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又出新规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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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五,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

  二是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三是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强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与监测监控职责;

  四是明确监管底线,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

  五是合理控制证券公司业务规模,要求其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

  六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七是完善客户参与条件,取消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和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

  八是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

  九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使之更加灵活、合理。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华泰证券评两融新政落地

  两融修订意见稿出台:两融总体健康、风险可控。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允许两融展期。业务处于健康稳健发展中,勿用担心。

  引导外围杠杆资金回归两融。继续重申严查场外配资,降低外部杠杆,引导资金需求流向两融。同时,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规定,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利好券商两融业务。

  允许两融展期,支持长牛发展。允许两融合理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预计可延长1-2次,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时间限制投资策略。

  规模将继续稳步向上,仍有空间。适当控制两融规模,表明监管层希望股市长慢牛健康发展。当前两融规模2.2万亿元,占总市值2.8%,占流通市值3.8%,与国际市场占比4%-5%相比,还有提升空间。同时券商在积极补充资本,资金陆续到位,支持两融发展。

  证监会2015年6月12日新闻发布会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报了对长江证券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以及“2015证监发网专项执法行动”的案件进展情况,发布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和网站名单,介绍了证监会在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方面的情况,同时正式对外发布中国证监会2014年年报,最后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为答问实录。

  问:近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有媒体报道,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自查信息技术系统外部接入情况、场外配资情况,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风险管理,维护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有关规定,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对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外部接入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深入排查信息技术风险和业务合规风险。二是要求证监局对辖区证券公司的自查情况进行核实。三是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规范标准,对证券公司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评估认证,并将认证结果报告证监会。四是重申证券公司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开展证券业务的禁止性要求,督促证券公司充分评估现有信息系统的支撑能力,加大资源投入,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切实防范信息安全事件。五是要求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日常监管,适时组织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对证券公司因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引发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存在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等情形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在此,我会再次重申,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配资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

  问:有媒体报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日前对主办券商下发通知,禁止券商为投资者垫资开户。请问是否属实?在加强新三板监管方面,证监会还将有哪些举措?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新三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015年6月3日,全国股转系统向各主办券商下发了《关于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股转系统函〔2015〕2251号),重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要求,禁止主办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为客户垫资开户等违规行为,并要求主办券商开展自查工作,持续规范投资者适当性和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

  下一步,我会将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问:本周,明晟(MSCI)宣布暂未将中国A股纳入其指数,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我们注意到,本周三(6月10日)MSCI明晟公司(以下简称MSCI)发布公告,预期在国际机构投资者所关心市场准入等问题解决后,将A股纳入MSCI全球基准指数。同时MSCI表示,A股纳入指数可具有时间弹性。

  A股纳入国际市场指数能够为我国市场引入长期专业化增量资金,优化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运作水平,改善公司治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国际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市场将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加快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我会与MSCI等国际指数公司一直保持着交流与沟通,我会将与MSCI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积极研究并推动解决国际机构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和指数纳入相关的技术细节,共同努力,促进中国A股早日纳入MSCI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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