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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最新解读(2)
另外,参照执行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执行时间按相关文件的时点执行:

① 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②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③ 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④ 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1号);(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没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与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该男士的儿子仍是独生子女,所以该男士可以享受奖励政策。)
⑤ 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6号)。
2.奖励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根据新的《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一般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到龄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以下几种情况则有特殊规则:
① 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广州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和第①、②、③类参照奖励人员,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三归一”对象)。
② 第④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2月开始计发,2015年2月1日以后到龄的,在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③ 第⑤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5月开始计发,2015年5月1日以后到龄的,从到龄次月开始计发。
④ 符合本市奖励条件到龄后迁入本市(包括军队安置落户在广州人员)的奖励对象,从迁入当月开始计发,但2017年1月1日前已迁入的从2017年1月开始计发(奖励对象在原籍属于按月奖励且当地停发时间晚于迁入时间的,从其原籍停发的次月开始计发)。
3.奖励对象到龄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以此确定奖励对象的到龄时间。奖励对象对本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存异的,由其本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4.奖励对象也有退出机制
《奖励办法》规定,有下列5中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奖励,奖励金发至退出当月:
① 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② 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③ 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④ 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⑤ 死亡。
另外,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应当退回,奖励对象死亡的由其遗产继承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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