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8 14:35:58 好文 我要投稿

(实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窒息、中毒、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9号令)和《铁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标准与法规汇编》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装备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装备公司所有受限空间作业。主要针对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罐、塔、球、釜、槽、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其他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开展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和《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

  第三条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介质,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对危及作业安全的介质进行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后,打开受限空间上所有人孔、手孔、阀门、料孔、炉门和能够通风的孔、洞等。

  第四条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用电设备时,应在切断电源后,摘除电源保险丝或上锁,并加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第五条 受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排放(该过程严禁人员入内),内部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干净。

  第六条 清洗后用换气设施进行强制通风半小时。之后对内部空气进行测定(空气检测仪器必须为合格产品),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内部空气须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为19.5%~21.5%,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规定要求。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须经检测人员签字确认。

  受限空间内部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经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入内作业。若不符合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面具(面具必须为校验合格产品,使用前确认完好)。未经通风和检测,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七条 作业过程中应定时检测,至少每2 小时检测一次,如检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检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分钟应重新进行检测分析,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在受限空间内部存在对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危害时,必须保持受限空间内部空气良好流通;在受限空间内部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以及内部可能释放有害物质时,应做连续检测分析,并不间断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除了空气之外,氧气、其他气体或者混合气体不得用于通风)。

  第九条 在受限空间内部实施焊接及切割时,气瓶及焊接电源必须放置在受限空间的外面。

  第十条 在受限空间临近处实施焊接、切割或其他作业而使得受限空间内存在危险时,必须详细了解该危险后果,若确认所能产生危险后果为不可控状态,则禁止在此区域实施该类型作业。

  第十一条 在受限空间内部作业时,要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佩戴。

  第十二条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第十三条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监护人应能随时监控内部作业人员状态,并与之保持联络;监护人除了向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发现作业人员状态有异常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并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启动应急预案;不得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抢救过程中应至少留守一人在受限空间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前,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统一联络信号(救援信号)并确保实施可靠,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入内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必须全部佩戴安全带联控作业(内部作业人员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中央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受限空间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须确保安全带为合格产品),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每隔2分钟进行一次呼唤应答,每隔20分钟进行一次外出透气。

  第十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以及内部各类设施情况。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监护人员必须离开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必须从受限空间内撤出,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重新开始作业须按照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必要的隔离式防护面罩、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用品。

  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劳动难度大、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8.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和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在作业前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要进行清点。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并将作业工具和剩余材料全部带出。

  9.作业结束后,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严格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10.受限空间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进行定置管理,建立台账,专人管理。防护设施必须有效可靠,做好定期检测。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凭工作票登记领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职责要求

  1.现场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⑴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⑵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⑶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⑷在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⑸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2.监护人员的职责

  ⑴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⑵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⑶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⑷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3.作业人员的职责

  ⑴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⑵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⑶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⑷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⑸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⑹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审批人员的职责

  ⑴审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和《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⑵详细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⑶督促和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的管理

  1.《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书面依据,所列项目应逐项认真填写,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正确,需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

  2.作业时间超出审批单审批时间有效期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批。在作业期间中断作业3个小时以上的必须重新开具下一时段工作票。

  3.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将审批单、工作票交部门统一保管。审批单在有效期内没有开始执行作业的,须在右上角签“作废”字样交回部门保管。并向安全管理部书面说明情况后予以作废,所有审批单和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4.审批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工作票应由部门生产负责人签发,一般应在工作的前一天将工作票交给现场作业负责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的内容并做好准备工作。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生产负责人提出,经认真分析,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一名现场作业负责人只能接受一张工作票。不得出现一名现场作业负责人负责两个作业现场的情况。

  5.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由生产负责人签认;若生产负责人不在可由现场作业负责人签认。现场作业负责人更换时,必须由生产负责人签认。

  当变更作业方式、内容、地点时,原工作票废除,签发新的工作票。

  6.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应组织作业组成员列队点名,宣讲工作票并进行分工。分工时要将本次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到人,然后方准作业。

  7.审批单填写1式3份,1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管,1份由部门生产组织负责人保管,一份交由现场作业负责人。工作票填写1式2份,1份由生产负责人保管,1份交由现场作业负责人。

