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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
1、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
1、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天/人*70%。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交通食宿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1)五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4(系数)×月工资
(2)六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2(系数)×月工资
同时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六级伤残
20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20-3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30-4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40-5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50-55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55-60周岁=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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