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5-12-05 19:23:00 好文 我要投稿

(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责任单位按权限落实的工作机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局森防办除做好内部安全工作的同时,负责各镇街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局机关其它科室负责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安排专项检查和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除按照区安委会的安排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外,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查重点隐患单位的整治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 基层单位在防火期内,每月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制度建立、职责确定、人员培训、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处置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年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安监局、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和倒查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1、零件物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及时编制零件、材料计划。做好订货、领件、供应等工作。

  2、库内要通气良好,地面干燥,一切零件、材料、附件都要定区,定位、定架、定箱。清洁整齐摆放.要铁离地,链离墙,橡胶物品避阳光;精密零件装柜箱。零件要上放轻,下放重,中间放常用。

  3、各种零件、材料都要根据保管技术要求合理保管。定期维修,做到勤检查,勤整理、勤涂油,不潮湿,不腐蚀、不生锈,不变形,不丢失.

  4、建立贴目、零件器材卡片。严格执行领发、登记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执行和落实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一:公司总体安全目标是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地面实现零死亡。

  第二:保证公司运作、资金资产、人员在生产中时刻处于安全可控范围。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一:新员工入职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由人事行政部主导,用人部门配合,培训时间为2天。

  第二: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三:员工岗位调动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培训由人事行政部主导,用人部门配合,培训时间为1天。

  第四:特殊岗位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人事行政部主导,各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或课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六:公司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

  第七: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依法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其《安全操作合格证》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和人事行政部核查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备查。

  第八: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主题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选举公司各模块关键员工成立“安全小组”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一)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员安全的管理监督

  1、人员的安全培训

  2、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人员安全问题隐患的整改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日常生产运作的安全管理监督

  1、安全生产标准的建立

  2、运作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运作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公司资产资金的安全管理监督

  1、应收、应付账款的安全管控

  2、公司固定资产、残值、存货、物资资产的检查管理

  3、财务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由组织发展部成立的安全小组负责公司各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整改

  1、人员安全

  2、资金资产安全

  3、消防安全

  4、运输安全

  5、仓储安全

  6、信息安全

  第二:公司所属部门或分公司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各类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检查。

  例行各类安全检查。主要有公司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隐患排查、反违章、重点检查、抽查、危险源排查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一、厨房的常规卫生环境要求

  1、保持地面及墙瓷砖无油腻、无水迹、无卫生死角、无杂物。

  2、厨房内必须杜绝“四害”

  3、厨房内的.各种用电设备必须定期检修保养不能发出噪音

  4、厨房的设备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及定期清洗

  5、厨房的用具用餐具必须保持符合卫生标准

  6、厨房工作人员在厨房工作环境必须遵守“厨房个人卫生标准”以及必须持有政府规定的卫生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

  二、厨房各作业区的卫生管理制度

  1、热厨区域:

  (1)炉头必须保持清洁,各炉火必须燃烧火焰正常

  (2)炉灶瓷砖清洁、无油腻,炉灶排风及运水烟罩要定期清洗,不得有油垢

  (3)各种调料罐、缸必须清洁卫生并加盖,各种料头必须定时冲水及更换

  (4)所以汁水及加工成品酱料必须定期检查及清理

  (5)定时定期清洗雪柜及清理各种干货杜绝使用过期或变质餐料

  2、切配区域:

  (1)各种刀具及砧板必须保持清洁状态

  (2)雪柜必须定期清洗及检修保养

  (3)生熟食品必须严格分开储存

  3、冷菜区域:

  (1)所以汁水必须定期清理及制作

  (2)生熟食品必须严格分开储存

  (3)操作人员在制作食品前后时必须清洁双手及带上一次性手套

  (4)所有凉菜必须当日用完不能过夜再用以防滋生细菌

  4、饼房区域:

  (1)地板及下水沟必须保持清洁无油腻、无水迹、无卫生死角及无杂物堆放

  (2)烘焙炉及雪柜必须定期检修及保养

  (3)所以面包出炉后必须完全常温后才方可用保鲜膜包起储存

  (4)必须定时定期检查各种罐头各干货的生产日期及质量

  (5)制作包点及糕点时必须严格遵守制作制作手则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任职资格:

  工民建、室内设计等相关专业,大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1、具备整改工程装修或修改方案制定、设计、预算、施工管理能力;

  2、熟悉工程验收标准和保修整改流程;

  2、精通电气、土建、结构、装修;熟悉成都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4、思维清晰,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一、目的

