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时间:2022-04-06 14:21:51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相关内容。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160元,分别提高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的。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 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 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 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 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 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 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 元/月。

  我在上海打工好多年了,单位一直为我缴纳失业保险,最近打算离职,请问:外地人在上海要想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上海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如下:

  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4、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已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已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三)失业人员死亡后家属如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死亡的除外),其家属可凭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证明,向街道或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同时,其家属还可凭符合被供养条件的证明,申请失业人员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2、给付:

  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给付;抚恤金以本市最低工资为标准,供养1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2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给付12个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经批准后一次性支付。

  二、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从1999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计满12个月的,认定为缴费年限满1年,累计满24个月的,认定为缴费年限满2年,依此类推。核定后,不足1年的缴费月份不予保留。

  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1999年4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快车编辑小贴士: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在什么情况下可延长?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经职业指导员多次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后仍不能重新就业,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失业保险金无法领取的情况

  (一)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暂停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

  1、应征服兵役。

  2、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3、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二)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停止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移居境外。

  3、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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