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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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民事起诉书15篇

  在办理事务和工作生活中,起诉书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起诉书的格式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尾部七个部分组成。拟起起诉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起诉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起诉书1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号盛世嘉园小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XXX美容院业主,住XXXX市XX区西山路52号B区7号楼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森。XXX,男,维吾尔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X区XX县XXXX开发公司职员,住XXX市西山路52号盛世嘉园小区D-11-4-204号。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民三初字第309号一至五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X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民三初字第309号判决,现特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亚森。XXX的房屋是作为库房用途,平时只存放通信设备及线材,根本就没有人居住。20xx年3月3日该房屋发生跑水事故,经查属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崩脱所致,是该房屋供水设施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跑水事故与上诉人毫无任何关系。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审在没有查清漏水事实的情况下,只凭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证据作为认定理由的依据。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的新疆天云物业管理中心的`证据,被上诉人何华也提交了此证据,该证据证实了房屋发生漏水是该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突然崩脱造成的,根本不是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这一事故是突发的,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很冤。

  三、一审法院存在违法行为

  上诉人为证实跑水事故系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质量问题不能耐受水压发生崩脱的事实,来作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的证据,特提起了对故障总阀门质量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既没有委托鉴定,又没有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导致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建议二审法院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书2

  原告:王**,女,42岁,汉族,现住**市新城区毫沁营镇**村。

  被告:王**红,男,41岁,汉族,现在**第四监狱服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扶养,被告支付扶养费用。

  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的耕种地归原告支配权利。

  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且双方于1993年12月12日在呼市代州营村举行结婚典礼,并进行婚姻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所以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差异较大,故双方经常因为琐碎的事情发生争执,双方的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一婚生女儿王凯欣,出生1995年10月26日。孩子出生后,双方夫妻矛盾与日增加,但是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了孩子,就应该给孩子创造良好及完整的成长环境,就应该尽量与被告维系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却根本完全不能体谅原告的'良苦用心,在最近几年开始贩毒,被告曾于20xx年8月左右因为贩毒被羁押看守所近半年,出来后原告仍然一心一意希望与被告维系求夫妻感情。但是被告却不思悔改,最终于20xx年七月十五再一次因贩毒被依法逮捕,20xx年四月被关押于**第四监狱服刑。

  至此,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三月七日

民事起诉书3

  原告:,女,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__路____号。

  诉讼代理人:____,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男,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__乡__村__组__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___,甲长子于20___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___收养。___为甲乙之女。20___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__路__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___、___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___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___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起诉书4

  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有十几年工作经验的电工、焊工,被告系________县________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起即进入被告工厂务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安排原告去________市________乡________村家巷组________家进行混泥土机安装调试,酿成右上肢被运转的机器绞伤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________市红十字医院救治,后转往________县人民医院,共住院________天,期间共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已由被告垫付,且被告已向农村合作医疗申请报销)。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________市________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前臂碾压伤,右尺、桡骨多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右前臂皮肤撕脱伤,构成两个玖级伤残,一个柒级伤残,综合评定为柒级伤残。后续治疗费________元。伤后休息期壹年,伤后护理依赖肆个月,其中一个月两人护理。原告认为,被告及其__________县__________机械厂并无机械设备制造安装资质,而进行水泥混泥土机的制造及安装,在对机器进行调试过程中也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更从未及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事起诉书5

  原告:方________,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民委会________小组。电话:15____________,系死者赵________母亲。

  被告:朱________,男,汉族,住广南县________镇________民委员会石________小组29号,电话:138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公路第________段项目部,住________县________镇上,法定代表人:保________,项目部总经理,电话:15687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云南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________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______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________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_______人民医院治疗。经_______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________与被告朱________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________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________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________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______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________承建,朱________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________。

  基于上述事实,____________公路第________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起诉书6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年龄:_________________岁

  被告: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伍仟元。

  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拖欠工资而花费的交通费元(共计上门催要次)、误工费元、以及电话费元。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四、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万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家装修房屋把我家的.房屋震裂,导致__________损失。

  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恳准我的诉讼请求。

  致送:_________________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民事起诉书7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x,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x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x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99年6月29日上午,陈x,何x(已死亡)与王x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

  自诉人劝阻,陈x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

  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x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x的责任。

  陈x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8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 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所在地。电话:139******** 被告:****,男,蒙古族,26岁,牧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巴音浩舒四队。电话:187*******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700.00元,利息 350.00元,合计本息20xx.00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xx 年6月8日,被告****在我处借款,欠款17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还款期限,同时约定如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欠款,则从欠款之日起按月3﹪支付利息,此款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700.00元,同时按约定支付利息350.00元,利息自20xx 年6月8日起算至20xx年1月30日,直至还清为止。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书9

  原告: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市x区xx楼x号。身份证号:x

  被告:x,女,汉族,岁,x现住x市x区xx楼xx号。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x

  事实和理由:x

  原告认为........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

  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10

  原告:XX,男,汉族,1954年3月2日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男,汉族,成年人,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XX村。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男,汉族,成年人,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男,汉族,成年人,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县XX乡XX院 地址:河南省XX县XX乡。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院长,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00001.05元(其余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待伤残鉴定结论确定)。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17日,被告XX与被告XX、XX签订工程合同,XX、XX为发包方,XX为承包方,承包谈店乡XX院大门、门诊室、防疫室和住房木工工程。被告XX雇佣原告XX为其施工,约定报酬为每天150元。2012年11月23日下午2时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XXX从二楼顶上摔落到地面,身体多处骨折,原告随即被送往XX县人民医院诊治,因伤重,稍作检查后转院至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目前,原告已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4小时需要有人随时陪护身边。不仅如此,原告身体内固定物仍未取出,二次手术还需上万元。

  原告原本有一个健康强壮的身体,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在已经被这次事故彻底粉碎。家人整天以泪洗面,孩子因此考试失意。无疑,此次事故给原告家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从事雇佣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民事起诉书1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民族: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民族: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a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__________份;

  3、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民事起诉书12

  原告:阳某,女,身份证:44092119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xxx路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2229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20xx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13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 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XXXX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 元。

  5、诉讼费由 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 年 月登记结婚, 年 月生育一子(女)姓名 。----------(结婚前后感情如何、现为何要求离婚)。

  主要证据:

  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14

  1、判令被告____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____元,合计____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 月 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____%,利息共____元(本息合计____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 年 月 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 年 月 日出具借据一张。

   年 月 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诉书15

  原告:方xx,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xx小组。电话:,系死者赵xx母亲。

  被告:朱xx,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xx民委员会石xx小组29号,电话:。

  被告:xx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xx,项目部总经理,电话:。

  被告:云南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xx,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文山州人民医院治疗。经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xx与被告朱xx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xx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xx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xx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xx承建,朱xx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xx。

  基于上述事实,xxx公路第xx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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