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5 13:17:42 好文 我要投稿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经典(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经典(15篇)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全面负责领导和组织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确定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组织制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

  第三条督促检查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第四条随时掌握公司产品质量情况,对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第五条组织开展公司产品质量分析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的奖惩工作。对一贯重视产品质量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处理重大质量事故,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要给予经济处罚会降职处分。

  第七条抓好质量管理教育,领导全公司员工开展产品质量活动,对产品质量的薄弱环节和重大技术性问题,组织质量攻关活动。

  第八条征求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工作,将用户意见向全公司公布,并根据用户意见及时研究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认真解决用户所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带领公司各层领导和员工,高标准、严要求、统筹抓好质量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审核质量手册等质量文件,建立、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章分管质量管理副总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在公司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对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第十二条组织制定公司的质量规划和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性难题,制定有关方案计划,并负责领导实施。

  第十四条针对产品质量薄弱环节,发动员工进行质量攻关活动,切实据解决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协助企业最高管理者处理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并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经常听取质量检查的汇报,积极支持质量管理部的`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定期组织各部门经理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征求大家意见,采纳合理化建议,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认真总结、交流提高产品质量的经验,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

  第十九条协调生产部、质检部之间的关系,确保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正确指导、协调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正确指导、协调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制定各种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细化本公司的各项质量目标,并督促质量管理计划如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全面负责本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负责本公司的原料进厂、成品出厂的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对分管副总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对所有的检测仪器的准确性负责,应定期对其进行校正,严格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为保证产品质量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编写本公司年终质量状况总结报告,为次年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协助分管副总组织全公司质量活动,总结、交流提高质量的经验,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对本公司产品质量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最高管理者和分管副总汇报。

  第二十七条在分管副总的指导下处理质量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制定本公司的质量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协助技术部进行生产技术革新,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协助生产部完成质量考核任务;协助销售部处理客户质量投诉案件。

  第四章技术部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负责制定工艺规程,并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做好工艺规程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修改、补充的内容必须经过分管副总的审批。对于工艺规程的有关的质量工作负责。

  第三十一条负责制定主要材料的采购技术标准协议,做好发放、接收、保管工作,为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提供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提出原材料、半成品及生产过程的检验项目和检查方法。

  第三十三条负责制造过程的工艺流程、工艺路线与物流优化的规划和设计,负责产品制造设备的设计审核,组织设备使用验收,确保设备的使用可以达到控制制造质量的目的,为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设备条件。

  第三十四条负责产品标准化和图纸按时发放的管理工作,从而确保产品按照标准化的方法和程序制造出来,保证产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技术决策和技术方案,研究、解决有关产品质量的重大技术性问题。

  第三十六条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赶超国际先进水平,负责收集整理和交流国际技术情报,并建立技术档案。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加强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化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工作,独立行使检验职权,对产品逐批逐次进行检验,严把质量关,禁止不合格产品或产品不经检验出厂。

  2.2化验人员依据GB/T27588、GB2757标准,进行产品出厂质量检险。检验项目为感官、标签、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酯、总糖、干浸出物、甲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3出厂检验时,同一班次、同品种、同一次投料的产品规定为一个生产批,对每批产品严格按抽样规则进行抽样,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开据合格检验报告方可出厂。

  2.4出厂检验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准出厂,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数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存在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2.5检验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现象,如有上述现象则按不合格拒绝出厂。

  3相关文件及记录

  《标准汇编》《销售档案》《出厂检验记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产品质量检验规章制度

  本制度在本厂范围内实施,品保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各种标志的用途和定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能源计量管理等规定。

  第二章: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条

  品保部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负责各种仪器,量具校验及管理。

  4、负责客户之抱怨,分析处理。

  5、负责统计技术之运用及各类检验报告整理。

  6、员工品质教育之规划与训练。

  7、各种检验标准之制定。

  8、各进料制程品保,检验之执行及分析记录。

  第四条

  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第六条

  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分析员)协助分厂,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遇到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向分厂领导反映,迅速采取措施。

  第七条

  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考查检验工作质量。

  第八条

  做好计量理化探伤工作、严格量检具,周期检定,量具维修工作,保证方法准确。

  第九条

  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第十条

  积极配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

  第十一条

  原材料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货向单位索赔,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外协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代用,应由供应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

  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随《产品工序检验流程卡》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品保部办手续处理。检验前,检验员须先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工序,确定责任区内的检验量,灵活检验方式。

  2、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完工检”,操作者“自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检验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及检验记录本上签字或盖首检章,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结果的零件负责。巡检时必须同时检查作业员是否按工艺要求作业。

  (3)、完工检:工序终结,零件去尽毛刺、铁屑、油污后进行。检验时应作好检验记录,主要零件的关键尺寸按检测记录要求进行。一般零件(或一般项目)抽检不少于10%,抽样检验时如发现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复查,若仍不合格则退回生产车间自检处理,重新交验;否则,检验员可以拒检。

  (4)、自检:操作者对自己加工的产品进行自我检验,起到自我监督的作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随即做好标识,分别隔离。交检验员复验后处理。

  3、凡跨部门加工的工序(零件)须凭加工部门检验人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否则,下道工序可以拒检。

