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共同侵权:意外既在接园后,索赔应找肇事者

时间:2021-10-05 15:13:30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共同侵权:意外既在接园后,索赔应找肇事者

  案例

   

  幼儿晓文、军军与峰峰是同一所幼儿园的小朋友。一天。三个孩子的家长接到孩子后,见时间还早。就不约而同地带孩子去玩滑梯。由于是在幼儿园内,所以家长也都没太留意孩子们的玩耍。突然.滑梯上的军军和峰峰两人相抱一团急速地滑下,结果在前面的晓文被后面的冲力撞倒着地。致使左手骨折。花去医药费1000多元。

   

  事后军军、峰峰的家长均赶紧往医院并向晓文及其父母道歉。可责任上该怎么划分昵?毕竟事故在幼儿园内发生,园方是否也该承担一些责任昵?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共同侵权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侵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本案中,是两个小朋友在追逐玩耍中由军军和峰峰的行为共同对第三个小朋友造成伤害,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晓文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三人在一起玩耍过程中共同造成的,应按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本案就是由于军军和峰峰共同实施的行为而造成了对晓文的伤害,军军和峰峰是共同侵权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军军和锋锋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过错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即承担由于对被监护人监护不周所造成的过错责任。因此,晓文的监护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军军和峰峰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的发生是在家长接孩子后发生的,与幼儿园的管理没有直接的关系,故幼儿园对此不负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对园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在接送孩子期间的管理。

 

  (2)幼儿园应当在家长会中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同时教育幼儿在游戏和玩耍中要特别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