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最新

时间:2025-06-20 09:41:57 赛赛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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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最新范本6篇

  意见书是一种用于表达个人或团体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和建议的书面文件,常见于法律、学校、社区及公司等场景。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意见书最新范本,欢迎阅读。

法律意见书最新范本6篇

  法律意见书最新 1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16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x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16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16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16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某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16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16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x事务所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意见书最新 2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意见书最新 3

致XXX:

  本律师事务所于X年X月X日接受您委托,就您出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2路76号院7号楼5单元501室房产(下称所售房产)之事宜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您(卖方)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等资料,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如下初步法律意见:

  1.是否承诺所售房产“满五唯一”(见《房屋状况说明书》第七栏):是否承诺“满五唯一”应依据签订买卖合同时所售房产的实际情况承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实际已“满五唯一”则可以承诺,否则不予承诺以防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兼顾买卖双方之利益,卖方可向买方提供两种付款方案供其选择:

  (1)先付定金50万,合同暂时不签,等所售房产成就“满五唯一”条件时再签。50万定金用于约束买卖双方,如果卖方违约,不签买卖合同,则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即100万;如果买方违约,不签买卖合同,则卖方不予返还50万定金。待所售房产“满五唯一”条件成就以后,双方再签订买卖合同。

  (2)定金数额双方协商,20xx年4月6号之前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所售房产总价的30%房款(包括定金在内),办理该房产过户之前付清605.5万尾款。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留少量的尾款待交房时一并付清)

  3.关于对所售房产现状的确认:卖方可以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添加:“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对房屋结构、装修装饰、水电线路等所售房产状况经过仔细勘查、检验,确认没有任何问题,并与卖方充分沟通,确认卖方不存在隐瞒所售房产相关信息的行为。”

  4.关于所售房产价格及税费负担:宜在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中添加“本合同指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到手价,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买受人承担,若在正常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或政府政策调整致使相关税款增加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种、费种的,由买受人承担”。

  5.公共维修基金:所售房产成交价包括该房屋房价款、现有公共维修基金、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公共维修基金账面随房屋交付转移至买收人名下。无需另外约定。

  6.家具家电:房屋价款不包括家具、家电在内,可另与买方协议将家具家电折价让与,或售予第三人。

  7.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房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相关信息,查看原件,索要复印件,房地产经纪职业人员姓名及资格编号填写正确。所有文件应经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签章的地方不宜遗漏。

  8.关于违约金:买卖合同第八条,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一倍违约金太高,一般约定支付总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可供参考。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三款,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出卖人应该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下调为十万分之五。如一房二卖或逾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买方以违约为由向卖方主张违约金,卖方可以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法院申请调整,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以损失赔偿额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上述二手房出售之参考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意见书最新 4

致xx公司领导:

  xxxx项目目前招标文件已发布,并将于xx年xx月xx日开标确定中标人,根据招标人xxxx项目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投保人在投标时应一并编制法律方案。法律事务部认真研读了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现就招标文件中另册提供的《xxxx项目合作合同书》(下称《合作合同书》)和《公司章程》提出下列法律建议:

  一、关于《合作合同书》中第十二章关于担保的规定,根据该约定,合同双方均需提供合同履约担保,对于我方的担保金额有约定,对于xx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并未作出约定,且xx公司提供的担保均是实物担保,该担保设立的前提条件需要进行抵押登记。《合作合同书》中关于双方提供的担保并未作详细约定,建议:

  1、明确是否另行签订担保协议;

  2、如果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何时签,担保登记何时完成,担保协议建议重点关注担保金额、期限、范围等。

  二、关于《公司章程》该章程是项目公司xx有限公司的章程,该项目公司股东系xx公司和中标人,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对外从事的投资、建设等均是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因此该章程对于中标人后续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开展投资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开展工作均应遵守章程的约定,而章程中对于股东有决定性意义的'在于公司组织架构,其中又以股东会和董事会为代表,股东会是权利机构,股东以股权比例行使自己的权利,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股东以人数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核心。但是该章程对于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并未作出约定,仅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对于股东会的职权如何行使,按照何种规则通过股东会决议并未提及,也就是股东会会议虽然有讨论事项。

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意见书最新 5

致:xx公司

  xx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核定的股权为xxx万元。

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意见书最新 6

致:小额贷款公司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xx61号);《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xx18号);国家和湖北省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为:

  上述出资人的企业法人均在中国登记注册,自然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具有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出资人具备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律师没有不良记录,是表现优秀的律师,本所对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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