  第十三条

  发现生产过程违反工艺规程,检验员应及时劝阻,若该行为为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劝阻无效,检验组长有权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厂领导,厂长或总工及品保部门。

  第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做而没有做好“自检”的产品(零件),检查员可以拒检。

  第十五条

  全厂各生产环节都应坚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零件不能转下道工序;

  1目的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不投入使用,确保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2适用范围确保

  适用于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

  4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产品特性,熟悉标准、规程等检验依据,掌握检验技术和相关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检验规程

  技术部组织制定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经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给生产部和检验人员。

  6进货检验或验证

  6.1采购的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厂后,仓库管理员作好待检标识,填写申检单交检验人员。

  6.2检验人员按进货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填写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出具进货检验或验证报告。

  6.3检验或验证合格的物资,由市场部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物资,在不影响产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经总经理批准后,作降价处理,若协商不成的,由市场部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

  6.4市场部仓库管理员根据检验或验证结果对辅料、包装材料作好检验状态标识。

  6.5当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准予紧急放行。紧急放行时必须留下样品进行检验,并对已放行的物资做好标识和记录,一旦发现问题,由生产部门负责及时追回或更换。

  6.6对随货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检验员须查验报告的符合性。对在供方检验合格的产品,仓库管理员依据技术部检验员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直接入库。

  6.7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由技术部归档保管。

  7过程检验

  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半成品,依据过程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的转入下道工序或入库,不合格的由操作者及时返工或报废。

  8出厂检验

  产品加工完毕,生产车间或仓库填写申检单交技术部;技术部按产品标准或成品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合格产品准予入库、出厂,不合格产品进行报废。

  9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由此而给厂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并视情况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3

  目的:

  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确保不合格采购件、外协件、过程产品不投入使用,不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成品不得出厂,验证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采购件、外协加工部件、过程产品的检验,最终产品的检验。

  职责:

  厂长负责产品检验的控制,负责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的控制;质量管理部门是负责外协件检验、过程产品检验、成品的检验和记录的主要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保存相关采购记录及采购产品检验记录。

  1.检验依据

  检验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技术文件、检验规程、合同、协议。

  质管部门根据《检验标准》明确检测点、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2.进货验证

  2.1仓库管理员职责

  对生产购进物资包括仓库保管员核对,确认原材料品名,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并通知检验员检验。

  2.2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全数或抽样验证,并填写《原料验收报告》:

  a)检验合格。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b)检验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2.3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

  3.生产过程检验

  本公司对生产过程中所有工序形成的产品都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3.1生产过程检验的依据为:

  a)产品设计图样;

  b)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

  c)工艺规程等工艺技术文件;

  3.2生产过程检验分为自检、互检和专检。

  工件加工或组装完工后,生产操作人员应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自检。若自检发现不合格品,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专职检验人员确认,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下道工序的操作人员对进入本工序的上道工序的产品应进行认真核对和检查(互检),验证合格后方可接收。若互检发现不合格品,互检人员应立即报告专职检验人员确认,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生产过程的专职检验实行巡回检验和完工检验制度。

  凡未经检验或未全部完成本工序规定检验项目的产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例外放行时,应由主管生产人员负责办理例外放行书面申请,报厂长批准。

  对批准例外放行的`产品,生产操作人员负责进行标识,检验人员负责做好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并且要边放行边检验。

  4.成品检验、试验

  4.1成品检验、试验的依据:

  a)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

  b)产品设计图样;

  c)产品试验大纲;

  d)产品验收规范;

  编制的产品验收大纲、产品验收规范应符合相关产品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4.2成品验收程序

  成品检验和试验前,检验人员应确认所有规定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均已完成且结果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

  检验和试验人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试验大纲、产品验收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及检验程序进行成品的检验和试验,并按规定填写检验和试验记录。

  成品检验和试验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检验和试验人员应进行标识和记录,生产部门负责隔离(可行时),并按程序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处置。

  成品检验和试验结束后,由授权的检验人员确认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均已完成,且有关数据和质量记录齐备,结果符合要求,方可签发产品合格证,准许产品出厂。

  若有特殊情况,成品检验和试验未完成而需出厂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应得到顾客的同意,方可先放行产品出厂,然后再继续完成相关的检验和试验。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4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1.质量检验标准;

  2.不合格品的监审;

  3.仪器量规的管理;

  4.制程质量管理;

  5. 成品质量管理;

  6.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7.产品质量确认;

  8.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9. 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三条 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条 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 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2.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第六条 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五)取样方法:抽取样本,必须由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利用乱数来取样,但群体批各制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批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样本。

  (六)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1.属进料(含加工品)者,则依进料检验规定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批,则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由其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2.属成品者,则依成质量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入库或出贷,不合格批则退回生产单位检修)。

  不合格品的监审办法

  第七条 适时处理不合格品,监审其是否能转用或必须报废,使物料能物尽其用,并节省不合格品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

  第八条 由质量管理单位负责召集工程、生产、物料等有关单位组成监审小组负责监审。

  本质量管理制度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九条 实施要点

  (一)发现不合格品,由发生单位填具不合格品监审单(填妥不合格品的品名、规格、料号、数量、不良情况等)送交监审。

  (二)监审时需慎重考虑,并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

  1.是否能维修或必须报废。

  2.检修是否符合经济效益。

  3.是否为生产的急需品。

  4.是否能转用于另一等级产品。

  5.是否有些部分可继续使用,有些部分可维修,有些部分必须报废。

  (三)监审小组将监审情况及判定填入不合格品监审单内,并经厂长核准后,即由有关单位执行。

  (四)监审小组应于三日内完成监审工作。

  仪器管理

  第十条 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设订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做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校正计划的实施

