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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北京禁烟令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其实不管是北京,为了提升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相关部门也会制定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来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 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2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 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 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 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 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4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群众、全体干部职工请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各楼层办事大厅;
(二)各开标、评标室;
(三)大楼内所有走廊、楼道、电梯、洗手间内;
(四)所有办公室和会议室;
(五)所有档案资料室;
(六)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
第四条凡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行为,各楼层志愿者、各科室管理人员、楼内巡查人员将进行劝阻教育,如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五条凡禁止吸烟的区域,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5
为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职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控烟制度:
1、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控烟工作定期研究。
2、大力做好宣传,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努力创造办公、禁烟场所文明良好的环境,利用座谈会、展板、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吸烟对健康对他人的危害,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
3、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在会议室、办公室、走廊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
4、成立控烟管理小组,明确控烟工作的负责人。
5、每位职工都要履行劝阻职责,劝阻外来人员不吸烟,对外来吸烟人员,要明确提示来者尽量不要在楼内吸烟,确保良好的办公环境。
6、领导班子要带头不吸烟,做控烟工作的表率。
7、办公室、会议室、活动中心等工作场所不设烟具(烟缸),设立醒目、固定、统一的禁烟标志。
8、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创建活动。
9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禁烟区内吸烟者,经教育不改则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制止吸烟的人员予以表扬。
10、如在部门责任区域内发现烟蒂,则由责任部门负责。
11、每月由禁烟管理小组检查,同时不定时抽查部门内有无烟蒂,凡发现有烟蒂的股室,经教育不改则取消评比无烟股室资格。
12、本制度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十)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
吸烟室。
第五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第六条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八条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业组织按照管理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吸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7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卫生秩序,弘扬社会公德,构建和谐校园,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学院爱卫办负责校园公共场所禁烟的具体工作。
二、在学院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校园内的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训练场馆(含室外训练场)、各类机房等教学活动场所;(二)学院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三)学院食堂、商业门面、学生宿舍、医务室等生活场所;
(四)学院除指定吸烟区域外的.其他场所。
三、设立室外吸烟区,由行政后勤处负责安装吸烟区标志、警示语和垃圾桶,禁止在校园吸烟区之外的地点吸烟。
四、学院各部门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禁烟管理工作。
1、负责本部门所辖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记录。
2、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3、设立兼职禁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
4、禁止在校园内销售香烟和发布烟草广告。
五、发挥师生的监督作用。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职责;爱卫办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义务禁烟监督员,定期检查督导,记录检查结果,接受上级爱国卫生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六、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带头不吸烟,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
七、发挥教师的为人师表作用。教师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更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做到不敬烟,不劝烟,不受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八、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工处、团委、各系等要将禁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利用课堂、讲座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
九、学院要充分利用橱窗、网站等媒体宣传吸烟的危害,提倡和鼓励不吸烟。要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十、学院将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和学生纪律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即:教师违反禁烟规定的由考核办、爱卫办扣除考核分;学生违反禁烟规定的由学工处负责按学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禁烟规定情况严重的场所,由考核办扣除该场所使用、管理部门的考核分。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爱卫办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8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为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奠定良好的人生基础”的办学理念,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深入落实,把我校建设成为深圳市无吸烟单位,努力建设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禁烟规章制度如下:
二、组成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三、规定条款
1、校园内上班时间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2、教职工在校内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3、在学校围墙内不准吸烟。
4、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并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等警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组的禁烟工作。
6、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7、控烟禁烟情况作为评比文明办公室及文明教职工的条件之一。
四、本制度从9月1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吸烟是一种能够引发多种疾病的危险行为,为了保障大家、尤其是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文明卫生好习惯,学校特制定此制度,希望大家严格执行。
1、校园内禁止任何人吸烟。
2、校园内的`公共场所贴禁烟标志。
3、公共场所不摆放烟具。
4、不向来客敬烟。
5、校内商店禁止出售香烟。
6、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吸烟。
7、教师要将吸烟与健康知识和本学科有机的结合在教学中。
8、每学期要有一次“吸烟与健康知识”的主题班会课。
9、定期出有关“吸烟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栏。
10、利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吸烟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如健教课、政治课、化学课、心理咨询、同伴教育、参观展览、宣传栏、班会等﹚。
11、有吸烟史的教职工在校园禁烟的基础上,制订戒烟计划,争取在一定期限内完全戒烟。
12、学生如有违禁吸烟者,轻者教育,重者处罚,不得授予各种奖项,所在班级不得授予先进班级。
13、教职工违禁吸烟情况严重者,取消其该学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14、禁烟起始日为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9
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创建“无烟幼儿园”,为广大幼儿创建一个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无烟幼儿园标准,我校特制定控烟规章制度如下:
1.幼儿园将控烟工作纳入幼儿园工作计划,将“遵守幼儿园控烟规章”作为教职工评优的一项指标。
2.校园内实行全面禁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3.各处室及卫生责任区做到无烟头,办公室、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负责本部门、年级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5.大力宣传吸烟的害处以及禁烟的好处,使之人人都知晓“吸烟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的.知识,人人都能自觉遵守本校的禁烟制度。
6.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的一经查实,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做相应的经济扣除。
7.对外来人员,让其知晓幼儿园禁烟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
8.幼儿的各级别评优将严格遵守控烟规章制度,否则一票否决。
9.积极参与禁烟活动,学习戒烟知识,掌握戒烟技巧,克服吸烟行为。
10.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发现吸烟、劝烟、递烟现象及时劝阻。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10
为创建无烟单位,为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树立良好的幼儿园形象,提高师生的文明水平,根据《__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禁烟制度:
1、幼儿园教职工、家长应自觉遵守幼儿园的禁烟规定,严禁在幼儿园内吸烟。
2、全体教师有义务经常对幼儿进行禁烟的教育,宣传吸烟的危害。也要对幼儿家长进行教育,努力为幼儿营造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
3、对来校参观、听课、开会、检查、参加活动和联系工作的同志及家长,一律不得在教室、会场、操场及幼儿活动场所吸烟。如发现其在幼儿园内吸烟,有权对其进行规劝。
4、幼儿园要在会议室及校园明显的位置悬挂禁烟标志。
5、幼儿园应热情接待来客,但不得向客人及领导敬烟,也不得在接待场所摆放香烟。
6、幼儿要严格遵守日常规范,严禁吸烟,并将遵守幼儿园控烟制度作为评选“三好幼儿”的考核指标,无论在何处发现幼儿吸烟,任何教师都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
7、监督员定期进行检查,将禁烟工作作为教职工评优指标之一,对戒烟成功者,幼儿园酌情予以表扬和奖励。
8、以上各条,望全体教职工、家长遵照执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 为倡导健康生活,提高身体健康指数,教育和引导师生确立健康生活的观念,根据《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禁烟范围:南京外国语幼儿园仙林分校所属公共区域,包括教室、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活动室、宿舍等室内外公共场所。
第三条 适用人员:全校教职工、幼儿及其它人员。
第四条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除了不主动向领导和客人(含幼儿家长)敬烟外,要告知幼儿园的禁烟规定并劝阻吸烟。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为幼儿园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各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医务室每学期组织一次“吸烟有害健康、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的`宣传教育或图片展览活动。
第六条 在幼儿园北大门、东大门、南大门及各主要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明显禁烟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立2――3个吸烟室,禁烟区不提供烟缸等烟具。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人民币50元/次罚款,由财务室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按捐款处理。
第八条 此规定从4月10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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