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8 18:36:58 好文 我要投稿

用工管理制度15篇【精】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用工管理制度15篇【精】

用工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来施工、承包和租聘方以及外来施工和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一、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是相关方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2、负责对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3、负责督促相关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1、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鉴定审核。

  2、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1、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2、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3、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发包方生产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

  5、发包方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6、承包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7、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8、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

  9、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0、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12、承包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违反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我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发包方单位相关责任。

  四、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安全资质资料:

  1、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及授权书。

  4、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施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

  7、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8、施工设备、设施台账。

用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企业承担项目部施工任务期间的全面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规范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的经济合作关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工程劳务分包(原则上指含小型机具、部分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工程分包,下同)、专业分包、整体包工包料承包的劳务企业的劳务管理。

  第三条:劳务管理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谁用人,谁负责”。

  第四条: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其经济合作关系以书面的承包合同形式确立,劳务企业与劳务工之间的关系是用工主体与劳动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合同关系一经确立,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以实施。

  第二章劳务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劳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及劳务管理业务流程

  一、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工程整体包工包料承包或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企业,必须具有专项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或建筑工程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工程承包。

  二、坚持劳务企业以企业法人形式承担建筑施工任务,严禁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市场准入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严禁项目部绕开准入企业直接与民工班组签订承包合同,对民工直接付款等扰乱准入企业内部管理秩序的行为,杜绝无证照经营和零散用工,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三、禁止劳务企业对所分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四、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管理业务流程》、《劳务工实名制管理业务流程》及《劳务费结算支付管理业务流程》的控制程序执 行。

  第六条:为了加强项目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全面预算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人工成本,项目部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时,应实行工程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招(议)标制度,确保使用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企业(队伍)的综合素质及价格的合理性。

  第七条:劳务企业招用的劳务工必须符合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有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劳务工不能低于规定比例;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工程项目整体包工包料承包、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应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企业、劳务工档案。由项目部必须对入场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并填写进场务工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3),附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项目部申报的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项目管理部(劳务)将不予审批签字,至上报为止。

  第九条: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部与劳务企业必须先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劳务企业必须与其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一周内将所签订的劳务工劳动合同花名册(详见附件4)报送项目管理部(劳务),否则,将对劳务企业(队伍)进行500元/人的处罚,项目部必须监督落实,否则将对项目部负责人予以500元/月的处罚至签订为止,此罚款在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审批时一并扣缴。

  第十条:劳务企业承担施工生产任务时,必须遵纪守法,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及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8周岁的童工和男性超过55周岁(不含55周岁)或女性超过50周岁的务工人员;严禁使用负案在逃人员;在施工现场禁止男女混住,一经查处将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的负责人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项目部在施工现场集中建立大食堂,实行劳务工集体就餐,并由工程项目部派专人管理,积极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使劳务企业(队伍)有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卫生环境和休息环境。

  第十二条:在项目部施工的劳务企业(队伍),在组织实施生产任务中,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宿舍,文明食堂。

  第十三条: 做好劳务企业劳务工的工伤保险和职业技能及安全培训工作

  一、根据国家和新疆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地区有关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劳务企业在施工期间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其所雇用的劳务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工伤保险费缴纳的程序为由项目部负责办理并代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按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一次性缴纳,由该工程施工的劳务企业(队)按其完成的总产值进行分摊和缴纳。如劳务企业(队)不配合项目部办理劳务工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项目部将不予审批支付劳务企业(队)工程分包款,至缴纳工伤保险及办理劳务工工伤保险登记手续为止。

  二、项目部要做好施工现场劳务工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劳务企业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工工伤保险管理责任书》,按时上报农民工参保人员花名册,并随时上报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加务工人员的花名册及办理务工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凡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或无身份证的务工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否则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均由项目部负责人全权负责。

  2、按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如工程项目的实际交工工期超过工程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时,项目部必须及时办理交工工期的延期手续,具体为:在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到期25日前,项目部应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盖章后,办理变更项目施工期限手续。若因超出上报时限发生的伤亡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部负责人全权负责。

  3、项目部要认真做好劳务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因劳务工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的,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

  三、 在项目部工程分包的劳务企业(队伍)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教育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从

