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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

时间:2021-10-01 10:59:29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

哈耶克(哈耶克,1997,2000;Hayek,1973,1988)的社会秩序二元观(邓正来,1999)基础上的社会演化理论有助于我们建立一种更全面的演进论思路。哈耶克首先定义社会秩序为“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哈耶克,2000:54)显然,在这里秩序是社会成员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依靠某种规则来形成和延续。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它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决策的失误。分散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互作用形成彼此认同的规则,此即“内部规则”,它是人们交往过程中自发产生的。个体也可以形成组织,通过组织获取更多的利益。组织内部通过命令—服从方式贯彻某种特定目的,所以组织作为规则是强制他人服从的,此即“外部规则”。不过,组织同样要在一个更大的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在哈耶克看来,社会秩序演化的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的二元观,但个人与内部规则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均存在一种互动关系,因此两种秩序又是交织在一起的,这种个人、组织及内部规则之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构成社会演进的源动力。很明显,熊彼特及诺思的理论可以看作是哈耶克的演进思想的一些特定表现。

从哈耶克的社会演进思想出发,我们可以提出以下针对解释中国制度变迁过程的特定演进模型,其中组织被理解为政府,个人和企业被视为个体社会成员。其基本逻辑是:个人之间的互动及特定组织之间的互动逐步演化出一种特定的内部规则,并随着市场化迅速扩散;组织之间的互动导致外部规则的演化,其中知识的不对称决定演化的路径;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互动寻求对规则理解的一致性,其冲突和协调构成制度变迁的主线;个人和组织之间合作的出现依赖共同知识的理解,其中默示知识起着关键性作用。

(编者注:把“组织”唯一地理解为政府,是否有失偏颇?企业呢?家庭呢?组织和个人的绝对界限是什么?“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两个概念比较模糊,没有进一步区分。)

    1.正作为共同知识的规则

    任何社会秩序的形成所需的知识在社会中的分布是极度分散的(Hayek,1937),虽然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宣传等可以用文字的形式把一部分知识标准化,并通过广泛传播来缩小个体之间的知识差距,但有相当一部分知识属于默示知识,只能意会,很难言传。对当事人的决策来说,这些默示知识可能更重要,一个良好运转的社会秩序就在于最有效利用这些分散化的知识。结果,考虑到那些常常被“屈服的知识”(福柯,1999)对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性,就可能真正理解制度的自然演进。另一方面,知识的分散化意味着人的无知,即“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运行所依凭的大多数事实也都处于无知的状态”。(哈耶克, 2000:11)这种无知的认同类似于有限理性的提法。

给定知识分散化前提,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如果每个人或组织无法理解或预期其他人或组织的行动,那么社会秩序无法形成。因此,社会交往过程中个人或组织的一些意见和想法如果对其他人也有利,则大家就会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认同,并在以后的交往中自觉遵守。这些知识的积淀形成了一系列规则,它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并顺利延续。正如哈耶克在定义秩序时所指出的,规则起到了使社会成员正确预期他人行为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规则就是一种社会成员自发创造的并自愿遵守的共同知识的集合。在规则的指导下,社会成员无需担心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就可以正确预期他人可能的行动,从而大大减少了交往中的不确定性。所以,规则是作为知识分散化引致的风险的弱化机制而存在的,制度就是抽象规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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