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制度

时间:2025-12-06 08:34:58 好文 我要投稿

【优选】合作社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作社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优选】合作社管理制度

合作社管理制度1

 一、合作社机构设置

  合作社除《章程》设置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外,还在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财会科、技术信息科。

  二、合作社运作机制

  (一)本社实行理事会会议制度。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在民主平等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

  (二)理事会除履行《章程》规定职责外,对下列事项作出决策:

  1、合作社工作和产业发展规划;

  2、合作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3、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制定;

  4、合作社聘请人员劳动报酬标准;

  5、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公章由理事长负责保管,以理事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文书资料,应加盖合作社公章。

  (四)聘用人员除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外,实施岗位目标管理。

  (五)监事会除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外,应对理事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等实施监督。

  (六)理事会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由理事会按年制定并负责考核,对违反《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未完成其目标任务的,按合作社制度及目标制度规定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对工作业绩佳、完成目标任务好的,按制度及目标制度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奖励。

  三、财务管理制度

  按本合作社制定的《安福县洋溪镇顺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人员聘用制度

  会计、出纳、技术员的聘用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长聘用,实行合同聘用制,每三年一聘,所聘人员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所聘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员职责

  1、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

  2、负责按《会计法》和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并确保其真实和完整;

  3、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负责保存、管理财务档案,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定期核查帐表及财务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帐款、帐实、帐据、帐帐和帐表“五相符”;

  6、按《会计法》及合作社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档案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7、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出纳员职责

  1、负责协会财务收支、款项的划转和存取;

  2、负责建立、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

  3、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确保“帐款”相符;

  4、负责保管、使用合作社现金、存款支票,管理合作社有价证券,确保其真实、安全和完整;

  5、负责审核合作社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不合法规的财务收支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1、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及中药材营销;

  2、技术信息科负责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相关自信传达等。

  六、合作社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加强学习、坚持学习制度,做到学有所长、学有所得,创建学习型机关。

  1、实行每个星期一学习的制度。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并汇报各自一个星期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星期工作打算,对各工作进行周调度;

  2、每月30日为月例会日,主要是对当月工作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月工作计划。

  (二)、考勤制度

  1、本合作社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出差、下乡、请假人员均由办公室负责人在《考勤表》上注明;

  2、上下班签到时间为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15分钟内(即每天上班后15分钟内和下班前15分钟内),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3、签到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收回考勤表,并将《考勤表》存放好,每月公布一次;

  4、严禁签到后从事工作之外的家务和娱乐活动等;

  5、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办事,应向单位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去向,一时不能按时签到的要向办公室。否则视为旷工;

  6、每月旷工三次扣除全勤费,一年内旷工十次扣除全年考勤费。

  (三)、请假制度

  1、请假半天以上者,均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书面请假条,报领导批准;

  2、请假者必须在准假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岗者或超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3、假条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并由办公室按制度进行管理,请假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假满的第二天即应销假,未销假的一律视为超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理由,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

  (四)、值班制度

  1、值班分工作日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实行8小时制。工作日值班人员必须提前到岗,负责做好每日的小扫和人员签到,保证8:15前烧好开水,打扫好卫生;

  2、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

  3、值班人员要认真接好电话,承接上级部门的指示,通知等,做好值班记录,有重要或紧要事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意见妥善处理。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一律不能关手机。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违反纪律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合作社社员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对象。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本社社员。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财务人员要做好财物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财务核算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

  三、盈余分配顺序和办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2.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可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也可按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

  四、审批程序。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参加的理事扩大会,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登记造册。财务部及时按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到社员手中。

合作社管理制度2

  一、要认真做好农具场的管理工作,管理好花草树木,使农具场达到夏无杂草积水、冬无积雪,全年干净整齐。

  二、凡是进场的农机具,必须清扫干净,并检修好达到技术状态完好后方可进场.

