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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入差距对中国乡城迁移决策的影响

时间:2021-10-01 11:35:51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论收入差距对中国乡城迁移决策的影响

   一、导言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收入差距在迁移决策中一直占有中心位置。按照刘易斯(Lewis)的二元经济模型,乡城劳动力迁移的动机在于城市现代工业部门和传统农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迁移是平衡城乡收入的一种机制。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到城市工业部门之前,后者可以在略高于农村生存收入的固定工资水平上得到它所需要的任何数量的劳动力[1]。与刘易斯不同,托达罗(Todaro)将其模型建立在城市失业的前提上,他认为迁移决策不仅取决于城乡之间的工资差距,而且取决于迁移者能在城市现代部门找到工作的概率,所以迁移所平衡的只是劳动者在城乡之间的预期收入,而不是其实际收入[2]。

  中国社会的二元经济结构在城乡收入之间造成了很大的差距。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改革深刻地影响了劳动力的流动。一方面,农业改革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的供给,从而逐渐导致了粮食市场的开放和配给制的消失,农民由此得以在没有城市户籍的情况下进入城市并长期留住城市。另一方面,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和职业。在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的刺激下,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或非农产业流动。

  相对于很多研究热点而言,中国的迁移研究一直是比较落后的。笔者认为这种落后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1)大部分研究仍停留在定性分析的阶段,而没有与国际学术界规范化的研究方式接轨。(2)迁移的课题在名义上常常不是以学术研究为目的,而是“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客观的结果就是许多迁移调查仅止于描述性分析,或者被纳入某些其他的调查。(3)迁移研究的中心问题——收入和迁移的关系分析往往局限于不同群体人口(如迁移者和非迁移者)的静态比较,而很少涉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本文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借助计量经济学的工具,研究中国乡城劳动力的迁移决策及其收入的决定因素,并重点分析收入差距的作用和内涵。

    二、分析方法

  本文的目的在于利用问卷调查数据,探讨城乡收入差距在迁移决策中的作用。本文的分析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1)收入差距对迁移决策的作用的估计;(2)收入差距来源的分解。

  (一)收入差距对迁移决策的作用

  为了分析收入差距对迁移的影响,必须在迁移决策方程的估计中引入城乡收入差距。但在迁移调查中,我们只能观察到迁移者和未迁移者当前的工资水平,而无法观察到迁移者在不迁移的条件下和未迁移者在迁移的条件下的工资水平。也就是说无法比较同一个人在迁移和不迁移两种情况下的工资水平,从而计算其迁移前后的收入差距。因此我们只能用迁移者和非迁移者的当前工资来估计城市和农村的一般工资水平。但由于迁移的选择性,迁移者不是均匀地分布在人群之中,迁移者本身可能具备某些与其工资水平相关的特征,有些特征可以通过调查观察到(如年龄、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水平等),有些则无法观察或测量(如个人性格等)。这些特征导致了样本选择的偏差(sample  selection  bias),从而有可能导致工资水平估计中的偏差。例如,迁移者可能是那些有能力获得较高工资的人,以他们当前的工资为依据所估计的迁移者收入水平可能会偏高;反之亦然。因此,必须修正收入水平估计中因样本的选择性而导致的偏差。这种偏差通常用赫克曼(heckman)二阶段法来修正[3]。

  本文使用一种probit模型的结构方程(structural  equation)来估计收入差距对迁移决策的作用。该方法常被用于收入差距的研究[4~6]。

  (二)收入差距的来源

  收入差距可能来源于各种因素,如迁移者和非迁移者在个人素质上的差异,城乡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水平的差异,以及其他观察不到的原因。奥萨卡(Oaxaca)提出了一种分析技术,能将工资差距分解为不同的来源[7],稍后,瑞莫尔斯(Reimers)进一步将选择性偏差的修正引入了这种分解方法[8]。

    三、实证分析结果

  本文使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