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超生的处罚规定

时间:2024-05-18 22:33:47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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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超生的处罚规定

  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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