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最新版(2)

时间:2024-09-04 03:01:54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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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最新版)(2)

上述情形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应按相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九条 合法建筑在满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及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的条件下,由机构养老设施举办者首先取得市区、民政部门的批准,并取得规划、环保、卫生和消防等部门同意,可以用于举办机构养老设施。

  合法建筑改变功能举办机构养老设施的,权利主体、土地用途和使用年期不作变更,不需补缴地价,建筑物不得分割处置。

  第十条 市民政主管部门应拟定有关监管协议书,与机构养老设施用地出(转)让公告一并公示。监管协议书应明确机构养老设施的运营方式、服务对象、收费机制、后续监管等事项,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签订。

  第十一条 我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限整体转让,建筑物不得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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