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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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最热不过三伏天”,今年三伏天共40天。在这个一年中最热的时节,高温津贴话题引起众多人的关注。昨天,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通过现代快报提醒劳动者,自2013年5月1日起,江苏将高温津贴纳入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还是上夜班等无关。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拿到高温津贴。

  职工李师傅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巡逻工作达八年,八年间公司从未发放过高温津贴。在一次聊天中,他了解到其他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都享受到此待遇。为此,他向公司提出但遭到拒绝。李师傅便通过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镇江市调解专家戴军章接到案件信息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此争议经调解专家调解:物业公司补发给李师傅2014年度高温津贴800元,并同意按此标准一次性发放2015年度高温津贴。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是否必须享受“高温补贴”。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高温补贴是福利可发可不发的想法,本案物业公司在与调解专家沟通过程中也是这么认为。2013年5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后,江苏省“高温津贴”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软性福利,是属于工资范畴,如果符合发放条件,单位拒不发放就是违法克扣工资。江苏规定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自2011年起至今,江苏一直执行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但最迟在当年10月底必须发放到位。

  当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只需按以下方式操作,即可获得我们的帮助:

  1.拨打12333电话专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2.通过登录“江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网(网址:https://tjfw.jshrss.gov.cn/)”,选择“我要调解”,经注册后,选择调解专家,提交调解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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