  8.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前可以不开审批单和工作票,但必须有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命令,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受限空间作业要求开展作业。

  第二十条 对未严格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的部门,一经发现,将按照《郑州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全违章违纪考核管理办法》(郑装安〔20xx〕31号)文件规定a类违章违纪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保障设备、设施及人员的安全,规范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重点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技术安全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3.2陕柴公安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3机械动力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3.4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3.5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4工作程序

  4.1为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及对环境的保护,在各单位的作业范围内各负其责。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陕柴公安处依据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公司防火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a)在公司重点单位部位动火,应填写一级动火证;

  b)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场所动火,应填写二级动火证;

  c)在非重点单位部位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动火,应应填写三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内部审批;

  4.2.2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管理,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后方可动火。

  a)动火单位填写动火证,审请在重点要害单位动火作业;

  b)明确动火部位、时间、动火人、监护人、动火班组负责人;

  c)确定在动火场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d)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审查后签名同意动火;

  e)陕柴公安处消防队接到动火审请后,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f)符合安全动火条件后,签署同意动火的意见;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名,同意在该重点要害部位实施动火作业。

  4.2.3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洁。

  4.2.4因作业需要使用灭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设施,使用后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更换和维护。

  4.2.5非重点单位作业动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动火制度负责检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4.2.6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7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人员,必须达到“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会报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4.3危险场所安全管理

  4.3.1危险作业场所的划分

  公司危险作业场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区域;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财务管理部、重要资料和信息管理部门、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温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的运行场所、高空作业场所、高压电线、高速运转设备等。

  4.3.2危险作业场所的管理

  4.3.2.1各危险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4.3.2.2明确本单位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和清单。

  4.3.2.3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火,应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4.3.2.4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电,应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办法》和《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4.3.2.5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运行场所,执行《危点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

  4.4作业场所设备的管理

  按《特种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4.4作业场所人员的管理

  4.4.1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培训管理程序》

  4.4.2为员工个人配备防护用品,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护用品护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购,执行《物资管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格产品。

  5相关文件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点标准及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审批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培训管理程序》

  《物资管理规定》

  《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6记录

  《动火证》

  《危险场所作业“安全工作任务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1、目的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公司内的一切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3、定义

  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深度大于1.2 m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4、有限空间分类

  1)密闭设备:指船舱、储罐、各类塔器、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建筑物: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5、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2)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3)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4)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进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无审批单作业,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同时作业组应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强制通风,通风时间不应少于1小时。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多天作业时,在每次作业前均应强制通风,且连续作业时每小时还应至少强制通风3次,每通风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如条件允许可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以保持空气流通降低危险。但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人孔及上下爬梯等人员通行设施进行检查,对有存在防碍作业人员进出有限空间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予以消除。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必检测有限空间内的含氧量。含氧量应为

  19.5%23%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 %,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如条件允许还应用仪器检测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爆炸极限下限的1%在作业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含氧量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通风检测后再进入。

  5、作业现场应明确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监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作业人员一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不得超过3人,且应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身上系上安全绳。安全绳应可靠绑扎,留于外部的安全绳应可靠固定。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间应保证联系畅通。

  6、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有限空间场所内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应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有限空间场所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MQ,并定期检测。有限空间场所内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规定。

  7、区域警戒与消防

  1)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所打开的坑、井、洼、沟盖板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2)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如油罐、各类塔器)内部作业时,应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设置“禁止启动”,/士白尺代等警告信息。

  3)存在易燃性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设置灭火器材,并保持有效状态;并设专职防火监护人监护。无论是否存在易燃性因素,作业人员都严禁将火种或可燃物带入有限空间。

  4)严禁在狭小的有限空间内使用电、气焊作业及一切明火作业。

  8所有参加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都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个人避险常识、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的应急救援措施。并熟知xxxx热电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意见。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病症的人员严禁参加有限空间作业。

  9、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作业。

  10、应急救援工作

  一但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出现人员因中毒或缺氧窒息而晕倒的事故,切不可盲目进入有限空间内部施救。应利用作业的人员身上系的安全绳将其拉出。但应注意切不可用力过猛,以防被救人头部及四肢被撞伤。作业人员被救出后应及时送医院救治(或挂120到场救治)。如不能通过安全绳将其拉出(或作业人未带安全绳)的,应立即挂119求救,并挂120到场救治。同时起动强制通风,以保持空气流通降低危险。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1-3028—20xx