  三、不准随意拆卸农机具配件,违者按规定处罚。

  四、农具场停放的`机具要按摆放图、分区进行有序的定点停放,达到摆放整齐,涂油垫起。

  五、不经领导批准,严禁各种车辆和无关的人员进入农具场。

合作社管理制度3

  11月11日,青桥驿镇召开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训会,本次培训由分管扶贫社副镇长蒋攀攀主持,主要围绕怎样提高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进行了系统培训,镇机关全体干部、各村“四支队伍”全体成员、各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共50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会上,副镇长蒋攀攀解读了(留坝县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从股东的构成、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的职责和义务、股权设置、民主监督、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知识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对(留坝县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公益类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行了深化浅出的讲解,共享了兄弟乡镇在扶贫社运行管理中的优秀举措和先进做法。

  会议要求,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各村要组织村上的—员干部集中学习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贫互助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要全面熟悉系统把握扶贫社的各项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切实发挥好扶贫互助社助农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监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视扶贫互助社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监事长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严格对照相关财务监管制度,及时对扶贫社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不断提高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镇6个行政村扶贫互助合作社已实现全覆盖,149户贫困户全部参加扶贫社,累计入股11.59万元,带动非贫困户109户入股19.2万余元,通过扎实扶贫互助合作社运行,进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队伍”和全体村民发展产业的.动力,还促进了全镇产业的发展壮大,为贫困户产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增加了群众的经济收入,提升了满意度。

合作社管理制度4

  1、为了维护好保养间的设备完好,一切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室内设施。

  2、进入保养间内的机具必须听从修理工的'指挥。

  3、入库的机具进行修理,在入库前与修理工办理好交接手续。

  4、进入保养间的任何人员要保持室内卫生,并做到安全防火。

合作社管理制度5

  一、社务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

  社员在合作社入股情况,公积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社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

  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情况;

  社员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

  4、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6、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

  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7、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等、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8、涉及本社社员利益,社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社务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合作社定期印发社员公开信公开社员应知内容。

  三、社务公开的时间

  基本社务每季度末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四、社务公开的程序

  1、监事会根据本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社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3、监事会建立社公开档案备查。

  四、意见反馈

  每次村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

  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社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五、监督管理

  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

  对弄虚作假、欺瞒社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职务和除名;

  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合作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合作社管理制度6

  1、保管好保养间的各项工具,不得丢失和损坏工具。

  2、听从经理及队长的`管理,做到谁叫随到,服务周到,保证质量。

  3、负责保养间室内外卫生、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负责保养间的一切安全问题,出现问题由修理工负责。

合作社管理制度7

  第一条 为本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社财务主管的职能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 完成本社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社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社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社的下列工作:

  (一)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 承办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 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长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五条 本社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理事长签字。

  第十六条 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xx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社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条 本社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本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人员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三)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四)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本社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本社财物的;

  (五)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挪用本社款项的;

  (六)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合作社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 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

  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 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作社管理制度9

  一、维修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的'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并持有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合格证,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

  二、农机修理部门应当接受农机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和维修设备,仪器的定期审验;

  三、修理单位应当依照省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并对其检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返修和赔偿经济损失;

  四、因农业机械检修质量发生赔偿纠纷时,由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管理机械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确定责任,按农机管理制度划分责任。

合作社管理制度10

  一、凡是反映本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章程、管理制度、成员情况、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情况、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归档范围。

  二、档案管理由相关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证本合作社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档案资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归档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立卷期。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立卷期,由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向各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部门应积支持极配合。凡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必须按规定另外归档存放。档案管理员根据有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四、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五、档案的借阅。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的由理事会成员审批;

  借阅密级档案的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再外借;

  本社外的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借阅者要保持整洁完整,不得涂改遗失;

  要注意安全保密,未经允许,不得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六、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合作社管理制度11

  一、油料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明确各种油料性能、标号和分类,不能混用或借用,如混用、错用造成事故由油料员负责。

  二、各种油料进出必须使用油料出库单,帐物相符,按规定加油,计量准确,车组领取后签名或盖章,私人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加油。

  三、主油净化必须使用三过滤,提高主油清洁程度,付油有搅拌器,黄油有加注器。

  四、油库必须安全可靠,门窗牢固,防火设备齐全。

  五、在油料3 0米内不准吸烟,车辆加油时要熄火进行加油,加完油后,不得在离油库5 0米以内保养机具。

  六、常年保持油库内外的清洁卫生,安全防火.

