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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时间:2021-10-01 17:55:09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市证券”(listed  securities)指在关于证券的内幕交易进行时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该等证券;

  “公司”(company)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所界定的公司;

  “文件”(document)包括任何注册记录册、登记册、簿册、记录、记录带、任何形式的电脑输入或输出、及其他文件或类似的材料(不论是借机械、电力、人手或其他方式制成的);

  “内幕交易”(insider  dealing)指第9条所指的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者”(insider  dealer)指作出属于内幕交易的作为的人,亦指根据第16(6)条须当作内幕交易者的人;

  “母公司”(holding  company)指属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所指的母公司的机构;

  “有连系机构”(related  corporation),就一间机构来说,指(a)该机构的附属公司或母公司,或该机构的母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

  (b)由该机构的任何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机构;

  “有联系的人”(associate)就有权行使机构内部投票权的人,或有权控制这些投票权的行使的人来说,(a)指该人的配偶、公认配偶、与该人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兄弟、姊妹、父母、继父母、子女(亲生的或领养的)或继子女;

  (b)指该人担任董事的机构;

  (c)指该人的雇员或合伙人;

  (d)如该人是一间机构,(i)该机构的董事;

  (ii)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及

  (iii)上述有连系机构的董事或雇员;及

  (e)如该人与另一人有以下其中一类协议或安排,则指该另一人:第一类是关于取得或持有该机构的股份或其他权益,或将之脱手的协议或安排;第二类是他们承诺在行使他们的该机构内部投票权时行动一致的协议或安排;

  “有关股本”(relevant  share  capital)指一间机构的已发行股本,其所属类别是带有可在该机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的;

  “附属公司”(subsidiary)指属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所指的附属公司的机构;

  “高级人员”(officer)就一间机构来说,包括董事、经理或公司秘书,而就一个非法人团体来说包括其管治团体的每一成员;

  “高等法院”(High  Court)指香港高等法院;

  “控制人”(controller)就一间机构来说

  (a)指向该机构的董事发出惯常被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如该机构是另一机构的附属公司,亦指向该另一机构的董事发出惯常被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或(b)指(不论单独或联同有联系的人)有权行使该机构的股东大会投票权的33%以上的人;或如该机构是另一机构的附属公司,指(不论单独或联同有联系的人)有权行使该另一机构的股东大会投票权的33%以上的人;亦指(不论单独或联同有联系的人)有权控制上述投票权的行使的人,而在本条例中,“控制”(control)亦须因应这样解释;

  “研讯”(inquiry)指根据第16条展开的研讯;

  “董事”(director)包括

  (a)身居相当于董事职位的人,不论他的实际职衔为何;及

  (b)向机构董事发出惯常被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

  “监察委员会”(Commission)指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设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审裁处”(Tribunal)具有第15条给予该词的含义;

  “联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指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第27条设立的证券市场;

  “机构”(corporation)指在香港或外地成立或组成的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簿册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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