  3范围

  3.1施工作业证包含《动火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等。

  3.2本制度适用于全厂范围内的施工作业。

  4职责

  4.1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办理施工安全作业证。

  4.2审批人负责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并督促检查安全作业措施的落实情况。

  5管理要求

  5.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督促办理、

  5.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并与现场落实。

  5.3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延长作业时间需重新办理相关作业证。

  5.4作业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安全科归档保存。

  5.5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转借。

  5.6对作业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7具体要求详见各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6.1《安全施工作业证办理台帐》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5

  一目的

  为规范、强化广西华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等各种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业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施工作业以及断路作业等八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险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安全规定和要求。

  三分工与主要职责

  3.1有关部门的职责

  安环科是本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和检修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的签发单位。 3.2有关人员的职责

  3.2.1作业人员,必须经有效的资格认证并持证上岗,开展特殊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且手续齐全,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作业结束后应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3.2.2监护人,应当具备安全监护相关知识和技能,认真落实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现场,有较强的责任心,坚守监护岗位,不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出现问题能及时正确处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护知识并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作业结束后与作业人员一道清理现场,不留安全隐患。

  3.2.3分析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采样的相关标准到现场取样分析,对采样的代表性及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3.2.4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作业活动,识别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3.2.5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工艺处置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的生产工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3.2.6作业审批人,审定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到位,协调和解决作业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作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四作业内容和要求

  4.1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①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1.2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其中: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在存放有产品介质的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氢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车间或单独厂房、单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1.3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标准

  (1)公司有关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应执行质监部的相关分析规程。有关动火分析规程应当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①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②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③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④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粘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①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②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③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④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⑤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3)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①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②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③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④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⑤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⑥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②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③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④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

  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道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汽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②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③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④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

  4.1.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2)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机修、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填写完毕《动火安全作业证》各类事项后,车间主任报批,安环科审批。

  (4)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组织制定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车间主任审查合格,报安环科审批,安环科审批合格后报总经理报批。

  (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他补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确认签字并落实措施。

  (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涉及区域的单位有关领导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1.6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1)公司所有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为1年。

  (2)《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24小时;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应清楚列出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

  4.2受限空间作业

  4.2.1受限空间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2)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2受限空间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凡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绝措施:

  ①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②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流保险熔断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④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当进行严密地封堵。

  (3)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①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③可燃气体浓度应当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①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②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③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定时监测受限空间内的安全作业条件:

  ①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经分析合格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

  ②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④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⑤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

  ⑥涂刷具有挥发性的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⑦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本制度第4.2.3条款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⑧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措施。其它特殊作业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证。

  4.2.3个体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隔离式或长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受限空间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在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4.2.4照明及电气要求:

  (1)受限空间内照明器具的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2.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应当落实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组织开展作业风险识别,制定相应的的安全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对受限空间进行采样分析,经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时进行动物实验合格后),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安环科审批。

  (3)当班工长和监护人员持办理好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受限空间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当班工长确认签字后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人员。

  4.2.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经验收确认后交安环科保存。(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4.3高处作业

  4.3.1高处作业术语

  (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 20~35 44 60~110 154 220距离(m)1.7 2 2.2 2.5 3 4 4.3.2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其中:

  (1)作业高度在2m ≤ 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 ≤ 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 ≤ 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 ≥ 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前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③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④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⑤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⑦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⑧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a)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b)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⑨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⑩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

  ①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②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③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④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⑥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⑦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⑧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⑩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

  ①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②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③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3.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一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班长按《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项目逐项填写,并针对识别的风险编制相应的安全措施,由公司安环科安全员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和安环科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安环科科长审批。

  ①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③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④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

  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和安环科审核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所有的《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交作业负责人,1份交安环科留存。

  (3)一级、二级、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天,特殊《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4盲板抽堵作业

