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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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民事起诉书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起诉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实体审判的法律文书。你写起诉书时总是无从下手?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起诉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事起诉书1

  原告:____

  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现住____,手机:____固话:____

  被告:____

  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身份证号码:

  现住____,手机: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偿还借款本金____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____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因其丈夫需要资金,向原告借____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____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____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____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年年初至四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____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敬礼!

  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诉书2

  原告:谭女士(性别:女,身份证号:xxxxx)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xx市城市改造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诉讼请求:

  1、确认谭女士为xx市北桥新村323号房产的所有权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开《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原房屋住址为xx市大通北路,后因xx城区改造,被安置在xx市北桥新村323号的房产。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了《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漳城改办证字66666号)》,以便原告办理安置房产的`产权登记。

  原告不慎将《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遗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便请求被告向其补开上述证明。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补开上述证明。原告因此无法办理xx市北桥新村323号的房产的产权登记。

  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其不补开上述证明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原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3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 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所在地。电话:139******** 被告:****,男,蒙古族,26岁,牧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巴音浩舒四队。电话:187*******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700.00元,利息 350.00元,合计本息20xx.00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xx 年6月8日,被告****在我处借款,欠款17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还款期限,同时约定如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欠款,则从欠款之日起按月3﹪支付利息,此款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700.00元,同时按约定支付利息350.00元,利息自20xx 年6月8日起算至20xx年1月30日,直至还清为止。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书4

  原告:方________,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民委会________小组。电话:15____________,系死者赵________母亲。

  被告:朱________,男,汉族,住广南县________镇________民委员会石________小组29号,电话:138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公路第________段项目部,住________县________镇上,法定代表人:保________,项目部总经理,电话:15687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云南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________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______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________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_______人民医院治疗。经_______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________与被告朱________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________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________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________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______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________承建,朱________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________。

  基于上述事实,____________公路第________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起诉书5

xx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原告:姓名:xx,性别:x,年龄:xx,出生xx年xx月,工作单位:xx,住址:xx(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xx,性别:x,年龄:xx,出生xx年xx月,工作单位:xx,住址:xx(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xx元(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xx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xx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xx元,原告收取押金xx元。

  被告于xx时间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xx年xx月xx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xx年xx月xx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具状人:xx(原告姓名)

  :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6

  原告xxx,女,19xx年x月13日生,住xxxx,电话:1301309xxxx

  被告xxx男,20xx年xx月11日生,住xxxx,电话:1307558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00元/月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认识,20xx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颜宝庆。自20xx年认识原、被告均在合肥打工。

  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认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大部分时间泡在彩票点,从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顺心的,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诉来贵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7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年龄:_________________岁

  被告: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伍仟元。

  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拖欠工资而花费的交通费元(共计上门催要次)、误工费元、以及电话费元。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四、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万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家装修房屋把我家的'房屋震裂,导致__________损失。

  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恳准我的诉讼请求。

  致送:_________________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民事起诉书8

  原告:阳某,女,身份证:xx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路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2229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四、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20xx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20xx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站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9

  原告: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xx年6月-20xx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821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职业病诊断后仍坚持在原岗位工作7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补偿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

  3、判令被告尽快给予原告配制重度听力损伤相适用的助听器,并且承担与社保所能报销的差价;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xx年12月进被告绍兴起重机总厂工作,职业为钣金工,现从事工种为油漆工,在本厂长达29年的噪声环境接触中,近十年来听力逐渐下降并伴耳鸣的情况下,于20xx年7月上旬向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出乎意料的是如此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告当场否定,后在原告再三的要求下才同意进行申报,但因被告无法拿出市疾控中心所要求的工作现场危害评价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再次推脱不进行申报。经过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投诉及交涉下,最终同意申报。(绍疾控检字第L-0001号检测报告是原告多次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被告才去进行了委托检测,在此之前,没有此类工作环境的检测报告,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

  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疾控中心处理意见为调离噪声作业环境和药物治疗。而此时被告又不闻不问,既未按照疾控中心的处理意见履行义务,也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安排原告进行治疗或给予岗位津贴,在诊断为职业病后长达7个月时间里,由于被告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冷漠对待,原告仍在原工作岗位上坚持工作,工作的同时原告始终请求被告能让其停工治疗,而被告始终以“再说”“厂部讨论”等借口推脱。目的是想让原告放弃停工留薪期(据原告讲:其他工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只是迫于被告用工关系的有利地位而不敢申请职业病诊断或申请被拒)。原告带病继续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病情一拖再拖,使耳聋耳鸣继续加重。且在工作中根本听不到吊车的安全指挥铃声,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后在病情和身心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原告于20xx年5月多次书面口头形式向被告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及自已准备弃工的情况下被告才同意于20xx年6月1日休假工伤治疗。被告当时向原告提出如果要停工留薪治疗需要医院的休息诊断证明书才可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看病时出具的诊断书共分八次给被告,总共八张。到20xx年1月25日病情稍有稳定后工伤治疗结束。

