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康德法权法则学说的核心内容及其当代性

时间:2021-08-23 18:05:15 哲学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康德法权法则学说的核心内容及其当代性

一、法权学说与实践哲学

从整体上看,康德哲学是一种关于人类理性终极目的的学说。康德认为人类理性唯一的终极目的就是一切人作为人的共同权利,并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者有用,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有的权利。康德坚信每一个人都不仅要过一种仅仅适宜于自然的机械作用及其技术实践法则的生活,而是也过一种适宜于自由的自发性及其道德实践法则的生活。从这个根本原则出发建立起来的哲学绝不是一个可以用于任意目的的工具,相反,使它成为原理本身就是一种义务。哲学不是别的,只是关于人的实践知识。实践哲学是理论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批判哲学最终的`落脚点乃是法权哲学。在1770年的转折之前,康德就已经在着手构思和写作《道德形而上学》,但这部作品直到1790年完成三大批判之后才得以完成《道德形而上学》是康德深思熟虑近50年的成果。这足以说明法权哲学在其整个批判哲学事业中的核心地位。

二、作为自由法则外在应用的法权法则

(一)法权与法权状态

康德法权法则论自身的基石范畴是法权。法权不是经验的概念,而是理性的理念。法权通过人格、相互性和强制思想的结合表象出人格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也就是能承担责任的个体在相互关系中针对他人行为而享有的某种强制的资格法权和强制的权限是同一个意思严格的法权也可以被表现为一种与每个人根据普遍法则的自由相一致的普遍交互强制的可能性。

(二)作为自由法则外在应用的法权法则

自由法则就是一般自由任性的纯粹实践理性法则。自由法则对于人类表现为定言命令,只与任性的自由相关。法权法则仅仅关涉纯然外在的行动及其合法性,也就是仅仅关涉任性的外在应用的自由。法权法则是自由法则的外在应用,也就是自由法则在外在的共同体形式下的实践关系中的应用。普遍法权法则将法权的总体表述为自由的正当分配,具体权利是与他人相关的外在自由的领域:如此外在地行动,使你的任性的自由应用能够与任何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共存。这虽然是一条赋予每个人一种责任的法则,但并不要求我们完全为了这种责任而把自己的自由限制在这些条件本身之上,而只是说,我们的自由在其理念上被限制在这上面,并且事实上它也可能受到他人的限制。只要意图不是教人德性,而是仅仅阐明什么是正当的,那么,人们甚至不可以也不应当把那个法权法则表现为行动的动机。

三、自由法则为何及如何应用为法权法则

(一)自由法则为何必须外在的应用为法权法则

自由法则为何必须外在的应用为法权法则?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自由法则自身并不具有强制力,不能够强制每一个人予以普遍的遵守。如果不对自由法则予以外在的应用,从而达到社会的法权(公民)状态,那么任何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在彼此之间的暴力行为面前是安全的,能够自主根据每个人自己的法权做他觉得正当和好的事。退一步讲,即便人们能够认识到外在自由并立的法则,也远不是所有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自觉服从这个法则,要达到人们普遍服从的效果就必须使这个理性的法则转化为外在的强制。人类必须走出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想法行事的自然状态,与所有其他人联合起来,服从一种公共法律的外在强制,进入法权(公民)状态,在其中每个人都在法律上被规定了他应当得到的东西,并通过充足的外部的权力去享有。在这里,康德既继承了自然法学的自然状态理论,又予以创造性的发展,这就是以自由法则及其外在的应用法权法则提纯和深化了自然法的传统内容。

(二)自由法则如何外在地应用为法权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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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法则如何外在地应用为法权法则?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康德同样扬弃并超越了传统自然法学。康德的观点简要的说就是,自由法则通过源始契约的理性理念得以外在地应用为法权法则。对于康德的这个重要观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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