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附英文

时间:2008-01-20 14:29:02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附英文)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入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附英文)

  三、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入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申报单查验放行。

  四、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或者将汇入的外汇,兑成人民币,在离境前可以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出境时,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兑出外汇的证明查验放行。

  五、入境人员携带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制品出境,海关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凭出售单位的证明查验放行。

  六、出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证明查验放行。

  对境内中国银行开出或者售出的外币汇票、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信用证、人民币现钞保管证和存折保管证,由海关查验放行,中国银行不另行发给证明。

  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移居出境时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查验放行。

  八、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存折、存单等人民币支付凭证,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九、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同处理境外债权、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权书、函件等,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十、已歇业的外国企业和已离境的外国侨民,要求将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有价证券携带出境,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海关凭批准的证件放行;但是,我国的证券、股票,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十一、凡中国与外国订有双边货币进出国境协定者,按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十二、香港、澳门同胞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境、入境,都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

  十三、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施行。

  Rules Governing the Carrying of Foreign Exchange, Precious  Metalsand Payment Instruments in Convertible Currency into or out of China(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Control on August 10, 1981)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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