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
(一)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http://www.unjs.com/【《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相关文章:
收入证明的格式03-22
兰亭序全文10-31
《滕王阁序》全文07-17
古诗江雪全文赏析11-08
陌上桑全文及翻译12-31
渔夫和魔鬼的故事全文05-01
低收入家庭保险理财方案12-31
科比宣布退役全文(英语美文)05-20
少年中国说朗诵稿全文03-28
安全文化知识竞赛培训题库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