  七、坚持常年回收废料(机油、柴油、齿油)。

合作社管理制度12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会费、社员股金、经营收益、专项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

  (2)提取风险金;

  (3)向投资者分红;

  (4)向社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及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合作社管理制度13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

  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xx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xx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xx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管理制度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村级(行政村,下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设立的全体村民参加的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条村民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村民合作社承担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职能,实现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

  (二)经营管理政府划拨给本村集体的资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三)提供社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行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村民合作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维护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两委”)组织召开,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含委托)或全体农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托)参加,所作决定事项需经到会人员(含委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经设立大会通过。

  第八条村民合作社设立后,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召开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社员

  第十条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农村居民,依法一般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员。

  村民合作社社员资格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制社员名册。

  第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村民合作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

  (四)监督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

  (二)执行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

  (三)维护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村民合作社设置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

  社员大会是村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办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村民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会设社长、副社长、委员,社长可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第十四条社管会、社监会的组成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两委”成员可以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由社管会选聘。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村民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等。

  第十六条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日内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开。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自办企业、入股企业、物业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村民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

  (三)村级集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产业收入;

  (四)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村级集体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

  第十八条村民合作社应当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型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变卖或用于经营性抵押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条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含经营管理人员报酬);

  (二)村民合作社发展积累资金;

  (三)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四)社员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或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条村民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和“村财乡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民合作社应当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六章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村民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村“两委”应当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依法对村民合作社财务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村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造成村民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违反规定向社员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检举揭发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14

  第一条为深化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介入林业生产、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扶持发展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晋林改发〔20xx〕25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精准扶贫工作规范的通知)(晋林造发〔20xx〕49号)、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意见)(晋林改发〔20xx〕5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及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成立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扶贫期间合作社成员达20个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成员总数60%以上,主要承当造林绿化任务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数量、合作社成员人数原则上与造林任务量相匹配。

  第五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一)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合作社领办人必须具有牵头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垫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有绿化工程所需设备,能够组织承当造林绿化任务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林业大户、技术人员、村干部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发起、领办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贫困农户介入造林绿化。

  (二)支持贫困人口介入。积极支持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介入林业项目建设,获取相应的劳动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成员比例不低于60%,每个贫困劳力自由选择,但只能够参加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合作社时,入社成员的人数必须达20人以上,并以适度规模为宜。

  (四)合作社出资额。合作社可根据吸收的贫困人口情况,确定出资额度,成员能够用货币出资,可以以用林业生产有关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五)组建程序。

  1、建立内部组织与章程。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应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xx〕190号),制定合适本社特点的章程,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本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执行。

  2、入社贫困成员审核。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办人须将所有入社成员登记造册,具体注明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汇总造表到县扶贫部门进行入社贫困人口信息审核,获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

  3、登记注册。获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后,合作社领办人持审核许可材料、工商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4、办理造林绿化资质。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六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一)对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方式以室内培训和实地现场示范培训为主。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室内集中培训和一次实地现场示范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合作社领办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带班人员。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后,各合作社必须对入社成员进行培训,保证全员培训上岗。

  (四)承当县级重点工程的合作社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管理人员的实地现场示范培训。

  (五)每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积极参加造林绿化和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术培训,主动邀请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开工现场示范培训。

  第七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承揽:

  (一)本县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原则上由本县注册并获得造林绿化资质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揽施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可以以承揽我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林业项目劳务性施工作业。

  (二)合作社承揽施工任务原则上服附属地管理,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在本乡(镇)范围承揽。对县级重点示范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能够统筹、调配、优选使用全县范围合作社。