  (一)为明确安全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使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能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以及自下而上层层保证实现,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

  三、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一)工亡和重伤事故为零;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三)爆炸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为零;

  (四)千人负伤率5‰;

  (五)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率100%;

  (六)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率100%;

  (八)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完好率100%。

  四、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原则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历年和上年度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制定,最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二)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不能高于行业和安监

  部门规定的目标指标,不能高于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要体现持续改善的原则。

  (三)死亡及重伤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事故(火灾、爆炸、设备等)必须严加控制,确保事故发生率为零。

  (四)安全生产目标除事故发生率的硬指标外,还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作业规范、安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指标。

  (五)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必须进行量化(即每项均有指标),同时要把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公司有指标;各部门、车间、班组直至员工均有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五、目标与指标的'分解

  (一)安全目标制定后,根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二)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量化考核后,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与工资分配挂钩。

  六、目标与指标的实施

  (一)总经理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要抓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与执行。各级部门均应在抓生产的同时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做到“五同时”,总结经验,评出先进并实行奖励,树立先进榜样。

  (二)安环部每半年度和年度末要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目标与指标的奖惩考核

  (一)奖励规定

  1、在年度考评期内,公司完成考核期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给予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主管部门奖励。

  2、各部门全面完成安全生产考核目标指标的,给予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和部门奖励,其余有关人员和部门按比例给予奖励。

  3、奖励方案及奖金额度,由公司另行制定。

  (二)考核规定

  公司或属下各部门发生超考评期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考核指标时按下情况进行一次性处罚:

  1、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死亡或一次性重伤三人以上的责任者予以考核1000—20xx元,公司予以除名,事故部门负责人考核一个月工资,车间负责人考核3000元。

  2、发生重伤一人,考核事故部门负责人1000元,车间负责人500元;重伤二人,考核事故部门负责人20xx元,车间负责人1000元。

  3、一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性死亡两人以上,后果特别严重者,除执行考核外,部门负责人免职。

  4、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以外的其他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人员的处罚按责任划分按比例进行处罚。

  5、部门对考核指标第(五)(六)(七)(八)项没有按要求执行落实的每宗按公司违章处理考核管理制度执行,并取消奖励资格。

  6、对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屡教不改等恶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并作出处罚。

  (三)制定目标与指标考核办法,由安环部进行考核,由工会进行监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总结与评比。

  (四)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八、附则

  (一)本制度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归口管理。

  (三)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安环部。

  (四)本制度自颁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各项法令规程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促使供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产是公司的头等大事,各项工作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劳动保护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3、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各科室应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教育工作,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本公司的设计、科研、建设和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各项安全法令、规程、规定、条例和标准。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干部职工都应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执行安全职责。

  第二条公司领导安全责任制

  1、对公司安全工作人员全面负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程和指标,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的决议。

  2、关心爱护群众,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与生产措施。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4、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制定对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和组织,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组织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对重大不安全隐患组织落实整改。

  8、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五落实”(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三同时”(新建、改造、扩建)。

  第三条各科室中层干部的安全责任制

  1、认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决定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对所属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对新工人或代培人员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巡查考核。

  3、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4、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5、加强生产设备,特别是安全装置,防火设施的管理,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6、经常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并及时组织交流推广。

  7、按时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8、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10、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负责检查原因,采取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第四条办公室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1、协助经理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制度。

  2、组织制定和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的宣传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考核。

  5、组织参加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不安全隐患和整改工作。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的安全工作。

  7、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参加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8、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9、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有权制止,紧急情况下可先令其停止工作或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1、负责安全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义务消防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生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调度、安装)设备的安全职责

  1、编制或修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大修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制定长远生产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与文明生产的项目。

  4、负责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严格控制技术措施经费,不准挪作它用。

  6、生产调度根据安全技术和生产技术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

  7、妥善、果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事故,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六条经营管理人员(办公室、材料、财务、营业、保卫)的安全责任制

  1、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各种防护器材和灭火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

  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和危险品,气瓶的管理工作。

  4、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做好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年度检审工作。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费用的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七条各科室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1、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科长主任搞好工作。

  2、对新调入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好定期安全活动。

  3、加强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遇有违章作业或险情应立即制止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4、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向领导报告并参加调查分析,弄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5、检查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负责本单位安全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八条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基本要领。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3、严格工艺控制运行程序,精心操作,记录完整详细,准确可靠。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