  事劳务经营活动。对从事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及信号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工程项目部必须对其检查是否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上岗证,对无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不准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否则一经发现将对项目部和分包企业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时,为保证项目部与劳务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合作顺利,项目部应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工程项目部的合同监督、审核、签证变更等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分包企业应委派专人为施工现场代表(以法人委托书为准),负责施工现场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及全面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以此作为双方对帐时的有效凭证。同时,劳务企业必须加强在施工现场的技术、安全消防及机械设备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按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为准。

  第三章 承包方式与劳务费结算和支付

  第十六条:项目部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开工(或施工)前应做好工程项目成本计划收入与支出的分析工作,凡进行工程分包的劳务企业,必须以企业法人形式承担建筑施工任务,严禁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市场准入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否则,将对工程项目承包负责人予以5000元的处罚,此罚款在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审批时一并扣缴。

  一、工程整体包工包料承包的劳务企业负责人,对所使用的劳务队必须签订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对所签订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书》必须按正规制定的统一文本签订,不得随意拟稿自行确定。

  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签订之前,对所涉及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价格和劳务费支付比例问题,必须经公司项目管理部(劳务)审核后,劳务(专业)分包合同才能双方签订并实施(需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劳务)备案)。

  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劳务队所属的务工人员花名册(附件3)并加盖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公章

用工管理制度3

  1、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我厂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业务活动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相关方:参与我厂的工程发包、劳务发包、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业务,在全厂范围内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

  外用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4、职责

  4.1、相关方安全管理落实“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4.2、接待(牵头接待)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组织审核相关方各类证件、证照、资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要求)等,负责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

  4.3、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小甲方)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相关方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4、 生产行政部负责相关方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工程、劳务发包安全管理

  因技改、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使用劳务人员时,必须建立《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附件1),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并填写《相关方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风险评价表》(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或劳务。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5.2、 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管理

  5.2.1、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指中介机构或各类承包商、供应商等来厂从事的中介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设备设施使用培训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5.2.2、技术咨询服务联系或接待单位是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资格审核,负责相关方在厂区的交通、消防、应急协调,负责相关方在厂区内的活动、作业安全管理。

  5.2.3、技术咨询服务发包单位必须配合接待单位做好活动、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辨识,安排现场安全监管,全程跟踪指导相关方安全作业。

  5.2.4、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协议)要求,对本单位在公司的各类活动、行为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公司、厂部相关管理制度,接受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隐患整改,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实施。

  5.3、 外用工安全管理

  5.3.1、综合管理科应牵头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3.2、设备能源科负责对参与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工程正式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附件3)

  5.3.3、综合管理科依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用人通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4、外用工必须遵守标准工艺和施工规范,必须遵守我厂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5.3.5、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用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5.3.6、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5.3.6.1、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5.3.6.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5.3.6.3、 违章作业或指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3.6.4、《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5.3.7、外用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5.4、物流服务安全管理

  5.4.1、物流服务是指在厂区内从事的主料、原辅料、产成品、钢铁渣、工业垃圾等非公司内部运输单位的运输服务。

  5.4.2、生产行政部必须与物流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交通、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5.4.3、物流服务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对各类交通、消防及工伤事故按照政府规定和公司、厂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接受处罚。

  5.5、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安全管理

  5.5.1、外来培训是指公司或厂部接受的中职、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单位等业务相关单位在厂区内从事的学习、实习、培训、科研论证、经验交流等学习培训事务。参观考察是指股东、合作者、媒体、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组织在厂区内从事的各类访问、考察、调研和检查事务。

  5.5.2、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联系公司有关部室,对外来培训和参观考察视情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并经生产行政部进行培训后方可进入厂区。

  5.5.3、 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协调其它科室对相关方在厂区内的安全全面负责,对应职能科室必须安排专职专人陪同。

  5.5.4、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培训、参观考察人员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必须信守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类设备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协议、合同要求的事项。

  6、 考核

  6.1、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对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处罚。

  6.2、相关方主管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归口管理责任,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必须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相关方的各类事故依据合同、协议、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7、 违反本制度按照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

  8、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有效

用工管理制度4

  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厂发展对人力资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规定本厂的人力配置具体管理内容,包括招聘计划、招聘实施、甄试、员工录用、试用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异动、离场等。

  第三条权责:本厂的用工统一由厂部管理。

  第四条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车间)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员时,可向厂部口头提出招聘申请。 ⑴因员工离职造成职位空缺需要补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产能增加导致的定员增加的。