  停工留薪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想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上的问题,但均被拒绝,只收到律师函一份。原告无奈之下,于20xx年4月6日(30日变更请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将其中的加班费除外计算得到原告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308.20】元。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单位采用计件工资制,平时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范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

  原告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号:20xx016)的诊断结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严重的耳鸣无法正常的语言交流,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期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断认为只有通过配戴助听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开展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知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适用病情。协议医院的医生认为原告在药店配的助听器只能达到扩音的效果,并不适用原告伴有耳鸣的病症,后经医生指点去绍兴市惠耳听力技术设备公司验配,试带后感觉效果较好,耳鸣能明显降低。但其市价,按原告目前的经济困难水平已无力承担。我方认为原告进单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病后被告仍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在其应当知道已造成严重后果仍藐视法律,主观上放任事态的发生和扩大,严重侵犯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予原告配制合适助听器的责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及时对工作现场危害进行评价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那原告也不至于形成现在的重度听力损伤病症,也不至于不适用药店所售的助听器。此种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助。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采取拖延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超时加班作业等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七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为感!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10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XX省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11

  原告:

  被告: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不服岳市仲裁字[20xx]第58号仲裁裁决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了20xx第58号裁决第二项的内容。以平均月缴费工资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的标准。

  2、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字20xx第58号裁决第三项的内容。依《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

  3、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字20xx第58号裁决第四项的内容。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裁决第二项对本人工资的标准认定不当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依法理,确定本人工资的标准应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被告从20xx年6月30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xx年9月24日受伤不足三个月,且我公司已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金,所以应以其受伤前2个多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以被告银行的查询单上的金额作为本人工资,其依据是以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个内部文件《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指示的复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且文件精神与《工伤保险条例》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标准的法理冲突,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仲裁裁决第三项对停工留薪期的标准确定不当。

  仲裁裁决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停工留薪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8个月。而依《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省工作保险停工留薪期标准,暂按省劳动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湘劳[1997]169号)中的鉴定前医疗期的标准执行。待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正式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以《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停工留薪期。且我省至今仍未颁布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所以应以《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而不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三、仲裁裁决第四项的内容法律依据不足。

  仲裁裁决第四项:“申请人因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和有效处方在被申请人处实报实销。”该裁决内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继续治疗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承担。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为维护自己正当的法律权益,原告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12

  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xx市大兴区XX街XX号

  电话:xxxxx

  被告:xx市XX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住所地:xx市大兴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住宿费XXX元、伤残赔偿金XXX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X万;

  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2月3日下午四时许,被告司机白某某驾驶京KXXX号红灰相间的'公交车在xx市大兴区新华街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王某某撞伤,xxx后被送往大兴医院进行抢救治疗,20xx年12月29日出院。20xx年3月4日经xx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司机在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由于该司机是被告原告,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依法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民事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签名或按手印

  20xx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起诉书13

  原告:____,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____市____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____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____,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____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00639614" data-highlighted="true">。为此我曾于20____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____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

  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诉书14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民族: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民族: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a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__________份;

  3、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民事起诉书15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号盛世嘉园小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XXX美容院业主,住XXXX市XX区西山路52号B区7号楼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森。XXX,男,维吾尔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X区XX县XXXX开发公司职员,住XXX市西山路52号盛世嘉园小区D-11-4-204号。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民三初字第309号一至五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X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民三初字第309号判决,现特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亚森。XXX的房屋是作为库房用途,平时只存放通信设备及线材,根本就没有人居住。20xx年3月3日该房屋发生跑水事故,经查属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崩脱所致,是该房屋供水设施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跑水事故与上诉人毫无任何关系。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审在没有查清漏水事实的情况下,只凭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证据作为认定理由的依据。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的新疆天云物业管理中心的证据,被上诉人何华也提交了此证据,该证据证实了房屋发生漏水是该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突然崩脱造成的,根本不是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这一事故是突发的,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很冤。

  三、一审法院存在违法行为

  上诉人为证实跑水事故系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质量问题不能耐受水压发生崩脱的事实,来作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的证据,特提起了对故障总阀门质量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既没有委托鉴定,又没有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导致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建议二审法院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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