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2)

时间:2024-11-06 08:26:05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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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2)

  本案中,文化公司虽然主张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不强制要求员工的到岗工作时间,但文化公司无法就此提交打卡记录等有效的考勤证据,故文化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反观小林一方。小林主张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并就此提交了短信、电子邮件等材料为证。因此,从证据方面,小林所提交的证据足以有效证明文化公司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给小林安排了工作、要求其加班、加点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小林要求文化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是有理有据,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创业者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2)

  综上,创业公司应以此为戒,在营造良性企业文化的同时,注重内部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考勤管理方式;在激励员工锐意进取的同时,注重对于员工休息权的保护,如由于工作需要不得不安排劳动者加班,则主动依法支付加班费用。

  由于公司规模较小,没有专业财务人员,而采用“个人账户”、“支付宝”等方式灵活、机动的向员工支付工资,有无风险?

  案例:小陈是某商贸公司销售人员,在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小陈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商贸公司同意依法向小陈支付该笔款项,但双方就小陈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存有分歧。

  小陈主张,公司以财务人员的个人账号向自己转账支付工资,但工资支付周期、支付金额并不固定,因此,应按照银行明细中的转账款项之和计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商贸公司主张,小陈在职期间从事销售工作,财务转账支付的款项中除工资款项外,还有招待费用、报销款等款项。经核对,小陈银行明细中的各笔款项在支付周期、支付金额上并无规律,导致法院无法通过实际支付情况推断出小陈的工资标准。再经询问,商贸公司并未以书面方式与小陈约定过工资标准,商贸公司也无法提交有效的财务凭证证明财务人员支付的款项中包含有报销款、招待费用。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商贸公司以一次性解决双方间所有劳动争议纠纷为前提向小陈支付了调解款。

  【法官释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本案中,商贸公司与小陈就工资标准存有分歧。然而,商贸公司并未与小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小陈就工资标准作出过明确书面约定,故在此情况下,商贸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结合小陈所提交的银行明细,商贸公司以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不定期、不定额的向小陈支付款项。商贸公司虽然解释称,以上款项中除了工资外还有报销款,但并未就此提举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从实际的银行转账情况,亦无法推断出小陈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故在此情况下,商贸公司就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幸而,本案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商贸公司以支付款项为代价,一次性解决了双方间所有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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