  5、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6、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7、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工具。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

  1、新职工(实习人员)进入公司必须进行三级(公司、科室、班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2、公司调出工作人员六个月以上返岗者,都要履行科室、班组安全教育。

  3、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都必须由接待人员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带领。

  4、从事电器、焊接、起重、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5、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技术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6、发生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7、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之自觉的遵守纪律、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8、大修和重点项目检修,都应在进行停车前、停车中、检修前和开车前专门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9、职工违章作业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并将事故性质责任记入安全作业证。

  10、新职工进入岗位,不经考试合格不准独立作业,违犯制度,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领导人责任。

  第十条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和整改隐患。

  2、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及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中心,依靠群众,边查边改,及时推广先进经验。

  3、五查的具体内容是:

  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完善离岗位做于生产无关的事情。

  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是否有章不循的情况,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工作上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是否做到及时严肃处理,安全与生产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查隐患:是否做到了安全文明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厂房建筑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跑、冒、滴、漏是否达到了规定标准,劳保用品是否按规定穿戴了。

  4、安全检查的形式分公司、科室、班组三级进行,公司检查由办公室组织、各科室有关人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班组检查每月一次,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5、公司办公室除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外,还要根据季节的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及防冻、保温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性检查。

  6、公司办公室各科室都应根据安全生产情况,经常进行不定期抽查。

  7、生产工人应严格进行交接班制度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整改。

  8、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常的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地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9、各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凡科室能整改的不交公司处理。

  10、对查出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不准拖延,有些限于物资、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定出计划,限制解决,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检修制度

  1、一切检修工作应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

  2、所有管道、设备检修前,必须制定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安全检修方案,凡二人以上检修的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3、检修前必须做到充分的思想和物质准备,做到工具齐备、安全可靠。

  4、高空作业、土石方工程、吊装作业,应严格执行《建筑按装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5、检修所用的临时照明,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灯泡,绝缘要良好,所使用的电动工具要有可靠的接地。

  6、凡是机电传动、设备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要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7、焊接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在容器内潮湿地沟或金属体上焊接时,应指定专人监护。

  8、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可靠,氧气软管应耐20个大气压,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安全水封。

  9、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要保持安全距离。其距离不应少于7米,距离明火不应少于10米,高压线路下和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

  10、电焊工应符合下列标准

  ①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②焊机二次线圈及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直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③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辩认,绝缘良好;④焊钳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挡板。

  11、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设备,在潮湿地点,容器或金属导体上焊接时,要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在多人交叉作业的场所,要有防止电孤刺伤他人眼睛的措离。

  12、电气检修。必须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并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凡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外,不得任何人拿掉送电。

  13、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明线路确实无电后,方可作业。

  14、线路经过验电确认无电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停电、放电、验电,检修必须派有实践经验的老工人负责监护,任何情况下禁止带电作业,特殊情况需经分管生产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15、外线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五级以上大风,禁止高空作业,登高作业需设专人监护,有两个以上供电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离,防止误送电。

  16、配电室安全管理制度

  ①非配电室人员不准进入,包括室外变压器宅内,如需进入者,须请示分管领导后,方可进入。

  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制度。

  ③严格执行检查,维修和交接班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④勤检查,确保全厂用电安全。

  ⑤不准随意动用配置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各类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

  1、在生产中,因违犯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失误操作,造成机器具设备损坏、大量漏水损失,为生产设备事故。

  2、因维护不到位、不及时造成水质污染,因购材料低劣造成漏水的,为生产责任事故。

  3、违犯交通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交通事故。

  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5、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使某些器管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二)科室的事故管理

  由单位领导负责,并按照事故的业务分工指定专人管理,月初将上月的事故,汇总报办公室。

  (三)各科室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由本单位根据业务分工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上报。

  (四)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由公司指

  定单位为主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上报,重大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五)事故的分类与事故的分工管理

  1、安装工程事故由安装处负责管理。

  2、机、电、仪表设备事故由设备生产调度中心负责管理。

  3、质量事故由生产调度中心负责管理。

  4、交通事故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5、工伤事故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6、破坏事故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7、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