  4.4.1盲板抽堵作业术语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4.2盲板抽堵作业是对生产装置、设施进行可靠隔绝的安全措施,凡属系统停车大检修、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不同区域进行的检修作业和单位内部进行检修作业需与系统隔绝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4.4.3盲板抽堵作业要求由车间提出,且必须确认作业部位,并按规定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4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使用完毕交生产单位保管。

  4.4.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

  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xx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单位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单位专人共同确认。

  4.4.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盲板抽堵所在单位负责提出申请。盲板抽堵所在车间班长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相关内容,经车间主任审核,报安环科审批。

  (3)凡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车间之间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其《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分别报安环科审核后方可进行作业。

  (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过程中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4.4.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4.5临时用电作业

  4.5.1临时用电术语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的作业。凡属非正常用电者(指电源线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电设备)均属临时用电,包括临时灯、临时电源、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及外来施工单位用电等。

  4.5.2公司临时用电分为二类,实行分类审批:

  ①一类临时用电:大容量(本制度所称大容量是指用电功率超过30KWH)临时用电、接用临时电源(特指配电板、盘、箱、柜等)、在受限空间内接用的临时用电;

  ②二类临时用电:除一类临时用电外,其他临时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灯、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情形。

  4.5.3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电气安全技术标准,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执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X)和《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3009)等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公司有关规定。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3)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等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可靠关闭并能上锁。

  (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当分路设置;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用电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和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静电;临时用电装置(如临时用电电源板、电源箱、电源柜等)设置在露天时,必须加装遮雨设施。

  (8)合理选用电气设备,保持电器、线路的正常运行。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其危险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质正确选用合适的防爆电器,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9)根据使用环境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正确选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按规定严格检查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10)架设临时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电源线,装设漏电保护器,并采取有关防止踩踏、碾压和拖曳磨损等措施,用电单位作业完毕要及时拆除。

  (11)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必须立即联系电修人员拆除临时电源,并签字确认。除电气专业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私自乱接乱拉,违者,将追究由此造成的责任。

  (12)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用电或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发起《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填写临时用电事项,开展相关的风险辨识和风险控制。临时用电事项涉及大容量用电的,用电申请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报安环科有关领导核准。

  (2)一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负责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电工组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电工组班长审核、分管技术的领导审批。

  (3)二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关事项,电工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环科负责审批。

  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电工组负责归口保管,二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使用后留存电工组,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申请单位,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5天,超过时限应当重新办理。

  4.6吊装作业

  4.6.1吊装作业术语

  (1)起重吊装作业,是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6.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重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

  (2)二级吊装作业:40吨≤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40吨。

  4.6.3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在三级吊装作业中,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作业方案应经过审批。其中,一、二级吊装作业方案,由车间领导进行审核,报安环科审批;在三级吊装作业中需要编制的吊装作业方案,由安环科领导进行审批。

  (2)安环科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吊钩、葫芦等各种机具应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应符合GB 6067;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同时检查是否与带电线路接触,确保在吊装中能保持安全距离。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6.4吊装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吊装作业人员(包括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安环科相关规定。

  (2)吊装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任何人不得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得到现场指挥长的批准。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吊装作业时,必须按机具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

  4.6.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10)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①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②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③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④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6.6司索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

  (1)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可靠、牢固;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不应装满。

  (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等辅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4.6.7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过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4.6.9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吊装重量小于10吨且不需要制定吊装作业方案的吊装,由吊装作业单位与生产车间联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对于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单位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交吊装作业单位会签,需要编制吊装方案的,吊装作业单位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两份),并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两份)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环科进行审批。

  (3)对于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车间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车间主任和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会签,连同吊装作业单位编制的吊装方案一并提交安环科进行审核,报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4)《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方案获批准后,吊装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方案向作业人员交待清楚,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单位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6.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24小时,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5天。

  4.7动土作业

  4.7.1动土作业术语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7.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动土所在车间提出,由公司安环科审批。

  (3)动土作业涉及道路封路或半封路的,还须按公司有关道路封路的管理规定办理《封路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4)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7)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8)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9)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②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③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④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⑤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⑥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⑦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1)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2)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3)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7.3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动土申请单位填写有关内容后交作业单位。

  (2)作业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3)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由可能涉及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业务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会签,交安环科有关领导审批。

