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商银行成都市教育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1-12-30 19:46:11 教育 我要投稿

成都农商银行成都市教育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成都农商银行成都市教育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成都农商银行成都市教育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成都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支行(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主要用于解决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

第三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应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七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等;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成都市范围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八)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九)成都农商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会计核算

第八条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九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和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助学贷款”科目下核算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前,所在地一级支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新区为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开立专户,用于归集中央、省、市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并向经办机构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

(一)贴息资金来源。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含休学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籍学生考入我市所属地方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我市财政承担。

(二)贷款贴息程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年计息,每年的 12月20日为结息日。经办机构应依照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法及执行的利率,于每年约定付息日的前40日计算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并按照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贴息资金,并督促其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当年应贴息资金全部拨入在所在县域一级支行开立的专户内;经办机构依据合作协议约定于结息日自动扣划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如学生资助中心不能按合作协议约定的结息日归还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的,则自次日起计收罚息,并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

(三)贴息终止。借款学生享受财政贴息至毕业当年的7月31日,从当年的8月1日起需自行承担贷款利息的归还。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

(一)补偿资金来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籍学生考入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放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四川籍学生考入我市所属地方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放额的7.5%,我市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

(二)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及账务处理。在协议中明确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计算。经办机构应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并按照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风险补偿金,并督促其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全部划拨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收到风险补偿金后对其进行入账处理,进入“递延收益”科目。

(三)风险补偿金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生贷款损失时,由风险补偿金来弥补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机构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各分担50%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贷款程序。贷款申请学生资助中心初审经办机构调查、审查、审批 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学生资助中心 (或就读高中学校或在读的普通高校)领取《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或其它省市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送就读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或高中学校(新生)初评后,交当地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后,将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经办机构。

1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

(1)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5)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6)成都农商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2在读普通高校学生

(1)《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读高校对学生的鉴定材料,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学习和思想品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

(4)普通高校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6)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7)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贷款调查。经办机构在收到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的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贷款调查人员要通过面谈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系统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登录《中国教育统计网》的“统计标准”栏目或通过其他途径查询高校的名称等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真实性风险的内容、申请资料中未包含但应作为贷款审批依据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作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及审批。信贷审查岗应对借款主体、利率执行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采取集体审批方式审批贷款。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向申请人及学生资助中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普通高校确认。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到普通高校报到注册,并将普通高校盖章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回执,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 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学生资助中,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学生资助中心联系,否则不予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放款。

(一)学生资助中心收到学生就读高校盖章确认的回执后,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统计台账、报表,并向经办机构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经办机构收到学生资助中心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后,根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的授权约定,由其共同申请人办理)。

(二)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委托经办机构转账付款的授权约定,将贷款先转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后,再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汇入《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指定的普通高校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中注明“×××院××系××专业××学费元,住宿费元”字样,以备普通高校核实,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二条备案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之后,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工作。经办机构按照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定期送交有关备案资料,作为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规定做好贷款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判断贷款风险状况,提出预防和补救措施。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贴息及风险补偿、本息归还、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贷后检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学生资助中心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动态,确保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贴息和风险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三)本息归还

1.利息归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对在校期间欠交的财政贴息资金按规定计收罚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负责偿还。

2.还款方式。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须申请,可以任意提前还款。

(四)风险管理

1.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可采取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形、载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等惩戒措施;

2.风险分类按照成都农商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档案管理按照成都农商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一级支行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成都农商银行总行三农个人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5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已生效的助学借款合同,继续按原办法规定办理贴息和免税等相关事宜,但不再沿用该试行办法的规定受理新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农商银行和成都市教育局联合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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