  1.为使员工确实了解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维护保养与校正工作的实施,凡有关人员均需参加讲习,由质量管理单位负责排定科程讲授,如新进人员末参加讲习前就须使用检验仪器量规时,则由各该单位派人先行讲解。

  2.检验仪器量规应放置于适宜的环境(要避免阳光直接照射,适宜的温度),且使用人员应依正确的使

  用方法实施检验,于使用后,如其有附件者应归复原位,以及尽量将量规存放于适当盒内。

  3.仪器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执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业,并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二份存于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 仪器的维护与保养

  1.由使用人负责实施。

  2.在使用前后应保持清洁且切忌碰撞。

  3.维护保养周期实施定期维护保养并作记录。

  4.检验仪器量规如发生功能失效或损坏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送请专门技术人员修复。

  5.久不使用的电子仪器,宜定期插电开动。

  6.一切维护保养工作以本公司现有人员实施为原则,若限于技术上或特殊方法而无法自行实施时,则

  委托设备完善的其他机构协助,但须要提供维护保养证明书,或相当的凭证。

  7.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8.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

  9.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白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部不定期抽检。

  制程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 制程质量异常的定义

  (一)不良率高或存在大量缺点。

  (二)管理图有超连串,连续上升或下降趋势及周期时。

  (三)进料不良,前工程不良品纳入本工程中。

  第十四条 制程质量检验

  1.质检部门对各制程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2.在制品质量检验依制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IPQC负责检验:

  3.质量管理工程科于制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负责加工条件的测试。

  (1)钻头研磨后"规范检验"并记录于"钻头研磨检验报告"上。

  (2)切片检验分PIH、一次钢、二次铜及喷锡镀铜分别依检验规范检验并记录于(QAE MicrosectionReport)、(AQE Solderability Tes Report)等检验报告。

  4.各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组长应即追查原因,并加以处理后,将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指示后送质量管理部,责任判定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后再送总经理室复核。

  5.质检人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反应单位主管处理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呈经(副)理核签后送有关部门处理改善。

  6.各生产部门依自检查及顺次点检发生质量异常时,如属其他部门所发生者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7.制程问半成品移转,如发现异常时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要点

  1.发现单位于制程中发现质量异常,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填写异常处理单通知质量管理单位。

  2.填写异常处理单需注意:

  (1).非量产者不得填写。

  (2).同一异常已填单在24小时内不得再填写。

  (3).详细填写,尤其是异常内容,以及临时措施。

  (4).如本单位就是责任单位,则先确认。

  3.质量管理单位设立管理簿登记,并判定责任单位,通知其妥善处理,质量管理单位无法判定时,则会同有关单位判定。

  4.责任单位确认后立即调查原因(如无法查明原因则会同有关单位研商)并拟定改善对策,经厂长核准后实施。

  5.质量管理单位对改善对策的实施进行稽核,了解现况,如仍发现异常,则再请责任单位调查,重新拟订改善对策,如已改善则向厂长报告并归档。

  第十六条 制程自主检查

  1.制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即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科长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见(表)一式四联,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所属确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所属各制程质量,一旦发现有不良或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理外,并追究相关人员疏忽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水准,降低异常重复发生。

  3.制程自主检查规定依"制程自主检查实施办法"实施。

  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成品质量检验

  成品检验人员应依"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成品质量。

  第十八条 出货检验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九条 原物料质量异常反应

  1.原物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

  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资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呈核与处理。

  2.对于检验异常的原物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制造部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呈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单位与提供厂商交涉。

  第二十条 在制品与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在制品与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使能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2.制造部门在制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踪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制程(以"废品报告单"提报,并经质量管理部复核才可报废)。

  产品质量确认

  第二十一条 质量确认时机

  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安排"生产进度表"或"制作规范"生产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送确认的"异常处理单"由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供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

  "质量确认表",连同确认样品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确认。

  1.客户附样的印刷线路非本公司或要求不同者。

  2.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3.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4.客户要求质量确认。

  5.生产或质量异常致产品发生规格、物性或其他差异者。

  6.经经理或总经理指示送确认者。

  第二十二条 确认样品的生产、取样与制作

  1.确认样品的生产

  (1)若客户要求确认底片者由研发部制作供确认。

  (2)若客户要求确认印刷线路、传洋效果者,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以小时制作供确认。

  2.确认样品的`取样

  质量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质量管理部,另一份连同"质量确认表"交由业务部客户确认 。

  第二十三条 质量确认书的开立作业

  1.质量确认书的开立

  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即填"质量确认表"一式二份,编号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质量确认表"上加盖"质量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后转交业务部门。

  2.客户进厂确认的作业方式

  客户进厂确认需开立"质量确认表"质量管理人员并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排制,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确认处理期限及追踪

  1.处理期限

  营业部门接获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质量确认日数规定国内客户5日,国外客户lo日,但客户如需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50日,设定日、数以出厂日为基准。

