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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
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实现“三不伤害”,保障职工最大利益。根据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近时期煤矿事故教训,经矿研究:对“三违”人员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习规章制度
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熟知本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监察、检查。
二、充分发挥科、区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各生产科、区、队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2、政工科要积极调动党员干部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无“三违”,党员干部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3、政工、工会要加强对群监员、青岗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质量。
4、劳资科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
5、安监站、工会要根据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6、各生产班组、车间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三、各级管理人员
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人,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通知安监站追查处理,个人要有 处理意见。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月底统一报安监站考核,否则不享受月度安全奖励。
四、登记建卡
安监站对所有“三违”人员登记建卡,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三违”个人或单位,“三违”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安监站汇报违章事实,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处理;安监站要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对要害工种、岗位人员进行现场专业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实行停工学习和经济处罚,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人每天交10元培训费,直至考试合格。
五、正确行使举报权
干部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50-500元的奖励。
六、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三违”人员
1、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⑴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各单位支部书记或区长必须按安监站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⑵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⑶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2、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曝光力度
⑴当日出现的“三违”人员一律在板报上亮相,广播中通报批评。
⑵凡“三违”人员必须身穿黄马褂由单位支部书记或区长带领到井口、各单位三班工前会或安全学习场所亮相。
⑶安监站对“三违”人员拍照,每季度定期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危害张贴到画廊展示。
⑷工会及时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危害邮寄给“三违”人员家属,每季定期组织召开“三违”人员及家属座谈会,充分发挥二道防线作用。
3、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⑴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罚款不少于50元,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第三次出现永远降一级工资,特殊情况可直接给予处分。
⑵典型性“三违”行为,如反面上、下罐、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个人第一次出现永远降一级,第二次出现一律开除。
⑶当班干部晚下井、早上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职工工资由该带班区长负责。
⑷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理。
⑸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⑹“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⑺因个人蓄意“三违”或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按规定矿不给予办理工伤手续,“三违”个人不享受工伤待遇。
4、加大对管理、监督人员的处理力度。
⑴当班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月度单位出现典型“三违”3人次,当班带班区长、单位党政正职不再享受月度安全奖励。
⑵班组长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取消该班组及班组长季度评先资格。
⑶党团员、群监员、青岗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理,当班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取消该班党团员、群临员、青岗员资格。
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2
一、总则:
为提高工作责任性,增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最大限度减少产品形成过程中及交付后所产生的各种质量损失,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外部质量损失索赔的管理程序,根据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原“质量赔偿制度”有关条款作适当修改,具体条款如下:
二、定义
1.内部质量损失:指交货前因产品未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报废损失费、返工返修费、降级损失费、停工损失费、产品质量事故处理费)。
2.外部质量损失:指交货后因产品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索赔费、退货损失费、折价损失费、保修费)。
三、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将每月各车间检验员开具的返工、返修通知单、零件报废单、让步接收检验单进行汇总统计,于当月28日前交财务价格部。
2.各仓库保管员负责将每月各车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超定额领料、、整修领料、售后服务领料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于当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
3.销售部负责将每月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汇总统计(差旅费、人工费、退货损失费、保修费等)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统计、列出损失费索赔额,填写报表并于当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
4.财务价格部根据质管部、仓库、销售部反馈的统计数据进行内外质量损失的统计,形成详细的项目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内外部损失计算
1.凡因设计、制造及供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因销售指令传递失误所造成的材料报废需超定额领料时,必须由所在车间检验员对其报废原因进行判定,并开具报废单。车间凭检验员签字认可的报废单及领料单方可重新领料,否则仓库不予发料。对于车间超定额领料同时各仓库保管员将每月各车间超定额领料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于当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由财务价格部进行核价,统计损失情况。
2.凡因销售指令传递失误或设计、上道工序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返工、返修,其返工、返修损失按14元/小时计价;属供方厂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返工返修,则返工、返修损失按其影响程度的大小,分别以5倍、3倍、2倍的14元/小时计价;若供方厂有能力对自己的质量问题进行返工返修的,则按因其停工所带来的损失的大小,分别以5倍、3倍、2倍14元/小时计价;因供方质量问题,但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让步接收的,其损失根据该质量问题的影响程度的大小,按本批物资总额5~10%计价。上述损失每月由质量管理部进行汇总统计,于每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
3.售后服务领用的所有材料(三包材料、收费材料、整修材料)必须在领料单用途一栏详细注明领料原因,并经质量管理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领料,(质量管理部做好台帐),否则仓库保管员不予发料,同时仓库保管员将每月售后服务领用材料情况进行汇总,于每月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进行核价及损失统计。
4.凡因供方厂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人工费按14元/小时计价,同时销售部售后服务每月将外部损失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差旅费、服务人工费、索赔费、退货损失费等)于当月26日前报送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统计、列出损失费索赔额,填写报表并于28日前报财务价格部。由财务价格部统计损失情况。
五、索赔类别(略)
六、索赔
1.每月5日前财务价格部根据上月各部门上报的内外损失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列出详细的损失明细报表报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
2.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接到内外损失明细报表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内外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共同判定并进行责任分解,按上述索赔规定列出详细的索赔清单(索赔理由、人员、金额)报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向供方索赔的由财务价格部执行,向本公司员工索赔的由组织人事部执行(在每月工资中扣罚)。
七、相关规定
(一)对生产过程中连续失职行为的加重处罚
1.同一操作者在一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质量问题二次以上,责任操作者按质量损失的100%索赔;当月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同样问题,责任操作者按质量损失的200%索赔,同时作下岗处理。
2.内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质量故障,原则上由本工序进行返修,否则由生产制造部安排返修,同时按1.5倍返修费用计价。因未及时返工返修而耽误按时交货或入库的,除按本规定执行质量损失索赔外,再对责任者追加扣罚50元;如返工返修后仍再出现质量损失,责任操作者按质量损失的100%扣罚,车间负责人按质量损失的5%扣罚。
(二)对不合格品转序和出厂的'处罚
未按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管理,使不合格品流入下道的:
1.相关人员如:仓库保管员未按规定对不合格品作隔离而导致不合格品转序或出厂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0;发生二次,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作下岗处理。
2.车间操作者擅自将不合格品进行装配,发生一次,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发生二次,罚款500元,并作下岗处理;车间负责人擅自决定使用不合格品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予以降职或免职处理。
3.成品未经检验合格就交付放行的,发生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行政处理(如下岗、待岗等)。
(三)对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处罚
对因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质量损失,按上述规定的处罚比例进行索赔。第二次按75%比例索赔;第三次按100%索赔,当月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责任人予以下岗处理。
(四)对违规采购的处理
凡未按规定要求采购的,限期三天内退回更换,未能及时退回的按采购金额50~100%扣罚;年内累计发生三次的作下岗处理.
八、其他
1、 本规定未尽事宜,届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解释。
2、 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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