  2.厂部核查各部门人力资源编制、配置情况,检查厂现有人才储备情况,并依“内部调整优先”的原则作如下处理:

  若内部调整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进行内部调整。

  若内部调整不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招聘实施

  1.厂部根据招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工作要求,作如下处理:

  ⑴属“内部调整优先”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动调整;

  ⑵属对外招聘的,应结合人才市场情况,确定招聘渠道:

  ①大规模、多岗位招聘时,可通过招聘广告、参展人才交流会等。

  ②招聘人员不多且岗位要求不高时,可在厂大门及附近道路侧发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级人才时,可通过网上招聘,或者通过猎头厂推荐招聘。

  2.厂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⑴招聘广告,包括本厂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⑵厂的宣传资料如《员工手册》、《产品图册》、产品成果简介等资料。

  ⑶用于面试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⑷安排面试的《面试通知》小条纸(外出参加招聘会才用)。

  3.招聘时,厂部(或现场招聘人员)收集求职者的应聘资料,并作以下处理:

  ⑴对应聘者简历进行初步审查、筛选,重点是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经验、薪酬要求、简历填写的质量等;

  ⑵同一职位的应聘简历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试;

  ⑶对初步确认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安排其到厂参加面试;

  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应当面致谢或婉言拒绝,并将其应聘资料集中处理或退还。

  第六条甄试

  1.甄试一般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结合笔试或操作考试。

  2.厂部负责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并对用工基本条件进行把关;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者是否具备所应聘职位的技术、知识、身体条件进行把关。

  3.甄试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试由厂部与用工部门共同进行;

  ⑵一般管理人员的面试由厂部初试,然后转呈总经理复试,或由总经理直接面试;⑶主管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主试;

  ⑷涉及操作生产岗位的人员,应加操作面试;

  4.认真审查应聘者的相关资料:应聘者填写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个人简历)、证件近照2张、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证,工程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查验学历、职称证等,技术工种工人还应查验技术等级证或上岗证;

  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厂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

  ⑴通知被录用者入职时间、需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

  ⑵完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⑶审查核对相关证件与复印件,并收取其复印件

  ⑷办理临时厂卡;

  ⑸需在厂就餐者办理餐卡;

  ⑹需在厂集体宿舍住宿者,办理住宿手续;

  ⑺职前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的第一级),培训完毕须让被录用者在培训表上签名确认;⑻设立考勤卡;

  ⑼带被录用者(连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门报到。

  2.用工部门在接到被录用者后,应进行第二和第三级安全教育,并让其签名确认;

  3.厂部门立即建立被录用者的人事档案,并转财务部存。

  第八条新员工的试用与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个别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未满,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者,可由用工部门书面提出提前转正申请,办理提前转正手续;

  3.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对试用者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合格者,如期办理转正手续;

  4.试用期表现不佳,已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由用工部门提前通知其办理离场手续;

  5.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辞退;

  ⑵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⑶达不到上岗要求但却符合其他工种(岗位)录用条件的,变换工种(岗位)另行试用。

  6.试用人员转正时,应办理正式厂卡;属管理职位的员工,在转正的同时,由总经理签发所任职位的《任免通知书》;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凡入职者,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十条异动

  1.异动包括员工的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

  2.调岗

  ⑴员工在部门(车间)内部一般工种间的调岗,由各部门(车间)自行办理,既可临时的,也可固定的;

  ⑵员工在部门内部由普通工种调为技术工种,应报厂长批准;

  ⑶员工跨部门(车间)调岗,由厂长统一安排;

  ⑷部门(车间)不得随意将生产工人调为电工、机修工、司机、管理人员等,如确需要,应报厂长批准。

  3.迁升、降职、免职

  ⑴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以下情形决定:

  一是由厂领导决定起用、降职、罢免的;

  二是经厂奖惩制度和有关制度考核符合升职、降职、免职条件的;

  三是参加厂管理职位招聘考核获得录用而升职的。

  ⑵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厂部按规定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及《任免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异动中跨部门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单》:⑴调离者,应将自己原职位的工作移交给接手者;如一时没有合适的接手者,则该岗位的上级领导作为该岗位的代理人来接手。

  ⑵调入者,应接手原任职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岗位空缺,其工作由该岗位上级领导代理的,代理者应将该岗位工作内容如数移交给调入者。

