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登记工作

时间:2021-09-14 08:26:26 幼教之友 我要投稿

2017年天津市静海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登记工作

  2017年天津市静海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登记工作如下所示:

  各乡镇教育办、直属小学: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确保静海区2017年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入学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静海区2017年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1.登记对象:2017年入小学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2.登记时间:2016年9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3.登记地点:

  (1)城区:居住证在静海镇城区的随迁子女,根据居住证所属地相对就近的原则选择到静海六小、静海镇教育办办理登记。静海六小区域为铁路以东津沧高速以西、静文路以南(招生计划200人,报满即止。额满后报名的学生调剂到相应学校入学)。

  (2)农村乡镇:居住证在城区以外乡镇的随迁子女,到居住证所属乡镇教育办指定的学校办理登记。

  4.登记所需材料:

  (1)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

  (1)居住证持有人及随迁子女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对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登记和入学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2)随迁子女只能在一所学校进行登记,如因为班容量及其他原因不能满足学生在登记学校入学的,由所在乡镇教育办进行统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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