  4.7.4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4.8断路作业

  4.8.1断路作业术语

  (1)断路作业:是指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道路作业警示灯:是指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作业区:是指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8.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断路作业申请车间应会同安环科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2)断路作业涉及动土的,须按公司有关动土作业的管理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3)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5)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6)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所在车间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拆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安环科应及时现场验收,恢复交通状态。

  4.8.3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所在车间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所在车间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和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①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②警示灯设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规定,应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③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④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8.4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作业所在车间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断路作业所在车间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有关内容后交具体作业人员。

  (3)断路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作业人员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回断路作业所在车间。

  (4)断路作业所在车间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经所在车间主任会签意见后交安环科审批。

  4.8.5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6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叉车作业活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叉车作业。

  三、内容与要求

  1、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打手机和讲对讲机。

  3、严禁非叉车工擅自使用叉车。

  4、开车前要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安全、完好,液压管路有无漏油、断裂、门架升降是否灵敏,刹车、灯光、转向是否可靠,严禁带故障出车,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

  5、载物重量不能超出载荷和载荷中心距特性的规定,不允许装载重量和重心不清楚的物件。

  6、叉取、堆放货物时,门架应处于垂直状态,并使重量均衡地落在左右货叉上。对于堆码不整齐、头重脚轻货物不得使用叉车。在小坡上叉取、堆放货物时,不应使叉车顺坡投入或侧向倾斜作业。

  7、在门架处于最大倾斜位置叉取货物时,后退要缓慢。升降机向前倾斜时,禁止提升货物,升降机尚未完全向后倾斜的不准开车,提升货物时必须刹车后进行。向高处叉取或堆放货物要注意不要与天花板相碰,严禁急刹车或快速起步。

  8、叉车在运行时,不准任何人上下车,货叉上严禁站人。确实需要叉车辅助人员工作时,应配有专用的用于叉车的篮子,货叉应叉入篮子下面专用的固定槽中。

  9、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但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10、叉车严禁载人,禁止员工贪图方便2人或多人共挤一部叉车。

  11、叉车驾驶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严禁吸烟操作叉车。

  12、叉运危险品和易碎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谨慎驾驶。

  13、在化工生产现场作业前,应巡视作业场所是否安全:作业中若遇跑料或危险气体浓度较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4、叉车操作人员应按叉车日常维护和检查要求对叉车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7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夏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七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八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十条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一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二条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间,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三条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四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五条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含盐清凉饮料。

  第十六条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组织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八条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九条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8

  1.目的

  保证电气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电气作业人员、操作者和用电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电气安全管理。

  3.定义

  电气设备分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系统是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

  配电间是指厂外的变压器接入厂内地分闸送电的工作间。

  4. 参考

  5.职责

  5.1生产制造部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电能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

  5.2生产制造部负责对电气安全使用、安装、维修、保养的管理状态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5.3生产制造部办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用电安全的管理。

  5.4人力资源部负责电工的资格审查和员工的用安全知识培训。

  5.5电工负责厂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安全管理。

  5.6各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本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5.7安全员负责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

  6.流程图

  停电办理流程

  7.程序

  7.1电气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7.1.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或生理缺陷。

  7.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电气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7.1.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后,要按工作需要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辅助工具。

  7.1.3从事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时,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定期检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7.2配电间的基本要求

  7.2.1配电间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7.2.2不论高压带电与否,操作人员不得单独靠近变压器高压侧,若非接近不可,则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0.7m的安全距离。

  7.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7.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要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详见《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7.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7.4.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装设接地线等措施。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a.检修的设备;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

  0.35m的设备;c.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7.5供配电设备的管理

  7.5.1配电间必须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全。

  7.5.2配电间内电力变压器、短路器等设备,安全用具等应按规定周期检修维护。

  7.6车间配电箱开关柜管理

  7.6.1车间配电箱、及电气线路等由电工负责日常维修、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停电清扫和检查,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7.7电气线路管理

  7.7.1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表”,由生产部审核后方可接线。

  7.7.2临时接线的具体要求按《电气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7.8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7.8.1移动式电动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橡套软线不允许有接头,并有接零装置。

  7.8.2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超过2m,必须使用护套橡皮软线。二次线破损及驳接口不允许超过三个。

  7.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有防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由企管部安排组织年检。

