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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审核中禁止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行为禁止的主体为“被指定的负责核准的证券发行申请的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1、不得与申请发行的单位有利害关系。这里所讲的利害关系是指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
2、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这里的馈赠包括财产及其利益等。
3、不得持有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4、不得私下与申请发行股票的单位进行接触。
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上述的规定执行。《证券法》对于公司债券的审批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发行审核中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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