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书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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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以“私了”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是最快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但是有时候往往“欲速则不达”,或者是赔偿义务人认为赔的钱多了要反悔,或者是赔偿权利人认为赔的钱少了要反悔。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书 例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XX时在XX地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乙方车辆受损及人身受伤(……事故详情)。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于XX年XX月XX日XX地订立本调解协议。

  双方于此声明在协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进一步列明)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已有完整、正确的认知和理解。本协议条款均属双方在此基础上平等磋商所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认可本协议公平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乙方确认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因此次事故所造成伤势及日后该伤势可能的发展和后果均已有充分的了解,并清楚订立本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乙方系在慎重考虑上述因素的前提下自愿订立本调解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

  一、甲方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事故赔偿款人民币XX元(小写:XX元),该款项对应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乙方本人及处理事故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如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乙方收到上述现金后向甲方另行出具收据/乙方提供……账号收取上述赔偿款(户名、开户行、账号)。

  二、乙方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前述事故向甲方及甲方亲属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交警介入、提起诉讼、投诉、信访等等)另行索赔。双方达成和解。

  三、如甲方未能按前述时间和数额及时、足额地支付赔偿款,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同意甲方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XX标准计算。

  四、其他条款。……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捺印之时起生效。本协议为清洁文本,除签名外,任何手写增添涂改无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书 例2

  文书字号:(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728号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审结日期:2012-06-28

  审理程序:一审审理人员:龙建军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728号

  原告崔某,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某,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系被告邓某亲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尤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金龙,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9月3日,被告彭某驾驶被告邓某所有的粤b-s718n号小型客车在鹿角园菜市场倒车时撞上行人原告崔某。原告受伤后在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不构成伤残,但需后续治疗费1500元,全休4个月。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764元。

  被告彭某辩称,同意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邓某辩称,同意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全是被告支付的,要求原告返还。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本公司同意依法给予原告赔偿。

  审理查某,2011年9月3日10时05分许,被告彭某驾驶被告邓某所有的、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粤b-s718n号小型客车,在鹿角园菜市场倒车时撞上行人原告崔某,发生致原告崔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崔某受伤后在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用去医药费3300元,此款全由被告邓某支付。原告崔某因未得到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赔偿,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医疗费3300元,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3000元,合计16300元;

  二、被告彭某、邓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崔某自愿负担。

  以上款项支付某细: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300元,原告崔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13000元,被告邓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3300元。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建军二0一二年六月廿八日书记员:丁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