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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2)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1)未形成法定夫妻的征收对象
(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的;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3个子女以上的。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1)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征收标准
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中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
(2)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征收标准
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
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3倍征收。
(3)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法规珠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标准
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4)生育第三个子女及3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征收标准
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
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6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公民的其他处理规定
1.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条例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3.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4.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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