  7.9电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按照《电气设备设施保养计划》实施,确保电气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10外来施工安装人员临时用电的管理

  7.10.1外来基建施工、外来设备安装等人员需要临时用电时,应经生产制造部的许可,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或安装。

  7.10.2人力资源部应将有关公司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告知外来施工安装人员。

  7.10.3外来施工安装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10.4各部门应将外来人员的安全纳入本部门的安全防护管理的范畴。

  7.11对用电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7.11.1用电操作人员应进行用电安全知识培训。

  7.11.2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电气线路、开关等电器设施。如发现电气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维修人员。

  7.12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7.12.1人力资源部安全员,应不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发现电气安全防护措施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7.12.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

  8.记录

  9.附录

  9.1停电工作票

  9.2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9.3安全隐患通知单

  9.4纠正预防措施表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9

  1、目的:建立安全作业证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范围:生产线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转化部、制造部

  4、程序:

  4、1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凡是在本厂内从事化工操作、机械维修和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的人员以及从事其它生产作业人员,在学徒期满或在期满开始试用人员,经车间、部门专门组织本工种技术考试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并能按规程进行独立操作者,均应发放本厂《安全技术作业证》。

  4、2各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从事化工生产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术部门考核。

  从事机械维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工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4、3考试的内容和要求:

  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规定;工厂生产特点;工厂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识等。

  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本岗位操作规程、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具、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等。

  4、4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和审批:

  经岗位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车间和部门领导审批,报安全部签发《安全技术作业证》,方可上岗位操作。

  4、5安全作业证的使用与管理。

  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在证上乱写乱画;

  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补发需交工本费。

  上班时必须持证上岗,方在规定的地方,违者按本厂规定给以罚款。

  安技及检查人员查岗时,需持证人员出示作业证交检查人员查验,不得无理纠缠,违者按员工守则处罚。

  工种变动后需按规定重新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将考试成绩记入作业证。

  如有违章和事故由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记入作业证。

  有安全先进事迹和抢救事故有功者除给以奖励外另将事迹记入作业证内。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0

  第一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第二条: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及三相五线制系统,PE、N线必须分开设置,禁止使用四芯电缆外附一根导线的做法。PE线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第三条:每个项目部必须设一名专职持证电工对临时用电系统进行维护、检查接线等工作。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基础进行硬化。

  第五条:电缆线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第六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机动车道、起重机等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要符合规范要求;如果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必须采用防护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在总箱内和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达到两级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和漏电动作时间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总配电箱内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总漏电保护器或各分支保护器;分箱内设置总隔离开关和分支隔离开关;开关箱内设置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

  第九条:PE线除在配电室或总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或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阻值的要求。

  第十一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实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十二条: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第十三条: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现口,应设在箱体底面。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1

  1.油漆工人必须经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油漆作业生产。

  2.油漆车间、小组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定,并随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油漆场所应建立和落实班(组)日检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油漆作业场所,禁止吸烟,禁止穿带有铁钉的鞋和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工作地点。

  5.油漆车间确需动火检修焊接时,必须经车间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合格,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并应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动火时应停止油漆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油漆车间应设置强力通风和抽风设备,自然通风条件要好,在遇火灾险情时应立即关闭通风和抽风设备。

  7.油漆作业场所禁止电加热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8.油漆车间不准积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积货物,保持通道畅通。

  9.油漆作业场地和调漆房必须经常打扫,随时清除漆垢、干残渣和可燃物。

  10.油漆小组的调漆房只准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释剂用量,油漆和稀释剂应选择安全地方妥善摆放,油桶应盖好,防止挥发或遇火燃烧。

  11.油漆车间、调漆房、烘房的门应一律向外开启。

  12.油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安装、维护。

  13.油漆车间的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线路应穿管敷设。

  14.油漆车间调漆房的闸刀、配电盘、断路器应安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15.凡是喷漆设备均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以防静电聚集。

  16.油漆和溶剂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隔热、无阳光直射的库房内。

  17.库房三十米内不许动用明火,不许吸烟,应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18.油漆库人工堆码不宜超过1.8米,防止“倒垛”事故发生。

  19.油漆车间、调漆房、油漆仓库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干沙。灭火器应经常检查。

