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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案件调查报告
案 由:私设暗管废水排放至厂区西南侧自然坑

案 件 来 源:群众举报
当 事 人:邢台县聚龙再生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武凤燕
职 务:厂长
地 址:邢台县东先贤村
电 话:13931904622
调查经过:2014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来到邢台县聚龙再生造纸厂,对该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废水排放至厂区西侧,未达到零排放,污泥处置未存放至专用场所。
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事实:私设暗管废水排放至厂区西南侧自然坑内
证据:1、2014年2月18日现场笔录 2、2014年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调查单位处理意见: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堵死暗管 2、依法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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