  8、维修工程由客服中心负责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第一章文明办公、生产制度

  一、办公室、调度室

  1、上班着装应简洁、大方。

  2、女性上班不宜戴过多首饰,不要浓妆艳抹。

  3、应该保持自己办公室的整洁。

  4、上班不能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应聊天。

  5、使用规范办公用语,如“您好、请稍等、对不起”等文明用语。

  6、上班时间不许吃零食,不许瞌睡。

  二、岗位工人

  1、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态度端正、积极勤奋。

  2、禁止酒后上岗、精神状态不佳上岗。

  3、禁止睡岗、串岗、脱岗,上岗玩手机及其它电子产品。

  4、员工必须遵守上级管理部门和厂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5、选煤厂厂区内禁止吸烟,地上不许有烟头、烟灰。

  6、上下班走路要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禁止大声喧哗嬉闹。

  第二章领导盯岗制度

  1、盯岗人员盯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须向领导请假,并在安排好顶替人员后方可离岗。

  2、盯岗人员要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生产情况,对“三违”行为要及时做出处文档理以免影响生产。

  3、盯岗人员应及时传达并贯彻好上级机关的指示、命令。

  4、盯岗人员要认真做好盯岗记录。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选煤厂生产协调工作,形成以调度为中心的生产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公司计划,全面地、均衡地、安全地组织完成好全矿煤炭洗选加工任务。

  第三条:调度工作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要加强对生产协调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调度部门的作用,调度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调度职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在厂领导的指导下,负责全厂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按班、日、旬、月完成煤炭洗选加工任务、协调设备检修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权。

  第三条: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班组积极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事故时,调度室应及时组织抢救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第四条:准确掌握全厂生产动态,对生产薄弱环节、安全质量情况等进行合理调度。

  第五条:按时填报生产等各项工作的报表。

  第六条: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帐,调度资料要妥善保管。

  第七条: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八条:正确处理好调度通知、调度通报等紧急公文。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了解计划、生产安全的实施和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不断完善调度设施,做好日常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完好。

  第十一条:负责与其他班组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自动监控和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选煤厂用于监测、控制的自动化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的监测装置,必须稳定、可靠、准确、灵活。

  2、禁止非专业人员对自动化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标定和校准。

  3、自动化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所使用的电源必须是交流净化稳压电源。

  4、从事自动监控的维修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1、员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保证安全生产。

  2、生产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各类事故发生,实现“三无一降”(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经济损失)。

  3、生产岗位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以便保证质量,严禁穿着个人衣服上岗。

  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操作,任何人不准强令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并有权向上级报告和如实反映情况。

  5、坚持文明生产,做好清场工作,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齐,牢靠。边角料,杂物要及时清理,保证做到道路坚实畅通。

  6、电器和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出现故障时应由专业人员排除,非专业人员严禁自已动手处理。

  7、超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对已损坏的钢丝绳变形的吊钩,斜环等严禁使用,应及时更新,绝对禁止超负荷作业。

  8、超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吊运物体设备时严禁从人的'上空行走,重物与起重吊臂下不准站人,吊物时要有专人统一信号的指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为了消退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促进车间生产经营的有序进展,结合本车间实际状况,特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职工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爱护用品,仔细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必需时刻谨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严格执行残疾职工的安全监护工作,对残疾职工要组织职工结对子,每一名残疾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由班组的其他职工或领导指定人员负责监护,确保残疾职工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

  3、职工应熟识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并把握其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确保安全有效,应定期检验,放置位置应明显,四周无阻碍物堆放,有效期限标志明显。

  4、职工在车间内应走安全通道,通过料垛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攀爬料垛。

  5、工作中,要严格根据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并造成肯定损失的,视情节赐予肯定惩罚。

  6、职工在操作设备时应精力集中,不得说笑闲谈或在疲乏状态下连续工作。

  7、各班组职工应定期对组内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削减事故隐患,发觉设备特别应马上上报维护。

  8、保养修理设备时,必需在明显处挂出警示牌,修理需动用电源时,严禁其他组员触动设备开关。

  9、职工必需娴熟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熟识设备的性能特点,未经允许非本岗位职工严禁擅自操作其他工序的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10、职工应熟识车间总电源位置,如遇紧急状况应马上停机停电,妥当处理并准时上报。

  11、车间工作现场地面应时刻保持清洁,成品、备件、原料、废料等堆放应根据规定放置。

  12、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的确需要,需报车间批准,由设备修理人员负责,用后准时拆除。

  13、下班前,班组长应负责关闭设备及照明电源,关闭门窗。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为了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和企业的效益,增强广大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驾驶员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觉坚持中速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二、驾驶员应在取得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后执业。