  (三)工程承揽全部采用议标形式,详见(五台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施行造林绿化工程议标办法(试行))(五政办发[20xx]37号)。

  第八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贫困人员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强对入社贫困人员的教育,积极引导入社贫困人员全员参加劳动。在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参加造林绿化等劳动的贫困人员数量占入社成员数量的60%以上,保障贫困人员劳务收入。

  2、在工程施工经过中,允许合作社临时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劳动,以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和保证工程进度。但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须经县扶贫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为保证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合作社须加强对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的经过监督,建立“日台账、旬汇总、月总汇”报告制度。合作社对天天参加劳务的人员(包括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账记录,每10天进行一次汇总,每月将汇总情况报送建设单位一份。

  4、工程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合作社参加工程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派出的跟班作业监管人员要及时把握参加劳务的人员总数,记入“施工作业管理台账”。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级管理、分层责任落实制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合作社三级管理,压实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须派出包乡(镇)技术员对工程进行包片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培训、质量监督。各乡(镇)分管领导详细负责,并对每个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乡(镇)干部跟班作业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合作社在施工经过中,必须有施工经理,必须有技术人员跟班施工作业,负责技术把关,并建立、记录好施工进度、质量、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台账。合作社领办人要经常深化工地,协调解决工程施工经过中出现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设计)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浇水、管护等作业程序必须把关到位,不得随意变更造林树种、苗木标准、整地规格,保证工程质量。

  3、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工程进度管理。

  1、造林专业合作社须严格根据(施工合同)要求落实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进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员、物资、苗木等准备,推进工程有序施行。

  2、对组织准备不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合作社,建设单位要下发“工程进度催工通知书”要求加快进度,对进度严重滞缓、屡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

  造林专业合作社和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并要求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工程档案包括任务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议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台账、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施工计划、监理材料、总结报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须加强对入社成员的安全教育,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树立安全生产防备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在施工期间,合作社须给参加施工作业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险项。

  (六)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检查验收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xx〕15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以及与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成员参加林业生产的天数和领取的劳动报酬一并计入成员账户;对合作社施行项目构成的资产和财政补助合作社建设构成的资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须按成员劳动力交易量(额)返还成员。

  (二)承当林业建设项目的合作社,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入社成员中的.贫困劳力常年劳务天数占总工程量的80%以上,确保入社贫困劳力年劳务收入达4000元以上,并保证根据造林亩投资总额的45%支付贫困劳力劳务费用,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参加劳务的收入标准与入社贫困人员一致。

  (三)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成员部分以及劳务收入、补偿费用均采取“福农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经入社社员签字确认,由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全程监管,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考核与退出:

  (一)考核与奖励。

  1、对承当造林绿化任务的合作社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完成任务的面积核实率、质量合格率、入社贫困成员参加劳动率、贫困成员参加劳务收入、组织管理、参加培训、档案管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对全县介入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进行从高到低排队,实行“星级”合作社评选,排名前10名的推选为“五星级”合作社,优先参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介入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将严肃问责,并予以处理。

  (二)退出及动态管理。

  1、对入社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贫困劳力全年未参加承当的造林绿化工程的,可根据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经合作社申请后,重新吸收相等数量的贫困劳力,成员退出与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县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有关材料。

  2、建立淘汰机制。承当造林绿化项目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记入不良诚信名单。对连续两次工程建设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十一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从事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监委、审计、财政、林业、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15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一定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一定实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养护、紧固、调试,达到优秀技术状态,禁止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禁止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禁止年迈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拖沓机经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备行人和少儿追车、扒车。

  八、拖沓机上道路行驶时,禁止超速和违章载人,一定恪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九、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余作业时,一定恪守有关安全规定,确实增强防备举措。

【合作社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28

合作社管理制度12-05

【优秀】合作社管理制度12-05

(合集)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29

[荐]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29

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11-25

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精选】11-26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精)11-30

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经典(9篇)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