  2.质量确认追踪

  质量管理部人员对于末如期完成确认者,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应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3.质量确认的结案

  质量管理部人员于接获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质量确认表"后,应即会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以安排生产,如客户认为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质量管理教育训练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教育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质量知识及质量管理技能,使员工充分了解质量管理作业内容及方法,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并使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理论与实施技巧有良好基础,以发挥质量管理的最大效果,以及协助协作厂商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策划与执行,并由管理部协办。

  第二十七条 实施要点

  (一)依教育训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1.质量管理基本教育:参加对象为本公司所有员工。

  2.质量管理专门教育:参加对象为质量管理人员、检查站人员、生产部及工程部的各级工程师与单位主管。

  3.协作厂商质量管理:参加对象为协作厂商。

  (二)依训练的方式,分为以下二种:

  1.厂内训练:为本公司内部自行训练,由本公司讲授或外聘讲师至厂内讲授。

  2.厂外训练:选派员工参加外界举办的质量管理讲座。

  (三)由质量管理部先拟订"质量管理教育训练长期计划"列出各阶层人员应接受的训练,经核准后,依据长期计划,拟订"质量管理教育训练年度计划"列出各部门应受训人数,经核准后实施,并将计划送管理部转知各单位。

  (四)质量管理部应建立每位员工的质量管理教育训练记录卡,记录该员已受训的课程名称、时数、日期等。

  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八条 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部每日IPQC抽查记录统计异常料号、项目及数量汇总编制"总机班、料号不良分析日报表送经理核示后,送制造部一份以了解每日质量异常情况,以拟改善措施。

  2、质量管理部每周依据每日抽检编制的"各机班、料号不良分析日报表"将异常项目汇总编制"抽检异常周报"送总经理室、制造部品保组并由制造科召集各机班针对主要异常项目、发生原因及措施检查。

  第二十九条 制程质量异常改善"异常处理单"经经理列入改善者,由经理室品保组登记交由改善执行部门依"异常处理单"所拟的改善对策确实执行,并定期提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改善结果。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圈活动

  为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能力,增强员工与群体的合作,创造明朗愉快的工作场所,促进管理活动的水平,实现"目标经营管理",公司内各部门来共同组成质量管理圈,以推动改善工作。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施与修订

  本质量管理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增补修改亦同。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5

  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的任务是:建立能够稳定生产合格和优质产品的生产系统,抓好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出合格或优质产品。

  1、加强原材料采购的质量验收,不购买无生产许可资质企业生产的材料,控制所有原材料,不经检验,一律不准入库结算。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

  3、质量技术负责人要加强工艺检查,各工序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

  4、加强重点工序的质量控制,使生产处于受控状态,确保产品质量。在配料、烘干处设立质量控制点,

  5、对各控制点要严格进行实验和检验。主要控制原料使用量的计量、添加剂用量(严格执行gb2760标准)、理化指标;制面控制点:主要控制投料比例;烘干制点:主要控制温度和时间。

  6、对生产中使用的面板、机器、定期定时清洗、杀菌,以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7、加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8、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9、加强产品防护,防止物料与食品的交叉污染。

  10、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要明确标识,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11、车间员工不经消毒或穿着不洁净工作衣,不得进入车间从事生产活动;

  12、生产场所要严格按车间卫生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13、对主要原材料的购进要求运输容器及工具严格消毒处理,密封运输,确认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考核办法

  各项指标考核由技术总工负责,

  具体考核内容:

  (1)各工序工艺执行情况。

  (2)产品防护情况。

  (3)车间卫生。

  考核办法:

  (1)岗位员工不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操作者及时纠正,经济损失由岗位员工负责;

  (2)工作中质量事故由车间负责人及岗位员工负责并进行经济处罚;

  (3)每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两次不合格单位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奖金。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6

  为加强质量的监督管理,减少废品的发生,完善检验工作,持续有效全面贯彻执行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特制定产品过程控制方法:

  一、首检

  1、检验员必须全面了解技术标准、图纸工艺、操作规程的一切技术规定。

  2、操作者加工首件(包括更换加工零件型号、设备工装修换、图纸和艺更改)必须送检,对首件没有交检而造成废品的操作者必须负一切责任。

  3、检验员必须根据图纸工艺对送检的首件进行首检,并对首件结果负责,如检验员没有做好首检而造成的批量废品,由检验员主要责任,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废品赔偿。

  4、车间主管必须督促操作者做好首检工作,经过首检工作,经过首检合格的零件,操作者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并认真作好自检工作,如果由操作者没有做好自检而产生的废品,必须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

  二、联检

  1、上道工序的检验员必须重视下道工序对产品的反映意见,下道工序的检验员有责任把质量信息回馈给上道工序。

  2、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收上道不合格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与检验员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形成每道有序控制,层层有把关的良好体系。

  三、巡检

  1、检验员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对产品作巡回抽样检查,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向操作者提出,并责成其找出原因。待解决问题后才能继续生产。

  2、检验员必须对巡回抽检认真负责,对重要零部件及关键工序必须核定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以及每次抽检数量不少于1件并填写《原始记录表》。

  3、在巡检过程中,检验员有责任对工装夹具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强行生产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操作者负全部责任。