  ⒈员工离场分为辞工、辞退、除名、开除等,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辞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辞工:

  试用期内的;

  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

  ⑵员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辞工的,应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厂。

  3.辞退员工

  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厂可以予以辞退:

  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厂规章制度符合《员工奖惩制度》辞退条件的;

  劳动合同期已满,厂不须继续聘用者;

  ⑵厂因其他原因辞退员工的,将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⑶厂辞退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后。

  4.除名

  ⑴员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5.开除

  ⑴员工有触犯国家法律及严重违反厂制度达到开除条件的,立即予以开除。

  ⑵开除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开除,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6.离场手续:

  ⑴工作移交:由离场员工所在部门、车间主管的监督下进行,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文件图纸资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电脑、及其他相关内容,并由接收人和主管签名确认。

  ⑵仓库的清退:并由仓库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⑶财务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并由财务人员签名确认;

  ⑷厂部清退,并由厂部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技术资料、图纸、书籍、

  《质量手册》、质量文件、质量资料

  厂配给的通讯器材退还

  《员工手册》退还

  厂卡退还

  宿舍领用品退还

  宿舍住宿费用(电)费结算

  考勤情况及工资结算

  发放《离场放行通知》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1.增补人员,在定编内的空缺补员厂长审批;新增编制的增员,由总经理审批。

  2.《新员工录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3.《员工异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4.《任免通知书》由总经理签发。

  5.《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第十三条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相关表格:下列相关表格在填写完整后,一律由财务部存档。

  《增补人员申请单》

  《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录用通知书》 《员工异动审批表》 《任免通知书》

  《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 《离场放行通知》

用工管理制度5

  1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节约水电,节约能源,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xx)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适用范围

  公用工程包括公司的电气、蒸汽、循环水、冷冻盐水、消防系统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厂(车间)。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集团公司配电室、锅炉房负责电气、蒸汽的安全供给,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公司相关厂(车间)负责循环水、冷冻盐水的安全供给,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条使用单位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厂(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电气安全管理

  1、公司电工负责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巡检等)。

  2、公司电工负责公司应急发电机的应急发电工作。

  3、生产部门负责将用电高峰安排到夜间峰谷期间使用,节约能源。

  4、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条蒸汽安全管理

  1、动力设备厂锅炉房负责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要对蒸汽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厂(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汽。

  3、使用蒸汽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条循环水安全管理

  1、各厂(车间)负责管辖内循环水泵和循环水凉水塔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循环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2、动力设备厂负责本部门内部对循环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各相关厂(车间)负责循环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部办公室负责各厂(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冷冻盐水安全管理

  1、各相关车间负责冰盐水循环泵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对循冷盐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循冷盐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各相关车间负责冷冻盐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办公室负责各厂(车间)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消防系统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用工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员工。

  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临时用工录用第五条录用程序

  1、各部门需使用零散民工、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若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3、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佣、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部门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四章录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章聘用管理

  1、严格控制在生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对于电气、机修、化验、计算机等技术含量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对于少数有一技之长安排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须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本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实行担保规定,凡来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有1-2名具有本地户口、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的人员出面担保。

  3、担保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2.1保证被担保人自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规定;

  2.2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3保证被担保人在服务期限内服从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2.4保证被担保人向本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

  4、被担保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协议条款;

  3.2工作服从分配,按时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

  3.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4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领亲友到本公司参观、住宿等;

  3.5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5、凡经公司考核录用的临时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⑴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张;

  ⑵本人身份证及当地街道或乡村出具的允许外出务工证明书、女性务工者还须另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⑶担保人书面担保字据;

  ⑷本人近期体检表;

  ⑸暂住手续证明。

  6、人力资源部负责同新录用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同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临时用工管理

  临时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七章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

  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及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28条 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29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0条 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31条 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第32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第33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34条 单位直接发给员工工资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实行保密工资的,允许查询本人工资情况。

  第35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扣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当年被扣款数额不超过全年奖金。

  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瞻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扣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在单位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37条 单位在招用员工之月起,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应当自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第38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39条 单位向全体员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单位任何财物;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4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43条 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单位并协助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44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单位秘密,更不准出卖单位秘密。

  第45条 单位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单位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单位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董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单位其他秘密事项。