  三、在上岗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特别是制动与转向系统技术是否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四、装货后、车辆运行前要查看货物的装载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行车。车辆到站、卸货时,要先查验货物完好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卸货。

  五、通过漫水路、桥时,应停车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低速通过,遇恶劣天气条件时应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视情决定是否运营。

  六、通过铁路道口时,要提前减速,注意观察道路信号,服从看守人员的指挥。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要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七、驾驶员开车时必须集中精力,不准闲谈和打电话。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等违法、违章作业行为。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八、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车还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安全法令、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系统的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本制度只明确公司经营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各发、变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自行拟草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行政领导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确定“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安全工作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按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的目标,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目标,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审批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措施。

  3、组织制定和落实各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职责,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协作配合关系,协调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事故通报等材料,在对重要内容批示、贯彻意见、落实责任、检查考核的同时,必须带头贯彻执行。

  5、主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生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领导设备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管理监督人员,配齐实施安全管理监督必须的装备;支持安全管理监督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职责;在事故性质认定上,支持安监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在工资福利上,切实保证安全管理监督人员与同级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主持重大或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了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8、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9、每季深入各重要生产现场检查生产情况不少于次,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10、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员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第五条分管综合业务、电网调度、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督促用电测控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全面落实。

  3、负责督促公司的电量电费结算工作,监督电费的回收管理,杜绝电量电费回收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4、加强负荷拓展和用户的业务扩充,随时了解直供企业和联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适时改变和制定相关营销策略,减少各种经营风险。

  5、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新接入用户的准入标准落实,保证公司新增负荷和现有负荷的安全性和优质性。

  6、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主动接受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归管理,做好事故的报告和协助安全监督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检查调度生产部门的电网调度工作,确保公司变电站的防汛渡汛,在枯水期做好电力电量的平衡供应,确保用户用上放心电、合格电。

  8、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分管职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例会。

  9、负责公司的资金筹措、管理,做好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用、大修技改费用及安全生产基金的及时到位工作;保证员工依法参加劳动社会保险和依法享受劳动保险各种待遇。

  10、参加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兰州大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兰州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后勤保障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后勤保障部各部门的工作中,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减少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档案资料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具体内容涉及设备设施、工作场所、有害物品、用电、燃气、车辆、食品、消防、工程、防疫等方面。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以及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后勤保障部分管安全的副部长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二)参与制定、修订和审查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四)组织或参与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第六条后勤保障部其他副部长是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学校及本级党政班子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各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一般为兼职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二)督促部门人员切实按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计划;

  (三)协助领导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巡查并记录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分管安全副部长汇报;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做好部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六)对上级的安全指示和基层的安全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章设备、工作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各种设备和仪器,保障各种设备和仪器不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仪器。

  第九条工作场所布局要合理,有毒有害、需进行高空作业的场所,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条建筑物必须安全,通道平坦、畅顺,经营性用房须告知经营者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工作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对各种电器设备进行清洁卫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预防触电或漏电。

  第十三条注意用电、用气、用火、用水安全,规范使用电、气、炉灶等设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负责电梯管理的部门,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负责锅炉管理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警报保护装置、阀门等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同时做好维护检查情况的登记和存档。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锅炉在运行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当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告。

  第四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废弃,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使用地和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消除可能引发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八条贮存鼠药、农药、强酸、汽油、消毒液等危险品,必须专人、专箱(橱)保存,严把物品发放关。严禁非相关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危险品存放场所和领取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使用药物防“四害”时,小面积用药须放置警示牌,大面积用药和喷洒农药前除放置警示牌外,还应提前做好宣传、安全防范以及病虫的回收、处置工作。

  第五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配电房应配备合格的保安工具、测试笔、绝缘手套、灭火工具、防鼠用具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工要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电工及有关管理人员须熟知电业规程。

  第二十二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配电房,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配电房的电器设备、开关,配电房、发电机房内严禁烟火。

  第二十三条带电操作或停电检修时,必须有专人在旁边监护。

  第二十四条水电工要经常巡视检查水电设施、管线等,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置并上报。

  第六章用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水源水、蓄水池水、管网末梢水根据国家标准定时、定点进行水质检验。

  第二十六条对供水设备、管线及蓄水池定期进行检修、清洗、消毒,严防水质污染。清洗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做好蓄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接受卫生部门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合格。

  第二十七条水泵房、蓄水池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二十八条定时检查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喷淋给水、污废水及雨水排水管路,发现堵塞外溢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供水设施和供水管道上进行接管或其他作业。