  四、终检

  1、生产工人对完工的产品必须交给检验员检验,未受检的产品不得流转或入库,如发现有不经检验而私自流转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检验员对完工的产品(包括半成品,成品,外协件,外购件)应根据图纸,工艺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全检或抽样检查,如发现有错检或漏检,要追究检验员责任。

  3、检验员必须自觉配合车间生产,对完工的产品根据趁件的生产需要分轻、重、缓、急进行检验。检验数量不少于5%,重要零件及关键工序发现不合格要全检。如有故意拖延或刁难而影响生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对于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返工的产品,检验员有权要求生产工人及时返工,并通知班组织或车间,返工后重新检验,第一次返工合格,按合格记录第二次以上返工,即使检验合格也按次品处理,需要返工而操作者拒绝返修的,按废品处理。并由车间报请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超差但不影响使用的工件,由检验员会同车间报告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或有关技术员)决定处理意见,回用品按次品处理,(次品不计发工资,造成废品的按公司规定赔偿损失)。

  5、检验员必须对受检的次品、返修品和废品必须隔离放置,车间或有关部门必须配合作好此项工作,如发现有把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6、检验员必须对检验完毕的工件开具工单,并如实填写合格产品、次品、废品数量。

  五、总装检验

  1、装配工在装机前应首先对零件做出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复查,对关键件,关键尺寸,大件等检验员应重点复检,以保证整机质量。

  2、在装机过程中,检验员应参照组装检验记录表中相关检测资料,做好实测记录,确认合格后,办理合格证。

  六、产品标志说明

  1、为了实现可追溯性,生产中采用产品工序流程卡(可以在原工艺流程卡的基础上修订),表明原材料/产品/工序/生产日期/数量等进行标志和记录,由生产车间主管记录,当首道工序合格时进行转序,同时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记录,当不合格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处置,同时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记录,并终止该流程卡,事后追究。

  2、检验状态标识,采用标牌xx产品转序卡)分三种如下:

  合格 绿色

  不合格(包括翻修品、次品、废品)红色

  待检黄色

  七、外协/外协物资的验收

  1、查验收据:检验所需要的技术依据合同或协议书,由生产部门/技术部进行配合。其中包括企业标准,检验规范,技术条件,技术图样等。

  2、质检部是进货检验的归口部门,负责对进货检验,应友好与供应商/生产部门/技术部进行配合。

  3、物资到货后,接到通知登记做好记录,按产品类别进行检验。

  4、对属于检查验证产品,检查内容如下:

  a、检查供方产品的质量合格/产品质量保证书/名称/图号/出厂日期/检验员印章等。

  b、根据供方提供的质保书,发货单据,定货合同与材料进行核对,以查明供方提供的文件中所反映的材料名称/规格/材料成分/交货状态和特征等是否与标准相符。

  c、对产品实物外观的检查,包括对磕碰/锈虫/划伤等的检查。

  5、对属于检查验收类产品按以下的方法检查:

  a、第一类产品:数量 1-100件抽检50%101-500件抽检40%500-1000件抽检30% 1001件以上按25%正常一次抽样方案执行;

  b、第二类产品:数量1-500件抽样不少于10%500-1000件抽样不少于8%1001-20xx件抽样不少于5% 20xx件以上按3%,放宽一次检查方案执行。

  c、对于产品质量稳定的供货方按第二类检查方案执行;

  d、对于产品质量不稳定和新开发的供货方按第一类检查方案执行;

  6、经检验或严整合格后,由检验员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名办理入库并作好记录。

  7、经检验或严正后,由检验员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名办理入库并作好记录。

  8、供方发生以下变化时,本公司采购链部门必须向质检链部门发出通知,质检部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验证和考核;

  a、产品由一个供方转为另一个供方;

  b、零件由供方进行修改设计,导致尺寸、材料变化;

  c、供方的工艺、设备、模具具有较大的变化;

  d、产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时;

  e、产品停止供货6个月;

  9、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置:

  a、当检验员在抽样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由主管技术员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可以判定为不合格;

  b、采购部对不合格产品应如数退回;

  c、对出不合格产品的供方,送货时要加倍检查,甚至100%检;

  10、凡经检验的外协、外购产品均作好检验工作状态标识并记录。

  八、计量器具管理和保养制度、

  1、计量器具是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由质检部统一管理公司的量具和测量仪器。

  2、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按工艺要求配备。

  3、对计量器进行周期检定,对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停止使用。

  4、量具的发放由车间,经副总,总工批准,质检部签字后取用,并做好记录收回旧量具。

  5、量具修理后,专用检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进行检定,达到规定要求才可使用。

  6、量具存放应有固定位置,在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在操作者容易看到而有不会掉落的位置上。

  7、不允许把量具与其他工具放在一起,以免受到损伤。

  8、非计量检修人员,严禁自行拆卸,修理或改装量具,发现问题即使送质检部进行鉴定并安排检测。

  9、量具是用于测量的工具,不允许当做其它工具使用。

  10、量具使用完毕,要及时擦干净,放入量具包装盒内,对于封存量具,各方面有涂上一层防锈油。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7

  一、监管人员岗位职责

  1、领导和指导制度。监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检测员工作责任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形成全员参与联合监管机制。要加强多部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具体职责为:

  (1)负责粮油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2)负责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督促指导相关农场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开展相关的质量抽检和监管检查。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农业、肥料使用管理、依法查处违禁农药。

  (5)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合理用肥。

  2、完善例会制度。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质量监管会议,商讨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问题及工作中好的经验,通报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研究分析国家新闻媒体或上级业务部门通报的重大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3、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实、推诿扯皮,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失职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依法从严处理。

  二、宣传培训制度

  全年至少开展宣传活动12次,要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等活动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切实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1、宣传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2)与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关系密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3)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假治劣取得的成效,整顿和规范农产品现场秩序的重要部署、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4)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5)需要及时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6)农产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

  (7)其他需要重点宣传和培训的内容。

  2、宣传培训对象

  (1)城镇居民与农牧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常识,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维护者。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有害物质的投入,按标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物质,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农产品科学监管专业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4)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等知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培训,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主题教育活动。

  (2)采取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生动活泼、富有实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食品安全月”等时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提高群众识伪劣、防欺诈能力,自觉抵制不安全农产品。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开设媒体,集中宣传农产品监管工作、普及

  农产品监管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常识。

  (4)对农产品从业人员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农技推广人员要深入田间地头,大力宣传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兽药。

  三、信息报送制度

  依照法律权限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包括检测信息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汇报形式可电话、书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或者向社会发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在组织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生产管理和指导、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处置相关事故等工作中,建立要情周报、工作月报、季报等制度,每月上报工作动态信息不少于2条,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四、投诉举报制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每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监管所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处理不了的请上级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给举报一个结果,以免导致不良后果。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要加强预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或潜在危害,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快、危害大的特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敏感性和应急处置、媒体应对、舆论引导的能力,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到现场掌握情况、分析原因。第一时间做出处置反应,包括取样封存、问询档案记录,第一时间向上级反映情况,情况要详实,包括处置情况等。努力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8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往市场,维护读者利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是指书刊产品满足有关质量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和要求的特征和特征总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按产品设计、原辅材料、加工工艺、产品外观、牢固程序等进行评价。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书刊印刷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求或不符合有关质量法规、合同所标明的质量指标,应承担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

  第四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产;

  (2)不合格的书刊印刷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3)不得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决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内部控制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按质量标准检验。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书刊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制订奖优政策,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质量信息;对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者,进行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章质量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从原稿整理、装帧设计,材料供应,印前处理,印刷,印后加工,检验,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

  第八条书稿、校样和产品的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规和质量标准,委印和承印双方应以合同的形式签订。委印和承印双方对书稿和校样要有质量交接手续,对付印、付型(版)的清样要有委印单位负责人签字,承印单位不准对书稿和付印样擅自改动。

  第九条承印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能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体系,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和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质量文件。

  第十条承印单位要加强成品、半成品质量检验工作,建立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一定印制工艺和技术水平的质量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及时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谩骂、殴打、实施报复、打击坚持原则的质量检验人员的行为,也应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承印单位要加强管理基础、技术基础工作和现场管理工作,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文明的生产秩序,尽快使生产现场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设备完好、物流有序、信息准确的基本要求,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承印单位主动听取委印单位、书店和读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动接受有关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抽查检测,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不断改进质量工作。

  第十三条发行、委印单位应对承印单位送交的书刊进行质量验收检验,不许接收、发行不合格产品,发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书刊,有权退回印制单位;反之,发行、出版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承储、承运部门在书刊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时,应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对包装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予拒收。确属储存、运输、装卸原因造成产品破损,储运部门应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产品出厂后,对出现的产品质量故障,分清责任,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并做到迅速及时,取得用户和读者的谅解。其中,属于书刊内容、设计、编校等质量问题由出版单位负责,属于印制质量问题由印制单位负责,属于发行过程的损坏由发行单位负责。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测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形成网络。尚未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的,要尽快建立并开展工作。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要统一协调、统一质量标准、互有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承担对全国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等工作。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业务上同时接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书刊印刷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及产品质量的等级鉴别,受理有关质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测;

  (2)指导和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书刊印刷产品质监督检测站,并与地方质量监督检测站共同协作,密切配合,以加强对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3)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推广统一的检测方法,协助做好检测仪器的检验、校正等工作;

  (4)承担印刷纸张、油墨、版材等原材料的质量分析、检测工作,协助相关行业制订标准;

  (5)承担有关印刷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协助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宣传、贯彻印刷标准和有关法规;

  (6)组织宣传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经验,为印刷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及工艺水平,做好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7)开展提高印刷产品质量的工艺分析和研究工作,逐步将目测等检验方法转为用仪器检测和目测结合评价印刷品。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业务上接受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指导,并接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和对有争议的产品质量纠纷进调解和仲裁检测;

  (2)组织力量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销售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3)承担新产品检测和产品例行试验委托任务;

  (4)为制订、修订产品质量标准提供咨询;

  (5)使用必备的仪器测量书刊印刷品质量,逐步实现数据化、规范化,并据此指导企业的生产,实现产品质量的科学管理;

  (6)培训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凡经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检成品合格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整改和处罚措施,具体有以下办法:

  (1)对抽检成品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发“黄牌”警告,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应按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实施边生产边整改、限产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2)企业整改后,应进行突击性复查,复查成品合格率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要吊销书报刊印刷许可证。(3)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具备书刊印刷条件,基础管理差,不能保证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的企业,要吊销书刊印制许可证。(5)对假冒、伪造出版社、印刷厂的书刊印刷产品,按非法出版印刷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书刊印刷厂、书店等单位进行质量抽检时,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质量抽检。

  第二十一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是有权威的检测机构,在执行质量监督检测时要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质量第一”的原则,若其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伪造检测结果的,或玩忽职守、延误检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优质书刊产品分为部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部优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省优产品)。

  第二十三条省优产品的产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数据,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部优产品从省优产品中产生。需要作部优产品认定的省优产品,须先送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部队系统送至全军印协上报军队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数据,再由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部级企业和部级定点企业每年应有一种以上部优产品,省级定点企业每年应有一种以上省优产品。对未完成优质品指标的,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完成优质品指标的,由新闻出版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取消相应的定点资格。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0

  1、建立健全公司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杜绝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和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分项验收合格率达98%,争创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化。

  2、积极参与争创各类优质产品,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品质,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和消除产品缺陷,减少产品质量投诉。

  3、要求员工人人是质检员,在生产过程中每20分钟自检一次,出现问题及时调整,在不肯定正确的'情况下请求工友和质检员检测确认后再生产,避免出现大批量的次品。

  4、在质检员检测、核准数量后打包,填写操作员名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以便入库及销售后出现质量问题直接追查到人。

  5、加工新产品要求当班质检员首检合格后,才能批量生产。操作过程中每一小时巡检一次,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岗位要求返工,并帮助其达到标准合格后才能离开此岗位。做好首检及巡检记录及当班生产统计记录。当班下班后两小时内上交到质检科科长处。

  6、成品库转运仔细,以防不必要的损失。详细登记每次发货物的规格型号、生产人及生产日期,客户反应有质量问题经调查追究到人。

  7、开展“质量月评比”、“操作能手”等活动,达到人人都是质检员”的理念,做到质量问题的处理落实到个人达到98%以上,抓安全生产和抓质量同步进行。

  8、积极改进生产工艺质量缺陷,提高质量合格率。对每个订单要和销售部或客户进行沟通,熟悉客户对产品的质量要求,领会业主意图后安排生产,对员工及质检员做好技术交底。协作完成售后服务工作,确有质量问题包换。

  9、发货时和仓库保管员同时按照订单清点数量和规格型号,查看表面和抽检产品质量无误后发货。客户投诉时,力争第一时间赶到施工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是我公司的问题将调查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同时给对方补发产品。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1

  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

  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8天以上。

  三、生产安全管理

  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四、运输安全管理

  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五、仓储管理

  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记、记录管理

  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2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为重点,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抓手,紧紧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制度。

  二、工作指导原则:

  “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工作指导原则,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全程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将质量安全理念贯穿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三、蔬菜质量可追溯制度

  1、实行农业投入品档案管理,加强用药安全管理,实行农药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建立了农药统一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和剩余农药回收等制度,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2、建立田间档案,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积极推行建立田间档案。档案上详细记载了从食用农产品栽培管理到产品收获、加工全程的所有活动,一旦食用农产品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就能很快从档案上查到出问题的环节。种植前对生产基地产地环境的土壤、灌溉水、大气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保种植环境安全达标,种植过程对种子、肥料、农药实行动态监督,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制度和使用档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间隔期,保证了生产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详细记录,并且关注了人员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3、实行包装标识,树立品牌。在质量管理中强化产品认证和包装标识,搞好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GAP认证及地理标志登记,加大产品品牌建设。

  4、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加强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在产地实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检测合格证后方能流出产地。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1、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3、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

  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4、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5、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6、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7、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8、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9、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

  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10、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11、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3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管理。

  三、主要依据

  四、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

  1.成员组成

  2.主要职责

  (1)组长工作职责:

  (2)质检组成员工作职责:负责在经营全过程中对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购销人员工作职责:负责采购合格的定点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产品。

  (4)保管员工作职责:产品入库前保管员必须对每一个入库产品进行抽查验收,并留存验收记录。

  五、管理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xx)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

  2.进货、检查、验收管理要求: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准采购和销售非法厂家的烟花爆竹产品。

  (2)采购商品时,应与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购销合同的附件;并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3)产品进入仓库时,仓库保管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4)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5)烟花爆竹产品必须购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入库时必须核实产品生产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保管员在烟花爆竹产品入库前均按合同和国家质量标准,对每一个入库产品进行抽查检验,验收内容包括内外标志、规格、包装、外观、部件、引火线、燃放性能及其他。并做好烟花爆竹产品抽查检验记录。如发现产品与合同规定或标准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该退换的应及时通知供货方退换或销毁,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入库。

  (7)必须核实抽检产品的内外包装、标志、标识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cjb10631-20xx)的要求。

  (8)必须核实入库产品的危险等级是否高于库房的危险等级。

  (9)检查是否是国家禁止生产的含氯酸钾产品、“三无”产品、劣质产品等,保证商品质量。

  (10)烟花爆竹入库应详细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11)省烟花爆竹质检站或其他质量检验机构对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时,企业相关人员应协助配合,不得阻扰。

  3.产品储存管理要求:

  (1)按照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的要求储存烟花爆竹,保证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