  第46条 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单位秘密。

  记载有单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47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48条 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营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49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颁发一次性奖金五种。

  第50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1条 对有下列业绩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一次性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2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单位对违规违纪、

  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扣款、警告、记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5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视为记过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故旷工或虽打卡却未正常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4)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作区的;

  (5)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9)工作时间在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10)工作时间未经同意会客,或多次打私人电话的;

  (11 )对客户的态度较恶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电、水、气及关窗、锁门的;

  (13)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设备的;

  (1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作区参观的;

  (16)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7)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的;

  (19)在禁烟区吸烟的;

  (20)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记过1次: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3)浏览不良网站,导致病毒感染,给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6)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守则,给单位造成20xx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7)将单位内部的重要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8)对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坏影响的;

  (9)无理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0)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人为制造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的;

  (11)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单位张贴的各类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生冲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内被记过2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56条 员工违纪违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动机不良,认识态度恶劣,可以加重处理。

  第57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惩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8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或者备案,作出处理时一般应昕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员工。

  工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59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依法修订时,将通过公告的形式补充或者更新。

  第60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61条 本单位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或上墙公布视作己向员工公京。

  第62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

  第63条 本制度经届次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1、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3、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临时用工。

  第二章 临时用工范围

  4、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年限较短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 临时用工录用

  5、录用程序

  ⑴ 各部门需使用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⑵ 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⑶ 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项目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

  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

  6、录用条件

  ⑴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至58周岁。 ⑵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⑶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7、聘用管理

  ⑴ 对于聘用的临时人员(特别是专业性强、特种作业等)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需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报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3)人力资源部负责给新录用的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与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四章 临时用工管理

  8、临时工在工作期间,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9、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10、公司所有临时工一律穿戴劳保用品。

  11、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不得以各种理由请假,原则上部门经理没有权利批准请假。

  12、若非公司工作安排原因,在生产任务没有结束之前,临时工擅自离开工作场地,自离开之时起,公司不予结算一切费用,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工部门要将情况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附则

  13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重庆威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月一日

用工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

用工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或单位下同)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临时员工、业务外委临时员工及其他临时用工)。

  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临时用工录用

  第五条录用程序

  (一)各部门需使用零散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报总经理(或单位主管)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二)特殊情况下,若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三)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佣、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部门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六条录用条件

  (一)有坚定的`法纪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和技能知识。

  (三)具有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工作劳动能力。

  (四)身体健康(工作前经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自理),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满18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新招聘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

  (六)符合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聘用管理

  (一)严格控制在生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对于电气、机修、化验、计算机(不知你公司具体需要技术情况不合适请自改)等技术含量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对于少数有一技之长安排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须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二)本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实行担保规定,凡来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有1-2名具有本地户口、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的人员出面担保。

  (三)担保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保证被担保人自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规定。

  2.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保证被担保人在服务期限内服从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4.保证被担保人向本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被担保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协议条款。

  2.工作服从分配,按时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领亲友到本公司参观、住宿等。

  5.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五)凡经公司考核录用的临时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张。

  2.本人身份证及当地街道或乡村出具的允许外出务工证明书、女性务工者还须另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担保人书面担保字据。

  4.本人近期体检表。

  5.暂住手续证明。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同新录用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同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工管理

  第八条临时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九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及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11

  各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用电管理,保证施工用电及施工过程中电力设施的安全,避免人员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用电安全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为保障各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我所特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相应成立以项目经理、总监为组长的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所办公室备案。

  二、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地方关于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申报施工临时用电计划,及时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证,报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三、施工、监理单位临时用电必须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用电设施进行搭线安装,严禁施工、监理单位私拉乱接电线,并按相关规定配备好防雷、灭火等安全设备。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操作、监护和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由专业电工人员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建立电气设备、设施维修制度,由专业电工人员加强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等,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名。

  七、大风、大雾、暴雨、雨雪等恶劣天气以后,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整个施工现场的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再投入使用。

  八、对施工现场必须拆迁的高、低压线路和电杆等电力设施,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拆迁。未及时拆迁的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要按电力部门的要求做好保护措施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机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九、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使用的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禁止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挖机、起重机、压路机等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禁超限超载行驶,翻斗车、挖机、起重机等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放下车厢、挖斗、起重臂等,防止超高擦挂电力线路,发生安全事故。