  第七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各相关中心负责对包括校车、垃圾车、洒水车、电瓶车、机械三轮车等各种车辆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对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核以及安全行车培训。

  第三十一条运输服务中心要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对驾驶的车辆做好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执行出车任务时,要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检查工作,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第八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相关中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学习培训,及时消除食品安全生产隐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明确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制作、运输、售卖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相关的资质、许可证等须按期审验。

  第三十五条严格食品原材料、半制成品的申购、采购、验收、分类存放制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备的信息档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食品加工、制作、洗消、贮存、售卖及就餐场所,要满足采光、照明、通风、排污、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要求,并制定落实相关巡检巡查制度,保留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餐具收集、洗消、存放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餐具定期抽检制度,建立检测实验室,强化抽检范围及频次。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取样、销毁、记录工作,配备专门设施设备,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第四十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做到食品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十一条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食品卫生防护用品,自觉接受培训,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定期组织开展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组织不同区域所有人员疏散演练(路线、时间、准备等)。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须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规情况;

  (五)相关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七)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检查、清洗情况;

  (八)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持证上岗,并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堆放与设备无关的杂物;

  (二)严禁脱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控室随意触控设备;

  (四)消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和记录。

  第四十六条结合不同季节火灾特点,做好南山林场、萃英山林场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林场防火措施。

  第十章工程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按后勤保障部相关制度办理施工安全手续,严禁违规操作。

  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放置安全标示牌,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四十九条现场施工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五十条专用设备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一条施工用水、用电不得随意接入,未经后勤保障部同意,严禁开关水电闸阀;工地宿舍要严格管理,严禁乱拉电线,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杜绝任何隐患苗头。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安全工作,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疾病防疫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疫情期间保持工作区域环境清洁,每日通风,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

  第五十四条餐厅每日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

  第五十五条每日须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用标识区分,分类存放,避免混用。

  第五十六条防疫期间,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卫生,废弃口罩放入专用垃圾桶。

  第五十七条结合季节变化特点,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防病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培养职工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二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八条对新职工、临时性用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才能允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

  第五十九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电梯、焊接、车辆驾驶、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使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允许其独立操作。

  第六十条人力资源办公室应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从业安全方面培训。各部门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六十一条后勤保障部每学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安全生产相关情况,总结交流管理经验。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

  第六十二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后勤保障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二次;各部门内部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同时填写检查记录和签名并归档;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须每天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十三条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

  第六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门做出立即整改决定的,责任部门应当依照执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六条各部门应当配合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章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八条接到事故报告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六十九条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十条事故部门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七十一条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后勤保障部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给出处理意见,提交后勤保障部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二条事故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各级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应尽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四条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及时逐级报告。如有瞒报、虚报的,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十五条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部门内部安全培训、安全应急预案流程演练等事宜,按照后勤保障部相关制度和人力资源办公室绩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采取防范措施,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事故。

  第三条 职责

  1、公司行政室负责交通事故、恶意破坏事故、工伤事故以及起火爆炸事故的处理,并负责其它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2、生产部、质量部负责设备事故、工艺事故的处理。

  3、各责任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在三日内交公司行政室备案。

  第四条 各类事故的界定

  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2、凡属有意制造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3、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4、各种原因导致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着火爆炸事故。

  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的原料、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泄漏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

  7、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8、伤亡事故中轻伤、重伤、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是指造成轻微人员伤害,损失额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损失的事故,或发生小范围火灾、泄漏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员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第六条 事故的抢修与救护

  1、发生事故后,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安全、技术、生产、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3、发生一般事故,车间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毒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第七条 事故报告程序

  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2、伤亡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有: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的条件、职责和权利

  1)条件: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长;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质。

  2) 职责: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 权利: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各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3、对一般事故,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行政室备案。

  4、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防范措施的内容

  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的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教育措施——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厂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第九条 调查报告的编写

  1、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2) 事故经过;

  3)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 事故的预防措施;;

  5) 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

  7) 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第十条 事故处理

  1、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车间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4、由公司行政室、财务部按《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处理。

  5、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6、事故处理后,公司行政室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员工中通报,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7、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一条 事故结案归档与统计

  1、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行政室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2、公司行政室负责按GB6441—86《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析标准》,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3、根据统计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事故中造成重伤人员,由公司行政室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经批准后办理。

  2、公司行政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 (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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