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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10-01 17:38:06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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