‘渭水不洗口赋起。’”可知从秦人从很小起就缴纳口赋,其负担之重,到了“百姓贺死而吊生”的地步。秦朝口赋的缴纳数额,史籍中没有记载。当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3]秦始皇长时期大规模地用兵,军费消耗极巨,遂苛敛民赋以供需求。《汉书·食货志》记载:“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以上史料均称秦朝“收泰(太)半之赋”,即所征的赋达到了百姓收入的三分之二。这当中或许包括了田租和其他税项,如董仲舒所谓“盐铁之利”,但人头税应是其重要成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末“关东群盗并起”,冯去疾、李斯、冯劫向秦二世进谏:“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这表明,赋税沉重乃是导致秦朝动乱以至灭亡的原因之一。 二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局势趋于稳定,国家财政也发生了变化。《史记·平准书》记载汉初的情况:“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据此,“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是皇帝与王侯的“私奉养”,而民赋则供应“吏禄”与“官用”。《新论·谴非》记载西汉后半期的情况;“汉宣以来,百姓赋钱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官吏的俸禄用去民赋的一半,而另一半应是支应“官用”。在汉代,尽管战争与杀伐较秦时已大为减少,但从汉代诸赋的设置、征收和使用情况看,军费在“官用”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 

汉代国家军费的来源比秦代要复杂一些,但头绪相对清楚。汉代的赋共有三项,即按人征收的税项——人头税(口赋、算赋)和成年男子的代役金(更赋),以及按户征收的税项——家庭资产税,它们构成了汉代军费的基础,但开征名义与用途各不完全相同。

汉代的人头税,分口钱与算赋两种。口钱是未成年者的人头税。[4]《汉旧仪》:“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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