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体学视野下的“除非”句研究

时间:2022-01-03 18:36:19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语体学视野下的“除非”句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指出以往对“除非”句的研究长期无法得出确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未从语体角度对“除非”语料进行全面考察。我们根据功能域理论将语体分为四类,揭示出“除非”句语料的语体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不同语体中“除非”句的P型和Q型语序。其次以法律语体中“除非”语料的分布情况证实了“除非”不止表示一种语法意义。最后,从“伪条件式”除非句的衍生环境来揭示了语体的差异。

语体学视野下的“除非”句研究

     关键词:除非;语体;语法意义;衍生环境

    一、语言学史上的“除非”之争及“除非”语料的语体分布(一)语言学史上的“除非”之争早在20世纪20年代,胡适与吴承仕及徐一士、徐凌霄兄弟就围绕着“除非”的词义、词性展开了激烈论争。这就是语言学史上著名的“胡吴之争”及“胡徐之争”。此后60余年间,学界围绕着“除非”的语法意义及逻辑关系继续展开论争(关于语言学史上的“除非”之争,详见张虹倩、刘斐,2010)。

    虽然前贤时彦极大推进了对“除非”句的研究,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对“除非”句到底是表示一种语法意义还是两种语法意义长期以来没有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张谊生,1992)。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以往研究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语料问题。这表现在两个方面:(1)以往研究中缺乏大规模的语料调查,缺乏频率统计。比如以往绝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除非”的基本句式有“除非……才”和“除非……不”。但在我们调查的4000多句现代汉语“除非”句语例中,“除非……才”仅有206例。(2)以往研究中所采用的语料几乎都是文学作品中的语料,而对其他语体(如法律语体、新闻报道语体)中的“除非”句缺乏研究。由于这两方面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研究结论的可信度。我们在北大语料库中共搜索到4341句“除非”句,其中合格语料4261句。我们拟从语体角度对这4261句除非句进行穷尽性分析,以期取得新的进展。

    (二)“除非”句语料的语体分布语体的分类问题是语体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学术界较为认同的划分标准是李熙宗(2006)、丁金国(2004)提出的“功能域”标准。李熙宗(2006)指出“功能域”是“由对语言运用起着制导作用的各种功能性因素的集合体与交际功能分化的语言功能变异类型形成稳定互动适应关系而造成的属空间范畴的语体依存体”。关于语体的具体分类,以往研究中主要有以下观点。(1)两分法。张弓(1963)把语体分为“口头语体”、“书面语体”两大类,书面语体再细分为文艺、科学、政论、公文四小类。(2)三分法。郑颐寿(1984)以实用性和艺术性为两极,将语体分为实用体(下分为应用语体、科学语体)、边缘体(下分为科学文艺、文艺性政论)、艺术体(下分为散文体、对白体、韵文体)三类。(3)四分法。程祥徽(1979)根据交际内容、交际目的和交际场合特点将语体分成:日常交谈语体、叙事语体、抒情语体、论证语体四类。(4)五分法。林裕文(1985)把语体分为政论、科学、文艺、公文、口头语体五类。(5)开放分类法。李熙宗(2006)将现代的“功能域”划分为日常交际、公文事务、科学技术、电子传播、书面传播、政治评论、艺术交际等。

    北大语料库的语料分为13类:翻译社会科学、翻译文学作品、社会科学、文学作品、影视剧、报纸、刊物、新闻稿、法律案例、法律、规则、合同、条例。为便于研究,我们根据功能域理论将以上13类归入四种语体:文艺语体(包括文学作品和翻译文学作品)、科技语体(包括社会科学和翻译社会科学)、口头语体(影视剧台词)、新闻语体(包括新闻稿、报纸、刊物)和法律语体(包括法律案例、法律、规则、合同和条例)。“除非”语料在各类语体中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从上表可知,在所有语体中,文艺语体的“除非”句所占的比例为49.42%,但文艺语体以外其他语体所占的比例达到50.58%,超过了文艺语体的比重。

    可见,以往研究中只研究文艺语体中的“除非”句而忽视对其他语体中“除非”加以分析是不够的。这也是以往研究长期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不同语体中“除非”句P型语序和Q型语序的分布情况张谊生先生(1992)认为现代汉语“除非”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几乎都是作为后续句以补充或修正前面的`主句”。我们将“除非”后面接的条件分句标记为P,将“除非”句的结果分句标记为Q。据张文的观点则现代汉语“除非”句的压倒性语序是“Q,除非P”。张文以此为出发点来研究除非句,从而得出“除非”句“不是表示先决条件的,而是用来追加补充的”的结论。我们认为其立论基础值得商榷。我们将“除非”句的语序分为两类:P型语序:指条件分句P在前,结果分句Q在后的语序,即“除非P,Q”。

    Q型语序:指结果分句Q在前,条件分句P在后的语序,即“Q,除非P”。

    “除非”句不同语序在不同语体中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知,在现代汉语“除非”句中,总体而言,还是P型语序略占优势为1.21∶1。因此,张文立论基础,即认为现代汉语“除非”句中Q型语序占压倒性优势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以此立论基础得出的结论也就值得进一步研究了。

    由上表可知,P型语序和Q型语序在不同语体中,其分布情况有重大差异。在文学作品中Q型语体占明显优势,而在法律语体中P型语体占明显优势。

    张文语料几乎全部来自文学作品,因此会得出现代汉语Q型语序占压倒性优势的结论。而如果我们以法律语体为研究对象则会得出与张文完全相反的结论,可见只有全面考察“除非”句在不同语体的分布情况,才能得出较为可信的结论。

    三、语体学视野下“除非”的语法意义(一)关于“除非”所表语法意义的五种观点语言学史上关于“除非”的语法意义大致有五种观点:(1)吕叔湘(1956:428;1980:125)认为表示“唯一条件”。(2)黎锦熙(1924:295;1934:65)认为表消极条件。(3)黎锦熙、刘世儒(1962:143)及张谊生(1992:178)认为表排除条件。(4)胡裕树(1987:408)认为表特定的条件。(5)侯学超(1999:93)认为兼表“排除条件”和“唯一条件”。我们在指出以往各种观点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运用事件框架理论及焦点理论指出“除非”表“必备条件”和“排除条件”两种语法意义。(详见刘斐、张虹倩,2011:45-51)除运用事件框架理论和焦点理论证明“除非”不止一种语法意义之外,我们还可以从“除非”在法律语体的分布情况证实“除非”不可能只表一种语法意义。

    (二)从法律语体“除非”句的分布看“除非”的语法意义“除非”在北大语料库法律语体的各小类中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知,虽然法律语体中“除非”出现的次数不少,总共达到了433例。但是绝大多数出现在“条例”中,占了78.8%,而在法律语体中法律效力最强的“法律”中仅出现了8例。可见,“除非”句在“法律”中出现的频率是非常低的。为了证实以上结论,我们又对郭昭军汉语语料库检索系统中的796部法律文本进行了检索。在所有796部法律文本中,仅有1.13%的文本(即9部法律文本)出现了“除非”句,而“除非”句的用例也仅仅只有13例,且法律效力最强的“法律”中跟北大语料库一样只有8例。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知,在法律语体中“除非”句出现的频率非常低。那么是否意味着,法律文本中不需要表示“排除关系”呢?我们对这796部法律文本中表“排除关系”的“除外”进行了检索,共有32.66%的法律文本(260部)出现了662例“除外”。可见,在法律语体中“除外”得到了广泛使用,且“除外”与“除非”出现的频率相差悬殊。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法律文本中的“除外”(以下标为a式)几乎都可以转换成“除非”句(以下标为b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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