  (2)烟花爆竹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保持期三年。产品出库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过期产品不准出库,禁止销售过期产品。

  4.不合格产品处置和跟踪:

  (1)严格按照gb10632《烟花爆竹计数抽样检查规则》验收,凡不符合规则的,均为不

  合格产品。

  (2)公司售出的所有产品,要在销售网点设置信息反馈,跟踪调查专业人员,如发现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处理。

  (3)公司接到有关产品质量问题报告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组织核实。

  (4)对不合格产品,需运回厂家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运送;不合格产品运回厂家后,厂家要出据运达证明;如需就地销毁的,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在统一销毁,必须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数量、实施销毁人员几人,检查核实人员等。

  (5)严禁销售或降价处理不合格产品。

  6.对烟花爆竹质量事故的处理:

  因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造成经营户、消费者损失和人身、财产损害,由公司协助生产厂家进行处理,保护经营户、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奖惩制度

  1.奖励:

  本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认真履职的.经本公司安全经营领导小组研究后,酌情奖励。

  2.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本公司安全经营领导小组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酌情处罚现金10―100 元。

  (1)业务员采购产品把关不严格,购入了非法产品的;

  (2)保管员检查产品不仔细,让问题产品入库的;

  (3)产品胡乱堆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要求的;

  (4)产品没有做到先进先出原则导致出现过期产品的;

  (5)让过期产品出库的;

  七、相关记录

  烟花爆竹产品入库抽查检验记录表

八、本制度于20xx年5月12日修订。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5

  一、总则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产品质量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国家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公司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由公司品管部门负全责,生产部、技术部门协助配合。并由品管部门负责最终给产品张贴质量合格标识,负责向顾客提供有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凡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客户退货、产品召回、纠纷等问题时,均由检验人员按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3、质量检验主要环节

  质量检验主要环节分为:原材料检验(依据相关购买合同条款进行检验)、产品生产过程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三个方面。

  4、检验方法

  直观检查与仪器检查相结合、抽检和普检相结合。

  5、检验人员权限

  检验人员对产品质量拥有一票否决权,凡被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或原材料),不得进行生产和销售。

  6、检验记录

  每次检验都要有检验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存档保管,产品原始检验记录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二、原材进厂检验

  1、时机

  原材料入厂办理入库前,由采购部门通知品管部门对来料进行检验,未经过品管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来料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2、查验内容

  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是否齐全,查验产品外包装是否破损,是否受潮,雨淋。

  3、质量抽检

  依据公司标准和与供应商签订的相关合同标准,对不同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如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退货处理。合格品填写来《来料产品质量检验单》签字后交付采购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三、 生产过程检验

  1、生产过程检验原则

  (1)原材料批次更换时必须取样检验。

  (2)原纸、纱线换卷时必须取样检验

  (3)生产线因故障停机,再开机后生产产品必须取样检验。

  (4)每卷纸下线后必须取样检验。

  (5)每卷纸生产过程中必须有3-5次取样检验。

  2、主要检验内容

  (1)生产过程取样检验主要检测“定量(克重)、抗张力、撕裂度,耐破度”四项批标。

  (2)产品下线及每卷纸生产中间应按照公司产品规定的检测内容,进行不少于19个项目的内容检验(详见《产品标准检测表》)

  3、产品质量判定。

  根据检验情况,填写检验报表,作出合格与否的决定。每卷产品下线后最终检验项目数据与中间抽检记录数据,一并进行存档保存。

  三、产品出厂检验

  1、出厂检验的时机

  产品出厂检验一般在产品复卷、分切后预包装前进行。刚下线的产品直接进行复卷、分切的可结合每卷产品下线后检验合并进行。已包装好的产品出库发货,只对产品外包装合格标识和外包装情况进行检查。

  2、检验的内容

  (1)外观检查:主要检查有无分层、跑线、起皱、起泡、浆块、树皮现象;检查产品颜色是否均匀无色差。对有上述现象的产品,如果超过产品总量的10%以上可判定不合格品,对未超过10%以上的`,可责成相关人员进行人工分检。

  (2)技术指标测定:按照检验标准进行不少于19项技术指标的测,并与原始检验记录进行核对,无出入的以最终检验结果为标准,对记录进行存档保存,并给单位包装发放张贴合格标识。如与原始记录差异较大的,可进行重新复检,以复检结果做为最终结果记录备案。

  (3)对3项以上技术指标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二级品,并张贴二级品标识,存放指定位置不予发货。

  四、检验仪器管理

  1、检验人员职责

  (1)检验设备管理由品管部统一管理、操作和维护保养。

  (2)检验设备由品管部指定专人进行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设备台账,设备资料明细表,校检记录,校检计划等。

  (3)爱护设备,正确使用设备,精心维护设备。

  (4)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二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

  2、设备操作要求:

  (1)使用前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连接正确。

  (2)严格按规程进行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

  (3)严格控制操作规范要求操作,做到不超温,不超压,不超速,不超负荷。

  (4)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制度,认真进行检查记录,使设备经常保持清洁、润滑和良好的技术态。

  (5)使用完毕后,立即清理试验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

  (6)关闭电源。

  3、正常维护与保养

  (1)检验计量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3)按规定进行及时加油,润滑。

  (4)定期检查校验,保持清洁,无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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