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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题现场研讨会综述(二)

时间:2021-10-01 10:32:13 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题现场研讨会综述(二)

三、关于改善政策环境和加快民办教育立法的问题

  政策是民办教育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与此相关的民办教育营利、产权与回报、收费政策、师资供给、师生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是这次会议的热点话题。代表认为,既然《决定》已经指出,"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那么政策上必须有所突破,才能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有的代表建议,应当继续坚持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建议象当年扶持乡镇企业、鼓励外商投资那样,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与措施,如施行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用地及融资的优惠政策,相应安排民办学校助学贷款。  

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题现场研讨会综述(二)

  教育产业和教育能否营利的问题是这次会议讨论的一个重点。有的专家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及私人产品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公益性、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教育的区别,认为国家不能推卸对义务教育及部分重要的非义务教育的责任。从整体上讲教育不能产业化,而是教育的某些环节和部分具有产业属性的特点,应当允许和鼓励社会力量来开发,民办教育的生存与发展正是开发教育产业的生动事例,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就是发展教育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至于借鉴产业经营经验,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则是对所有学校的共同要求。这种看法得到了与会代表广泛的认同。不过,办学者还是非常关心《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问题,许多代表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学校不能有节余;否则就谈不上滚动发展,关键是节余应当用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上,而不是吃光分光,应有必要的监管措施来加以保证。由此而产生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办学者回报问题,实际上是产权划分问题。有的代表认为,利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产业属性,民办教育在明晰产权和投资回报政策上应有所突破,适当考虑投资者的权益。会议代表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当归办学者所有,有人认为应当归社会所有,有人认为分清个人、国有和学校财产分别建帐,原始投资部分的产权应当是谁投资就归谁所有,在学校没有能力偿还之前,可参照银行利率回报投资者,并将其列入学校成本,待学校具有偿还能力后,应分期偿还,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学校发展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应当归属学校所有。后一种观点得到大多数代表的赞同,认为应当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投资、集资办学的积极性,发展与教育相关的产业,推动"以产养学"。  

  学费标准和税收问题是这次会议关注的另一焦点。关于收学费,有的代表认为应当随行就市,物价部门最好不要干预;有的代表则认为应当按成本收费,如上海实行"学费+赞助费"的模式,既履行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也保护了绝大多数家长的权益,同时也维持了民办学校正常运行。当一些办学者反映当地税务部门征税问题时,政府部门代表对教育实施免税政策作出必要的解释。师资供给和师生待遇也是一些起步不久的民办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民办教育发展至今,师资来源单一,年龄老化,兼职为主,队伍不稳,流动性大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阻碍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有的代表建议,政府应建立师资配置的有效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保障体系,为师资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有的代表希望,教育部门出面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特别是要加强与劳动、人事、公安、税务、审计、工商、电力、国土、城建、交通等部门的关系,以求得到与公办学校平等的待遇,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治安保卫、供水供电、学生探亲火车半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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