  十、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拆除,不得留下安全隐患。

  十一、以上管理要求由项目监理组督促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用工管理制度12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来项目部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与项目部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是项目部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2、负责对项目部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3、负责督促项目部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项目部。

  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项目部的安全监督管理。

  1、负责对项目部的安全资质进行鉴定审核。

  2、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1、因工程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2、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3、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生产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

  5、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安全管理要求。

  6、安监处、劳动用工科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7、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8、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本矿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

  9、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0、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12、承包单位在我矿范围内,违反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我矿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四、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安全资质资料:

  1、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及授权书。

  4、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施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

  7、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8、施工设备、设施台账

  9、劳动用工五统一资料。

用工管理制度13

  1、凡到幼儿园做临时工的,必须有所住地区介绍信、身份证,并有1—2名担保人。

  2、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无奖金,期满合格后签订合同。

  3、合同一年到期后,如工作需要,本人又愿意继续干,可续合同,工作两年以上,表现突出的,可升一级工资。

  4、聘用工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可享受幼儿园职工的福利待遇。如:节假日、工作服等,三年以上的`按一半对待。工作不满半年者,不享受幼儿园任何福利待遇。

  5、严格遵守幼儿园一切规章制度,违纪一次除批评教育外,按规定扣除奖金,违纪两次警告,三次解除合同。

  6、对幼儿园设施、用具过失损坏赔偿50%,责任损坏赔偿全部损失费和修理费。

  7、临时工必须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

  8、如有吵架、打架情况,立即开除。

  9、工作中由于自己失误致残者,幼儿园概不负责。

用工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1、为维护项目部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临时用工单位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3、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临时用工。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本制度所指临时用工是指不在公司正式和试用编制内的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人员。

  第二章临时用工录用

  1、因施工生产的需要招收临时工,由项目经理对招用临时工的劳资,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核,技术工人必要时需进行理论,实践考试和体格检查,符合录用条件的,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临时用工申请计划应写明用工事由、用工期限、用工人数、用工来源、是否需要公司提供食宿和建议工资水平。

  3、要求当临时工应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出示身份证和原籍村,派出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及计生情况证明,遵纪守法,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服从统一调配安排。

  第三章临时用工管理

  1、临时工为施工生产提供技术和劳务,可根据被招收人员特长安排,禁止以普代技,不得单独承包工程。

  2、招用单位为临时工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施。对临时用工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临时工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公司只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必要义务。

  3、招用的临时工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参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并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证上岗。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听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劳动纪律。

  4、招用的临时工经教育培训后,尚需向临时工带队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临时工带队人对所带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他们熟悉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知识。

  5、招用人员上岗后应等同在册人员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不守纪律,不服从指挥,盲目蛮干者按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处理清退。

  6、对临时用工因意外给公司财产、声誉或正常工作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用工部门负责追索赔偿,赔偿额度视事件大小由用工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部门、财务部门或公司分管用人部门的高层领导决定。

  7、对临时用工给公司因盗窃、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而造成的公司财产、声誉或正常工作延误的损失,公司将严厉处罚,同时追究用工部门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人力资源部门按临时用工合同规定时间核定临时用工工作完成情况,并根据临时用工合同和实际临时工工作表现制作临时用工工资单,通知财务部门发放临时用工工资。

  9、对因临时用工发生的其他开支,由用工部门制作预算并根据实际支出的票据进行报销。

  10、公司不负责临时用工除用工合同规定的工资和开支以外的费用开支。

  第四章附则

  1、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责解释。

  2、本制度经报项目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15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工(包括计划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预防临时用工中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用工,必须按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用人安全关,不得擅自随意招用。

  三、凡被录用的临时用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并建立安全保证金档案。具体缴纳数额参照项目部安全保证金制度标准执行。

  四、安全保证金只作为因本人责任而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安全风险抵押金,除给予辞退、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安全保证金全额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则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在月工资中考核;凡属于正常辞退或本人自动离岗的人员,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

  五、招用较重的体力工作,如搬运、挖土方等短期工,项目部也要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安全风险金可适当交纳),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用工,还必须持有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允许上岗工作。

  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工人员不得从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八、明确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工招录后,一律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在安排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项目部正式员工带领或管理,禁止临时用工在无人管理或无人监护下独立作业。

  十、临时用工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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