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01 00:18:42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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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日期」1996.08.21

    第一章  总  则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管。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称。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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