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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债券的产权特征解析企业债券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1-10-01 17:03:37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从公司债券的产权特征解析企业债券的理论基础

  内容摘要:本文从中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法律法规定义及区别与联系入手,通过分析公司债券的起源,阐述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产权特征,包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限责任制度以及产权明晰,结合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作为中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特征进行了分析,以此作为前提阐述了中国企业债券的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产权、公司法

从公司债券的产权特征解析企业债券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有两个重要的概念正在被人们所关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了解中国证券法律法规的人都知道,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从法律地位上上看,分属于两个法律法规规范,属于两个不同的债券品种:企业债券是由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予以规范,而公司债券是按照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进行运作。但问题是,目前经济理论界在研究公司债券时都基本谈论公司债券,并且称企业债券不规范,属于尽快摈弃的概念。并且这些学者在论证他们的观点时,一个论据经常被引用,即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以及全球理论界的学术著作中均没有企业债券这个概念,大家习惯使用的名称是公司债券。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不仅仅是经济理论上的问题,而且在牵涉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同时也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笔者拟从中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法律定义入手,对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概念与法律地位进行分析比较,从经济学理论上分析规范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的产权特征,从企业债券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探讨中国企业债券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 中国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区别联系

  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1994年7月开始实施的《公司法》和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分别给“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进行了概念性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0条对公司债券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5条是这样定义企业债券的:“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很容易看出,除了发债主体的法律地位有企业和公司之分外,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本身的理论特征应该是一样的。同时,《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还对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债主体的法律地位还作了进一步限定:《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同样容易看出,中国的企业债券概念比公司债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企业债券涵盖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只是企业债券的一个特定形式,这和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一样的道理。再从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来分析,《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五条:(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显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很一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六条:(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比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是在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条件基础上,为体现公司债券的特点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如,从资产规模(包括净资产余额)方面,公司债券的规定比企业债券规定更具体;从盈利情况要求看,公司债券比企业债券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从筹集资金用途看,两者基本上一样;从利率控制看,公司债券是遵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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