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轻院字(1991)第45号
我院图书馆馆藏文献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国家财产,全院师生员工既有借阅的权利,也有爱护的义务。但有的读者不按正常手续借阅,任意偷窃或撕毁书刊,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是对国家财产的侵犯。这不仅使馆藏文献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也直接损害了广大读者的利益,必须予以反对和制止。为此,特做好暂行规定。
一、全院读者应以爱护学校书刊为已责,反对和检举偷损书刊的行为。
二、凡偷损学校书刊者,除给予所偷损书刊的十倍罚款外,还要按书刊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2.价值50元以上、80元以下(含8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8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教职工可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三、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发生的偷损书刊问题,只要本人承认错误,并主动送回书刊,即不予追究,不罚款,不处分。否则,一经查实,即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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