  20.油漆车间发生火灾后,首先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把各种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切断,立即进行扑救。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生产部门负责技术验证和现场指挥。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4.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4.1.2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1.3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

  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要求: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2.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2.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4.2.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4.2.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2.15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3高处作业许可

  4.3.1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2《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前要要亲自或指派专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归档管理,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督导检查。

  4.3.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3.5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3

  1、进入码头区域要求。

  1)非本区工作员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车辆进入需安装阻火器)禁止参观、拍照。

  2)凡进入码头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钉子鞋,必须服从码头工作人员的管理。

  3)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4)除本公司员工外,其他人员进出码头作业区应在门卫登记。

  5)码头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

  2、靠泊作业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岗,尽心尽职,不得撤离岗位,不得玩忽职守。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3)靠泊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及个人防护用品。

  4)禁止在码头前沿和危险的地方攀爬,防止发生坠水事故。

  3、装卸作业

  1)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操作程序操作。

  2)在使用输油臂时,必须按输油臂操作程序操作。

  3)作业前准备好消防器材,防止万一。

  4)遇有雷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装卸完毕,清理现场所有的杂物。

  6)在作业过程中严禁饮酒。

  4、环境保护

  1)码头区域内禁止堆放污油及含油的棉纱和易燃物品。

  2)禁止停靠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只。

  3)禁止在码头水区域内排放油类及各种化学品物料等有毒有害物质。

  4)禁止在码头区域内游泳。

  5、码头的.消防设备和防污设备的管理

  1)码头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定期检查,试验,每月不少两次,确保消防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消防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使用完毕后应立即补充恢复原状,以备应急时随时时可用。

  3)防污设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4)消防设备和防污设备未经允许不准随意使用。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公司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等。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局部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按安全管理程序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大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安委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作业部门应制定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作业方案,填写停气、降压、管线改造作业报告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附件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核,经审批后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第三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作业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由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

  第四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章停气与降压

  第六条作业部门对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第七条供气部门对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在作业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第八条停气与降压作业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做好准备: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第三章动火

  第九条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第十条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第十一条停气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带气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第十三条带气动火作业设置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气

  第十四条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在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第十六条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⑵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公司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5

 1、目的

  1、1为适应工厂灵活的用工制度,进一步强化工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员工的设备操作技术水平,防止设备的'非正常损坏,避免误操作而引起的设备事故或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设备操作证是指准许操作人员独立使用机器设备的证明文件,是设备操作人员通过技术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凭证操作是保证正确使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2、管理职责

  2、1资产部作为工厂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操作人员的设备操作考核及操作证的发放等管理工作;人事部门会同资产部做好设备操作人员的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安全环保部门及各设备使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协助资产部做好设备操作证的管理工作。

  3、设备操作证发放管理程序

  3、 1新进员工上岗前或在岗员工转岗前须由所在单位组织技术理论学习并指定师傅现场指导设备操作实习后,在确认已懂得正确使用设备和维护保养设备时,向工厂设备主管部门申请理论及操作考核,合格后由设备主管部门签发操作证,方能单独操作设备。

  取得由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由设备使用单位统一收取上缴资产部换取工厂发放的设备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厂内特种设备。

  3、2为便于对各单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各单位新员工上岗前或在岗员工转岗时应及时将名单送人事部门确认后送设备主管部门,便于发放或变更设备操作证。

  3、3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设备操作证(或复印件)上岗作业,以备查验。

  3、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设备造成设备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4、考核

  4、1无工厂发放的设备操作证操作使用设备,每发现一人次扣罚所在单位xxx~xxx元。

  4、2因无相应的设备操作证操作使用设备造成设备事故,按照不高于事故经济损失的20%,扣罚所在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造成重大事故致使设备报废,将追究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4、3因无相应的设备操作证操作使用设备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工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5、凡操作权属为工厂的机器设备(不含出租设备),均要持有设备操作证;调离工厂应将设备操作证上缴设备管理部门,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还需要将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一并缴回。

  6、工厂人事部门在办理员工辞退或调离手续时,应同时将有关设备操作证收回,并送设备管理部门注销。

  7、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工厂另行决定。

  8、本办法自下发日实施。

  9、本办法由资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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