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推荐度:
- 相关推荐
(热)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4篇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1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2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
诊察凳听诊器;
血压计出诊箱;
体温计污物桶;
压舌板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3
一、至少建有诊室、处理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存有1名获得医师资格后专门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单一制。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
诊治凳听诊器
血压计出诊箱
体温计污物桶
压舌板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存有与积极开展的用药科目适当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妥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申请人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申请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所科目需与执业科目相同
3、申请人男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80m2。
5、申请人属服刑期间、在校、停薪留职、B3J94PA、擅自辞职、开除公职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人员严禁提出申请设置
6、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余相关条件请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具体内容相关手续办理
(一)设置申请需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检原件缴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检原件缴复印件)
4、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登记注册八十5年的证明材料
6、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7、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款必须盖章砌手印)、选址报告(落款必须盖章砌手印)
8、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9、资信证明
10、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信证明书(各大银行均可)
11、医疗用房产权证明书
1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与房屋所有人签定的合约一份
14、法人代表签字表(必须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二)执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报告
2、《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采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并打印书稿;
7、上岗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卫技人员履历表
第一条为强化对私人医院的管理,推动私人医院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融合本市实际,对私人医院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校医务人员,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登记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八十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医院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医院场地必须长期紧固(非申请人所有,需要有5年以上出租协议)并且合乎卫生部施行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建议,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采用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雇用卫技人员每减少1名,面积减少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凡提出申请设置私人医院,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并递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示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示的身心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个人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更多原单位同意证明,出租房屋的需提交出租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设完,向核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立案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展开审查,合格者给与登记注册备案,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标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医院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用药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市场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医院的设置展开合理布局。暂不审核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医院。
第八条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私人医院原则上就可以设置1个用药科目,自行加设用药科目的,须要具备适当临床经验,提供更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标明至少存有2个专业),并具备适当的用药条件。
第十条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负责管理私人医院审核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审核,违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私人医院设置规定和建议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获得医师继续执行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院已连续专门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提出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登记注册后在医疗、防治、保健机构中执业八十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相关手续;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4
一、开办私人诊所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第一条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个人诊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申请开业行医又分以下六种:
(一)社会闲散人员中持有中、西医士、助产士以上技术资历证明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离休、退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三)中医学徙出师,自学中医成才,或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能独立应诊或在民间行医多年,经县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批准停薪留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五)社会闲散和经批准停薪留职的放射、检验、药剂、理疗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护士除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工作外,还可应聘从事专护工作。
(六)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凡申请个体开业行医或举办(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须持正式户口证明,并且持有足以证明其实际经历的开业执照或离退休证件或学历资历证明,到所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开业手续。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相关文章: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10-14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03-14
春季注意饮食原则和要求10-22
婚假的规定03-03
如何设置tp-link路由器怎么设置09-03
驾校新规定12-19
高效课堂规定09-14
新规定作文09-24
食堂就餐规定03-19
关于考勤规定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