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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机构B股席位"是指由境外机构申请,经本所批准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
境外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经其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是指经本所批准获得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席位费"指本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使用费。
第二章 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申请
第五条 境外机构申请B股席位应当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境外机构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的B股席位申请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副本 ;
3.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4.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5.境外机构公司章程;
6.境外机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7.境外机构主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B股业务人员(包括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简历;
8.境外机构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通讯地址、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公司简史、公司股权结构及其控股参股情况、公司在各国(地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场占有率、公司在中国B股市场中的承销、经纪业务开展情况);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六条 本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申请机构。决定不批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三章 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管理
第七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只限于进行B股交易业务,未经本所许可不得进行其他业务。
第八条 境外机构B股席位不得撤回。经本所同意,可以转让给其他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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