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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时间:2021-10-01 19:55:54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寿险公司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养老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中之重,其改革方向和走势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认真研讨。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展及面临的挑战

寿险公司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198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实行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建立了职工退休养老基金。1986年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多次颁发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4%,最终个人缴费目标是本人工资的8%。1996年,企业平均缴费比例为20.33%,个人平均缴费比例为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71.76亿元(人民币,下同),支出1031.87亿元,累计滚存结余578.56亿元。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并将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劳动者。

经过10多年改革,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具雏形。但是,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1.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愈来愈重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90年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亚洲平均为6.8%,我国为8.9%。我国已进入老龄化时期,2000年和2010年这一比重将分别达到10.2%和12%,到2026年这一比重将达18%,届时全世界将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国。而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方式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

2.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仍试图由政府包办养老保险,制定了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同时也挤掉了商业性人寿保险发展的空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5%以上,若按退休职工人数平均增长2.9%,退休金每年增长8.8%测算,我国退休金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将在2025年达到并超过国际公认的29%的极限,此后将继续上升并一直延续到2080年。如超过29%的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势必会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和国民经济危机。因此,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

二、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在我国深化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鼓励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依据国际保险专家提倡的三支柱养老保险结构理论(三支柱为政府举办的基本年金、企业和行业举办的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年金)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重新进行构造。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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